进入体制,不只是成绩
2011-12-05 07:29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宋馥李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笔试只是第一道关,随后而来的面试、体检、政审,还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公务员招录的整个过程中,各种歧视也如影随形。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宋馥李 又是一年国考时。

11月27日,一年一度的“国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举行,这一天,全国约有96万人报名确认参加考试。

经过测算,这次国考,录用比率约为53∶1。相比往年,竞争的激烈程度略有下降但依然白热化。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希望“踏入体制内,吃上公家饭”的考生们,还将经历一段煎熬。笔试只是第一道关,随后而来的面试、体检、政审,还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公务员招录的整个过程中,各种歧视也如影随形。

不过,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司长聂生奎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些年,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促进公平报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身份、性别、户籍、民族等方面,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公平公正。

2011年是中国政府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二十周年、批准实施《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以下简称“111号公约”)五周年。不久前,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显示,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广泛存在。

健康歧视100%

在校读书时,李丰便将警察作为了自己的职业目标。

2010年4月,还在上大四的李丰参加了陕西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科员,以笔试、面试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进入了体检。

2010年6月27日,在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李丰的乙肝五项的检测结果显示,第二项(表面抗体)、第五项(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呈阳性。依据乙肝五项检验标准,五项全阴或只有第二项为阳性,是正常结果,除此之外便为异常。

按照规定,李丰还可以复检一次。

复检的前一天,李丰独自到同样是三甲医院的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做了一次体检,体检的结果一切正常,乙肝第五项为阴,看到这个结果,李丰稍稍心安了一些,他已经准备着,去公安局上班了。

事实出乎意料。

直到公务员考录的结果公布,李丰才知道自己因健康原因被淘汰了。他去西安市公务员局询问才得知,在复检中,他的乙肝第五项的检测结果,是一个令人费解的“±”。复检医院四五一医院给出的体检报告上,写着“可疑”两个字,建议三个月后再复查。

尽管乙肝检测第五项为不确定性结论,西安市公务员局没有给李丰复查的机会,就此认定为体检不合格,李丰在最后一刻被刷了下来。

李丰咨询了西安各大医院的医生,均被告知:第二项阳性和第五项为“±”,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但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并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正常的健康人,不会传染,不用治疗。

10天之内,自己乙肝五项的检测,在三个医院,检测出了三个结果。而且,为什么相邻的两天,他的乙肝检测会不同,这样的结局让李丰无法接受。

他开始为自己讨说法。

2010年8月,李丰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西安市公务员局对李丰所做的体检不合格的决定,西安市政府很快作出了维持公务员局行政行为的决定。随后,李丰将西安市公务员局告上法庭。

今年3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务员局关于西安市公安系统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身体检查不合格的决定的诉讼请求。今年3月份,李丰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份开庭过后,迟迟没有判决,数次询问,中院的答复,是此案还在请示上级。

实际上,从2003年3月开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发布后,已明确规定除特警以外的普通警察招录,不该体检乙肝项目。

李丰随后又起诉了体检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和四五一医院“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乙肝体检项目”,提出共计11万元的相关民事赔偿。该诉讼请求很快被驳回,李丰继而又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表示,本案当事人本不是乙肝携带者,招录单位却以“乙肝”为由拒录,这表明,一些单位对乙肝的常识极度匮乏,对乙肝的误解根深蒂固。

我国在就业公平领域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现实状况却并未出现根本改观,各种显性或是隐性的歧视充斥在人才市场和招聘网站。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也同样蒙上了就业歧视的阴影。《调查》发现,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由于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的规定,两种类型的就业歧视比例均为100%;其次是政治面貌歧视,占总职位数的19.1%;性别歧视也比较严重,占总职位数的15.6%;再次是社会身份歧视,占11.5%;最后是身体特征歧视,占0.4%。

先育后婚,遭遇政审

“王莹同志,你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不予录取。”

2009年7月份,当王莹收到《关于2009年铜山县招录公务员政审的通知》的时候,感觉匪夷所思。

说起来并不复杂,2008年4月,王莹“结婚”了,在老家办了婚宴。第二年2月,王莹生育了一个孩子,当年5月7日,两个人的时间终于对到了一起,王莹才和丈夫领取了结婚证,之后还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一年的2月,王莹报名参加了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报考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相继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以及最初的政审。

一切顺利,公示结束后,王莹就准备到检察院上班了。

在公示期间,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忽然来到泉山区计生局,对王莹是否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泉山计生局出具了一份《婚育证明》显示:我区居民王莹2009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一个孩子,2009年5月7日补领结婚证。该夫妇行为属非婚生育,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王莹的公务员之路就此梦碎。无独有偶,在2010年的江苏省公务员招考中,泰州人小陈虽通过笔试、面试,也在政审环节中因相同原因被卡。

在两起案件中,国家的2010年公务员录取规定中,没有关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录取的明文规定。但两起案件中的法院,均以江苏省人事厅在1996年下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为依据,其中第七条第9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最终,不论是王莹,还是小陈,起诉均败诉。

针对上述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个人的婚育情况,本质上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与工作能力并无联系。而退一步来讲,即便认定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勉强算“前科”,也不应该遭到就业歧视。

而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彬的研究,世界上严格限制有前科的公民报考公务员资格的国家并不多,而在限制的同时,也会尽量缩小限制范围。更多的国家与地区,则鼓励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如我国香港地区对雇佣释囚、刑事犯和其他违法人士还做出规定,政府作为最大的雇主,可率先雇佣释囚、刑事犯和其他违法人。

政治面貌歧视,中国造

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所明确禁止的七种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年龄、身体特征,均在我国的公务员招录中“大显身手”,占据重要比例。

在户籍政策要求和引导下,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已经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例如,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办公室科员要求“限本省户籍生源(人员)”,这是典型的户籍歧视。其次是出身歧视,包括要求政治历史清白的、家庭成员没有不良记录等。比如,外交部地区业务司英语一职要求“个人经历、历史状况清楚”、中国保监会西藏监管局专业监管岗主任科员一职要求“档案材料齐全,历史清白”。

《调查》认为对上述非涉密的专业技术岗位做出个人经历的限制,显然侵犯了个人隐私,人为设置了与职业能力无关的入职障碍。而实际上,公务员招考标准中的歧视,不过是整个招录过程中歧视现象的“冰山一角”,更多的歧视潜藏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核、录用面试乃至职业生涯之中。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公开表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绝大多数岗位所设置的条件是开放性的,体现了公平公正。比如,只有近两成的职位提出了政治面貌方面的要求,一般为党的机关或国家机关中从事党务等工作的个别职位。

而《调查》显示,在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六个部门的重点考察中,也并不乐观。《调查》认为,这六个部门由于其性质和职能所系,本应成为消除就业歧视的表率。现实是,这些部门就业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仅仅从公开的招考信息进行分析,除了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达到100%以外,政治面貌歧视、社会身份歧视在这六个部门中也比较常见。

例如,在招录过程中,考生经常要面对的,是一大堆与“政审”相关的表格,表格中除了基本的信息之外,往往还有个人婚史、宗教信仰、父母的职业等,带有很强的探究个人出身和“成分”的意味。

根据统计数据,政治面貌歧视的数量和比率一直居高不下,没有明显改观的迹象,人民代表大会系统的78个岗位中,政治面貌歧视占全部岗位的38%;人民检察院系统的2232个岗位中,政治面貌歧视占全部岗位的2.6%;即使是在工会系统的114个岗位中,政治面貌歧视也占23.7%。《调查》认为,政治面貌歧视的广泛存在,不仅是对公平就业权的侵犯,而且是对政治信仰纯洁性的玷污。在本次统计中,涉及政治面貌歧视的岗位共1861个,占岗位总数的19.1%,与去年的21.69%相比略有回落。主要表现在要求报考人员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对于个人政治面貌的歧视,不仅大量出现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政协、科协、文联、工商联、台湾同胞联谊会、法学会也同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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