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方式转变知易行难
导语:物证以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各类鉴定结论,将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位置,成为侦查的重心。

经济观察报 特约评论员 王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被寄予了太多期望的“小宪法”,一向被视为观察一国人权状况的最佳视角。

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侦查部门。公安部刑侦局官员日前表示,以前的侦查方式主要是“从案到人”,先抓人,再根据口供找证据,新刑诉法实施后将“由人到案”,依托数据库和信息技术,而不是审讯。

通俗地解释,就是要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当然,很多时候侦查工作也需要“抓人”,但不能“由人到案”———那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实践中还常常与刑讯逼供捆绑在一起。定案当然要依靠“证据”,还要依靠合法取得的证据,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传统的“抓人破案”多依赖刑讯逼来“口供”。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口供(被告人供述)也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口供常不稳定,可信度低,证明力弱。因此刑诉法又进一步限定以口供定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与之相映照的是,刑诉法同时又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注意,我这里引用的都是现行法。因此,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才会要求“广大民警应切实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以为起诉、审判提供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基本要求,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这本是现行刑诉法的要求,而非修改后刑诉法的一项新要求。只是修改后的刑诉法较之现行法,通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其他制约程序,使得刑事司法中的诸多“毒树之果”不再像以前那样“好吃”了。

一个“口供至上”的时代与一个更加注重“保障人权”的时代,天然难以调和。“保障人权”如今已正式写入了刑诉法。这也暗示着,物证以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各类鉴定结论,将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位置,成为侦查的重心。技术侦查也将应用得越来越频繁。

科技与司法证据的联姻,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鉴证科(室)的出现,也使得侦查程序为之改写。现场的巡警甚至刑警们最常见的工作,已不是察看或分析现场,而是保护现场,并等待鉴识专家的到来。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体液采集、DNA检验、基因分析等科技含量更高的科技侦查手段也将在我国的侦查活动中得到普及。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法定地位,并进行了初步规制。这对于习惯了“口供为王”的一些侦查人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刑事警察和司法官员们若不能相应更新知识体系,“口供至上”的惯性就会趁虚而入。同时,技术侦查虽不像传统的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那样动辄限制个人人身或住宅自由,但其对人权可能造成侵害的危险性却同样不容忽视。

合法性和证据效力,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应该是刑事证据制度不可回避的两个关键词。我们需要切实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同时也要看到,这一理念知易行难。如何通过严格的责任机制,保障这一转变能顺畅完成,从而推动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将是侦查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场世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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