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百联姻看外企与国企的“不平等”
2011-12-05 15:25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种昂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这次声势浩大的维权中,让人们看到了国企与非国企员工的诸多不平等待遇。而有些“不平等”甚至还是从立法上就体现出来的。

经济观察网 种昂/11月30日,百事中国公司如约给出了员工急切盼望的权益保障方案。这一方案关乎3万多名灌装厂员工的自身权益和未来命运,关乎这次震惊中外的康百联姻能否顺利达成。

尽管员工对于这一方案褒贬不一、众说纷纭,康百联姻能否实现尚未可知,但从这次声势浩大的维权中,让人们看到了国企与非国企员工的诸多不平等待遇。而有些“不平等”甚至还是从立法上就体现出来的。

其一,从最初康百酝酿联姻时,百事董事会以及谈判人员中就缺乏员工代表以及对员工权益的顾及。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意味着,对非国有性质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安排职工董事由公司自行确定。

事实上,为了防止企业决策收到员工的制衡,安排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外资和民营企业凤毛麟角。这也被许多业内专家看作是“立法上的歧视”。而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以充分维护雇员的利益。

可以想见,如果百事与康师傅的谈判从一开始就有员工代表参与,为员工争取权益,如今康百联姻何至于演化成大规模的抗议,多个百事分公司纷纷停工维权。

其二,当百事员工开始抗议这次联姻时才发现,国企与非国企的制度差异还体现于并购之中。

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形成决议。这一规定使得职工在国企控股权变更时,知情权和劳动权可得到充分的保障。

反观像百事中国公司这样的外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征求员工的意见并非强制性条款。在《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也并没有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应同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的安置计划”。

而报送安置计划属备案性质,政府和企业员工在企业并购前不对安置计划是否合理进行审议。这一规定与国企相关规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事实上,员工连知情权都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又如何保证报送的安置计划维护他们的权益,又如何保证最终能落到实处?

在百事维权风波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员工知情权和劳动权的保障并非重组的必选项,可谁都知道——没有员工的同意,任何并购计划只能是“纸上谈兵”。

事实上,百事中国公司的经营已经受到员工维权的波及。一位百事中国的员工就表示,近些天来,许多员工人心惶惶、情绪低落,消极怠工情况较为普遍。甚至部分公司出现员工集体申请休假的现象。如果出现百事大量员工的辞职、诸多客户的丢失以及整个销售体系的动荡,原本被认为是双赢的并购最终可能将变成一场多输的闹剧,这也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结局。

如此看来,在并购中企业与其日亡羊补牢,不如从源头上就对员工权益加以保障。这既需要外资和民营企业的所有者观念上的转变,更须要政府从立法上进行调整,使国企与非国企员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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