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著作权法”草案更名副其实
导语:一定是有人觉得,这个国家文化和思考太丰富了,必须用法律来调节一下,使文化和思考都有所减少,才会草出这样的案来。这样的“著作权法”,名副其实地,应该叫“去著作权法”才好。

经济观察网 刘洪波/文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媒体报道音乐界“空前团结”,进行“最后一搏”。无须太费脑力,就可以看到,音乐界的反应是完全正常的。

音乐界矛头所向,主要是三条。这三条构成了一个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圈环。

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3个月后,依第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人其音乐作品中制作录音制品。

第48条规定了使用条件,包括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出处、使用后支付费用,执行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标准,使用费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著作权人。

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权利人提出诉讼,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三条,一条规定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一条规定不经同意的使用只须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条规定著作权人提出诉讼也不能获得赔偿。

尽管已经尽可能简明,但上面的表述仍然跟日常用语相差很大。用一个例子来说,某个作曲家写了一首歌曲,制成唱片三个月后,别人就可以不经他同意,去翻唱和再制成唱片。这只要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打个招呼,并按国家稿费标准支付了费用就可以了,如果作曲家提起诉讼,那么翻唱翻制者不赔偿。

这真的是神奇的法律。它到底保护不保护著作权呢?不能笼统地说不保护,例如它要求使用作品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但在利益上它却完全将作者排除在一边了。作者对作品的完全权利只有3个月的时间,3个月后别人使用,跟作者打个招呼都不必要。

有律师解释说,这其实保护了作者的利益,因为使用要支付费用。支付费用也要谈判一下才好吧。然而,又没有。支付费用跟作者是没有干系的。翻唱者只要向某个机构付费,这个机构转交作者就行了,付多少钱,国家有统一的稿费标准。统一标准,就表示你不能认为你的曲子应该获得更多的使用费。

有这样的著作权法,大家当然就不必要去搞什么原创,看到哪个歌流行,翻唱一下好了,成本很低,唱片还可以跟原创差不多同步发行,搭便车的事情嘛,卖不好也无所谓,受损的只有原创者,而且,万一搭便车反倒火了呢,那就赚大了。

《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不止要扼杀原创的音乐。其第40条有一系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条款,其中一个条款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样,大众媒体就无须为时事性文章支付稿费,也无须去联系作家。只有首发才需要付费,转载无须许可而且无须付酬,这就是谁首发谁倒霉。

我想,一定是有人觉得,这个国家文化和思考太丰富了,必须用法律来调节一下,使文化和思考都有所减少,才会草出这样的案来。

这样的“著作权法”,名副其实地,应该叫“去著作权法”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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