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戴皓:食品监管玩忽职守应“入刑化”

欧阳晓红2012-03-07 08:17

经济观察网 记者欧阳晓红 实习记者梁宇琦“应强化监管者的责任,通过刑事立法,将监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入刑化’,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督促监管者勤勉尽责。”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社会福利保障界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提案》中提出以上建议,严厉追究监管者失职责任。

戴皓认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有四点。一是食品生产者诚信体系缺失,罔顾消费者生命安全;二是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违法成本太低;三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被快速、有效的追究,导致违法犯罪人员为追求高额利润,往往铤而走险;四是食品卫生监管者过多,权责不明,尤其是刑事立法方面缺少对监管者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导致监管者责任心不强,甚至出现监管者徇私舞弊的情况。

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戴皓提出,应当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强化监管者的责任,通过刑事立法,将监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入刑化”。

目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三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

但对监管者的刑事责任欠缺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戴皓认为,应通过刑事立法,将监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入刑化”,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而督促监管者勤勉尽责。

另外,他认为,政府部门在治理食品安全正面临“九龙治水”的困境,当前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门至少就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九个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多头分段”监管的体制。多头监管本身造成了食品安全执法的混乱,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知道找哪个职能部门处理问题更有效,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因此,“多头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适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客观形势,必须进行改变。戴皓建议,建立一套督查机制,即在现有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建立一支督察队伍,专门查处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实施对失职、渎职监管者的司法问责。

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提高综合监管水平。

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金融货币市场、保险资管、财富管理等领域。十多年财经媒体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