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儿童街头乞讨无须时间表
导语:屡禁难止,很大的原因在于一些执法部门的选择性、逐利型执法。

经济观察报 张修智/文 在对待乞讨者的态度中,波德莱尔所持的,是我所知最独特也最决绝的。在《把穷人击昏吧》一文中,这位“恶之花”的咏叹者记述了自己的不同寻常之举:一个老者向他伸手乞讨,波德莱尔一拳向老者脸上砸去,老者倒地,摇摇晃晃地站立起来,还未站稳,波德莱尔的拳头又劈面而来,在连续的被击打中,老者的眼中射出了凶恶的光芒,他开始还击。被还以老拳的波德莱尔不但没有恼火,相反十分欣慰,他认为,自己的目的达到了——通过暴打让乞讨者恢复自尊。

人类社会的乞讨现象当然不只是一个自尊心的问题。波德莱尔的态度,把消除乞讨行为简化为一场拳击运动,过于特立独行,更过于简单。

不过,用简单的办法去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思维,从来都不只是诗人才有。

近日,从公安部打拐办传来消息,公安部近期破获两起特大拐卖儿童案件,解救178名儿童,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警方将继续实行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零容忍”政策。同时,有关人士还表示,针对流浪儿童乞讨现象,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部署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行动,明年年底前将消除城市街头流浪儿童乞讨现象,切实保障这些儿童权益。

在近年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中,公安部打拐办充分依靠公众,主任陈士渠更利用微博积极与网友互动,不但提高了侦破拐卖儿童案的效率,同时也树立了公权力机关开明开放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为公安部门得分不少。然而,消息中透露的消除城市街头流浪儿童乞讨现象的时间表,也即在明年年底前消除这一现象的承诺,却似有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嫌疑,隐约让人看到了波德莱尔的幽灵。

城市街头的流浪儿童乞讨现象是一个法律、社会与道德等多因素交叉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讲,并未绝对禁止儿童乞讨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定义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补充进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很明显,这里,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成人以暴力与胁迫为手段,而并未一概将儿童乞讨行为定义为犯罪。

《义务教育法》更未明确涉及禁绝儿童乞讨的问题。它只是明确规定了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显然,如果一个乞讨儿童并未耽误接受义务教育,他的乞讨行为就没有触犯法律。

事实上,根据社会学者的研究,目前中国城市街头的流浪儿童乞讨现象类型多端,成因复杂,既有成人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犯罪行为,也有儿童因遭受家庭虐待、家庭贫病而向街头寻求救济的原因。前者,折射了转型期中国底层社会幽暗的伦理现实与畸形的生物链条,而后者,则与更广泛的经济社会政策相关联。或许正是考虑到了儿童乞讨这一社会现象的复杂成因,刑法及《义务教育法》并未断然将其归罪。

此种情况下,公权力机关所宣示的消除儿童街头乞讨,且给出明确的时间表,显系于法无据。人们有理由担心,在社会福利制度、分配制度远未健全的今天,公权力机关即使采取霹雳手段,让城市的街头一时变得光鲜洁净,也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底层沦落者的生存状况,因此也就无法真正消除儿童乞讨现象。

笔者认为,消除儿童乞讨现象中的犯罪行为,首要在于公权力的正当行使。对于组织、胁迫儿童乞讨,按理打击起来并不难,因为乞讨必须是公开进行的。屡禁难止,很大的原因在于一些执法部门的选择性、逐利型执法。就“黑车”而言,一些城管部门热衷于精心地找人当托伪装乘客去“钓鱼”,然后狠罚一笔,却没有动力和耐心去调查、甄别流浪乞讨儿童的具体情况,然后采取相应措施,盖因乏利可图。对此,社会、媒体及政府,需合力致力于公权力的正当有效、正当行使。

其次,要穷尽现有制度框架内的救济资源。几年前,笔者目睹北京石景山八角过街天桥上一老妪连续多日乞讨,渐形倒毙,遂给石景山救济站打电话通报消息,救济站工作人员的冷漠声调让笔者不寒而栗,至今难忘。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官方救济机构,到底发挥了多大的救济功能?钱是否花在了正地方?如果没有透明的监管,人们对此几乎无法抱以希望。

再次,要向社会开放救济渠道。民间社会不缺乏善心,只是缺少平台与组织。而政府垄断慈善,事倍功半。

而更深远更可靠的消除儿童乞讨之道,则寄望于公平公正的社会政策与公权力的制度性良善行使。如此,弥漫于今日中国城市街头的这番如狄更斯笔下十九世纪伦敦街头的景象,才会慢慢淡出。

(作者为媒体人)

相关文章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