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陈发树

韩雨亭2012-09-04 14:33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韩雨亭 实习记者 鲁礼义 8月23日,清晨,昆明城凉意袭人。八点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突然来了许多人,他们大多数都是到这里旁听参加号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最大的股权纠纷案”——福建首富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000538.SZ)股权纠纷案。这是此案首次公开庭审,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包括当地市民。

这起诉讼案具有足够吸引眼球的新闻情节。一个是在2009年福布斯富豪榜中位列第11位的福建首富,掌控着庞大的商业集团,并且是他捐出了80亿元个人财富用来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家。另一方,是红塔集团,这是云南省最具影响力的国企,也是拥有数百亿资产“庞然大物”,除了烟草主业,还控制和涉足能源交通、金融保险、医药以及轻化工行业,独资、控股、参股达71家企业之多。

如果用“巅峰对决”这样的词儿来形容这起诉讼案的气势,似乎都不为过。起码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出现过高达22亿元人民币的股权纠纷案。这场“豪门恩怨”注定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会成为记者们追逐的题材。

显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事先没有料到会来这么多记者。庭审的法庭并不大,法院只能临时加了几排座位,即便如此,座位也不宽裕,很多记者都只能是挤着坐下来。

这次开庭是继今年3月15日首次交换证据后,控辩双方首次对簿公堂。可能让很多记者遗憾的是,原告陈发树和红塔集团法人李剑波都没有到现场,只委派了律师到场,以及部分企业高层到现场旁听。

陈发树聘请了两位业界知名律师,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王卫国,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伙人。他曾到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参与破产法的起草,并在1998年出版过《论法学家的人格》一书。另一位也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的李庆律师。被告方红塔集团也委托了两位本地优秀律师,主辩褚建民和副辩孙琳。

双方代理律师在庭上就云南红塔是否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否有权否决股权转让、陈发树是否应当获得巨额损失赔偿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是否成立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眼前这一切可能并非陈发树所愿意看到的。三年前,他从红塔集团手中购买云南白药股权时,不会想到自己会变成“秋菊”,要用法律来为这笔生意“讨个说法”。

800多天“国情课”

2009年1月4日,基于主业清晰的需要,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批复》(中烟办[2009]9号),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12.32%股份。

这个消息让陈发树怦然心动,认为“机会来了”。9月10日,他到了云南玉溪,与红塔集团股权交易的合同上签上自己名字,他很看重这笔交易,所以很用力地按上自己的手印。这是一桩大生意——他用22亿元买下云南红塔手中的云南白药股权,合计6581万股。

经历了800多天的等待,迎接他的却不再是一桩令人心动的生意,而是一场或许旷日持久的官司。他花了22亿元购买的股权,钱付了,股权却迟迟没有拿到。在此次的庭审中,“800多天”变成了双方律师交锋时提到的最多的词语。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在法庭上声音洪亮地质问:“我们很想知道这800天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你们在这段时间究竟是怎样想的?必须给个说法。”

在这800天中,陈发树一直在催促中等待。根据统计,国资委系统平均时间为99天,财政部系统平均时间为73天。

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等不了了,他一纸诉状将云南红塔诉至云南省高院,讨要云南白药股权,云南省高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此案。

2012年1月17日,经过层级上报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批复是:“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为此次股权转让画上句号。

对此,陈发树的代理律师王卫国认为,《协议》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红塔方面没有任何回信,直到双方对簿公堂,才以“上级不同意”为由终止此前的协议。显然,红塔以及中烟公司都在不作为。

如果按照云南白药股份两年间的升值来看,陈发树当时按照协议支付的22亿元,目前市值已逾52亿元,而最高时曾达60多亿元,但现在却被称为“无息存款”。

这个结果显然是宣告他与这笔交易无缘,而对此他早有心理准备。

在去年,陈发树已经有打官司的计划了。李庆律师说:“我记得陈发树先生大约是在去年9月份找到我们事务所的。我们在正式起诉前曾对案件细节有过多次讨论和交流,有时候是我去福建,有时候他会亲自到北京来。”

在接这桩诉讼之前,李庆律师曾向陈发树先生提了一个问题,“这场诉讼有可能旷日持久,是否确定要打?如果不打,自认倒霉能够立马拿回22亿元去干别的投资不是更好吗?因为我知道,对于企业家来说,时间就是金钱。”

陈发树则回答,“即使几年都拿不回款项也要维权到底。”

在决定打官司之前,陈发树已对案件发展有了相对理性的预判,有最好和最坏两个结果。最好的是云南红塔把股权给他,并按照两年多来这些股权的转增和分红,把22亿元资本投入的获益补给他。显然,对此他不存奢望,因为当初作价22亿元的股权,在行情较好时已飙升至60多亿元,红塔怎么可能答应?最坏的是民事诉讼失败、行政诉讼失败,云南红塔退回22亿元。按照律师的看法,这个可能性极大。他们认为,对手是国企,其背后是拥有权力和市场双重身份的“爷爷”——中国烟草总公司。

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实力对决,他的亲人朋友都劝他不要打官司,尽快将22亿拿回来,投资其他的生意——这可能是大多数在中国式权力结构中生存的商人们的一个相对理性和知趣的选择,但固执的陈发树不愿意就此罢了。还是那句话,他想“讨个说法”。

李庆律师提到了另外一个细节,从陈发树决定以法律方式解决开始,有一项网络民意调查就表明,90%的人认为陈发树先生有理,都希望他“买到了药”的同时不合理规章得到改善,但同时有80%的人认为他打不赢这场官司。但对此陈发树认为,“我始终对中国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信心,所以我对这个案子也有信心。”“在他看来,一个重视公平正义的法制社会,他的诉求肯定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他希望能够改变目前民营企业面对国有企业时的弱势局面,并希望以此案为镜,不要再有下一个陈发树在相同的问题上倒下。”李庆律师说。

4月16日,陈发树授权代理律师正式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烟总公司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提出行政复议。对此,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企业身份(中烟总公司),认为陈发树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规定的复议范围”加以拒绝。随后,陈发树于5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又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称:“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陈发树提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出现求告无门的困境。这情节让他想到了中国式维权的电影人物——秋菊。电影中秋菊的对手是充满权力象征的“村长”,而陈发树现在的对手也是有着权力意味的国企。

事实上,陈发树不是首次和国企打交道,他所率领的新华都成长的每一个“关键点”都会出现一家国有企业,紫金矿业(601899.SH)、武夷山旅游、青岛啤酒(600600),每次的国有股权转让都让他的财富飙升。

然而与红塔集团的股权交易“卡壳”,或许能给陈发树上一堂生动的“国情课”。

谁有审批权?

在陈发树在北京和李庆律师见面时,他的意图很明显,“我要追求的是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在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平等。”

李庆律师曾经发誓不再代理诉讼案件,而陈发树案此次邀请他再度“出山”,他认为因为陈发树身上那股“为讨公道不计成本、‘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执着”。他说,“我和卫国教授都很钦佩和赞许他敢于坚持的勇气,也为他的执着而感动。”

在庭审完的座谈会上,李庆律师也再次向在场记者将此案的意义提到了一个高度,“我认为此案不仅是陈发树先生一个人的事,而是整个中国民企发展的标志性案例。该案无论最终怎么判决,都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改革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未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强烈的示范和判例效应。”

这个案件的意义真如陈发树和代理律师李庆拔到那么高吗?

镜头拉回到8月23日云南省高院的庭审现场,李庆律师认为,本案十分关键的角色就是中烟总公司,下一步,它将被陈发树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在与红塔集团就云南白药股权交易中,中烟总公司在批复中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这笔交易,才使得陈发树“竹篮打水一场空”。事实上,目前没有任何政策法规非常清晰地定义“国有资产流失”。

陈发树一方认为“结合云南白药股价看,中烟总公司在800天以后才‘突然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外界也纷纷猜测是否也与股价大涨有关,通俗一点说,就是中烟公司不能接受‘卖亏了’”。

在李庆看来,中烟总公司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只是托辞。“按照国资委和证监会的文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办法。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出资人的职责,从两个环节,卖之前告诉你可以卖,之后要报上来,看有没有违规,有没有瑕疵。如果认为真实合法有效,就要报到财政部去。它没有最后卡一刀的行政权力。作为出资人最后反悔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马上告诉对方。这个时候的法律后果就是毁约,承担毁约责任就完了,拖那么长时间干吗。从国资监管的角度讲,这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云南红塔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认为,随着协议的签订,云南白药股价一路攀高,最高每股超过74元,是协议价格的两倍多,到开庭的前一日(8月22日),云南白药的股票收盘价为每股63.3元,远远高于协议价格,如果按协议价格签约确实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即使以协议签订当日的价格44.02元计算,每股溢价达10.48元,面临近7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中烟公司作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

在今年6月份全国工商联举办的“法治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学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不应该成为国企单方毁约的借口。”

李庆律师说:“如果跟红塔集团这起官司打赢了,涉及到赔付问题,那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庭审现场展开的另一个引起现场激烈辩论的议题是,“谁是有权审批者”?

按照红塔集团的管理结构,红塔集团的上级是云南中烟,云南中烟的上级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往下三个层级,便是陈发树的交易对象。中烟办[2009]9号批复里的要求是转让后,将情况上报总公司备案。

红塔集团代理律师认为,自己遵守的是三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云南红塔只能层层上报,及时履行了报批义务,但批复时间是不在其控制范围内,并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该项批复应该多长时间完成,协议也没有约定,所以云南红塔并没违约。

在庭审现场,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多次强调:“中烟总公司只有汇总上报权力,而没有审批权力。”他的依据为财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第310号,下称“财政部310号文”)。该意见对中烟下属企业的产权转让有具体的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在李庆律师看来:被告在2012年1月19日发给原告的《通知》时,红塔集团用“上级主管单位”偷换了《股权转让协议》第26条中的“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烟总公司开了一个国有企业滥用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的先例。”李庆律师说。

三个多小时庭审后法庭宣布,本案将由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双方诉辩的基础上进行庭议,并依法做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