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关注PE立法 建议基金法更名《投资基金法》

2012-09-25 09:29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赵娟 2012年9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召开。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已经连续五年举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教授指出,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新生事物,发展势头强劲。PE 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都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我国PE 的发展也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更面临着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

他认为,首先,我国尚缺乏系统化的PE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较为原则,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有关PE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不高,且彼此之间多有冲突;其次,法学界对PE 在实践中为控制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广泛采用的估值调整协议(“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还缺乏深入研究。他主张进一步弘扬契约精神,保护市场创新,鼓励行业自律,改善行政监管机制,强化司法救济机制,鼓励PE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出席论坛。他认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最重要的投资形式是有限合伙,但是推广这种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也碰到一些问题,主要是诚信与自治问题。江平教授主张尊重和鼓励投资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妥善平衡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度减少政府对合伙企业的行政管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法学家王保树先生则认为,私募股权自治问题与立法完善问题是紧密结合的。当前的立法应该尽量包容,给当事人自治留出必要的空间,以促进我国PE的良性发展。

在论坛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司副司长刘世如介绍了我国PE健康发展的整体形势,并从登记监管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三个主要特点:一是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数量在各类合伙企业中增速最快。二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三是有限合伙促进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及投资管理类行业的健康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分布最多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登记的是8896户,占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数量的87.52%,其中90%以上是从事投资及投资管理类的行业。他表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认真履行《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不断创新对有限合伙企业和PE的登记监管机制和方式,切实推动我国PE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主张建立健全PE友好型的法律体系,切实提升PE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可预期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可诉性。要充分激励和发挥PE的自治功能,尊重和保护理性投资者的商业判断和选择。要建立健全PE友好型的监管体系。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同等重要。行政监管既要立足于服务和推动PE的健康发展,也要强调合法性与谦抑性。

与会学者主张,正在修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当更名为《投资基金法》,以扩大《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并对PE作出专章规定。建议PE专章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信托义务,严惩管理合伙人从目标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失信败德行为,加大对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力度,厘清投资人知情权与管理权间的界限,明确对赌条款的效力,明确PE的税收优惠。

广大与会者还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对合法正当、公平合理、作为商事习惯的“对赌”协议应采取理性、宽容、包容的态度,仅在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时才能例外确认其无效,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之前率先出台有关PE“对赌”条款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PE领域的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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