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原配与小三的战争

章敬平2012-11-12 14:18

章敬平

法学博士

zjphhh03@gmail.com

2001年,三个普通人,在事先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名声大噪,成为法学界讨论严肃法律问题的案中人。为了尊重三位普通人的隐私,请允许我隐去他们的姓名,仅仅以“丈夫”、“妻子”、“小三”指代他们。这里的“小三”,只是沿用大众的说法,没有贬义。

他们仨都是四川泸州人氏,原本素不相识,是一场不期而遇的情变将他们裹到一起。

早在1963年,同在泸州一家工厂做工人的丈夫和妻子,就喜结连理,成了夫妻。在一入洞房就被客人们恭喜着早生贵子的社会氛围中,妻子婚后长期不孕不育,给本该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后来,他们领养了一个男孩,关系却没有由此修复。

1996年,他们婚后大概30个年头,一个“小三”走进了他们的生活,年过半百的夫妻在这一年开始形同陌路。小三比丈夫小了20多岁,经营一家卡拉OK厅,年纪差异形同父女的两个人好上了,他们租了个房子,筑巢垒窝,大模大样地过起了“老夫少妻”的生活。

妻子一次次去跟小三讨说法,却奈何他们不得。

2001年初,丈夫突然肝部疼痛难忍,去医院一查,肝癌晚期了。

倒计时的日子里,小三没有背弃他,在那个小三为人不耻的小城,小三不顾世俗的讥讽,妻子的攻击,“俨然以一个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这个守候的“资格”,对小三来说,得来实属不易。起初,她去医院,妻子还有他们的亲友,对她好一通臭骂,相互之间,还发生了拉扯。

临终前几天,丈夫喊来一位律师,立下遗嘱,大意是:骨灰由小三安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应该由妻子继承的遗产归小三所有。可能担心遗嘱未来被疑作假,他们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之后第三天,丈夫撒手人寰。这边遗体刚刚送去火化,那边,丈夫生前的好友,一位见证遗嘱订立全过程的男士,当众宣读了这份遗嘱。

妻子难以接受这样的遗嘱。她视丈夫的遗嘱为废纸,对跟她讨要遗产的小三说“不”,这一次,双方再次发生了争吵。小三没有跟她打闹,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跟法院讨说法。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的一个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了小三状告妻子讨要遗产的案件。不知法院是怎么考虑的,这个涉及到公民隐私本不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接纳了1000余名旁听者。

小三和妻子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法庭上的交锋,实际是双方聘请的律师的交锋。吵来吵去,关键点在于:遗嘱是否有效。

休庭的时候,旁听者堵在法院门口,指责小三,不让她出去。无奈之下,小三的一个朋友喊了一辆出租车,把她从法院护送走了。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小三慑于旁听者的道德审判,没敢亲自出庭。

距离第一次开庭将近5个月之后,法院第三次开庭。这一次,法院特意将审判庭选在丈夫和妻子所在公司的职工俱乐部,1500多市民赶来旁听这次非同寻常的庭审。当法院驳回小三的诉讼请求,尚未养成尊重他人权利的习惯的旁听者,报以热烈的掌声,在他们看来,法院支持了妻子,主持了公道,至于丈夫遗嘱背后的人格独立、财产独立,与他们的传统道德观念还没来得及交锋,就败下阵来。

法院驳回小三诉讼请求的一个理由是,丈夫生前立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行为。判决书阐明判决理由时说,丈夫和妻子结婚多年,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社会道德,都要求两人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丈夫与小三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基于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丈夫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小三,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另外,丈夫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不顾妻子在住院期间对她的照顾,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小三,实质上损害了妻子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个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一批新闻媒体的关注。从长篇累牍的报道中,我发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上是拍手称快的。

在这种绵延千年的民间情绪里,小三生在今天,生在中国大陆,是幸运的。这事,放在中国古代,罪莫大焉。“通奸”是千年以来法律不能容忍的罪错,元明清三朝,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允许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放在我国台湾,即使是今天,也是刑法不能宽恕的罪。台湾刑法规定了通奸罪,“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按照这一条,如果泸州案中的小三是台湾公民,别说争夺遗产,能不坐牢,就算烧高香了。

回头看法院判决,我们一直奇怪,法官为什么要选择舆论上不利于小三的地点作为审判庭?是不是真的像学者们议论的那样,他们心中的法律立场早已被道德立场摧毁?

法律需要与社会大众的道德相一致。但是,必须给私人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定的空间,因为道德存在于每一个公民的内心,它是个性的,游动的,不确定的,张三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李四说没有道德的爱情是可耻的。你说,谁的观点对,谁的观点错?

当法官作为公民,你可以抱持道德高标,可以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小三现象深表忧虑,对主张立法惩罚小三的声音表示赞许,可以要求自己不做第三者。但是,当法官作为法官,你不能以你内心深处对小三的负面评价,以道德作为司法的准则,作出不利于小三的判决,因为每个人的道德是不一样的。

回头看,就在泸州小三案发生的那一年,“以德治国”恰巧成为司法领域那一年的热点话题。没有任何消息表明泸州那个基层法院的判决受到了“以德治国”观念的影响。然而,我想沿着这个话题展开,多说几句话。

我觉得,国家治理层面,把“以德治国”作为国策是危险的。相对于“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境界高,立意远。然而,考察现实世界,你会发现,这个观念,不过是一个善良而美好的愿望。现实世界中,就像海市蜃楼一样,很美,但很不可信。每个人的道德观念是不一致的,是不确定的,这与法律所主张的确定性、可预期性是背道而驰的,如果法官能够根据道德来断案,国家能够依靠道德来治理,公民在法律面前就没有预期,就找不到指导自己行为的依据。

反思国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道德警察”的是是非非,“通奸有罪”的世界传统,在日本、德国纷纷转向之后,已经汇成“通奸无罪”的世界潮流,在台湾之类坚持“通奸有罪”的少数地区,一部分法学家也在为“通奸无罪”而努力。在中国大陆,通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就不再是刑法所定义的罪。然而,泸州小三案中,无论是法院的判决,还是旁听者的表现,都向我们暗示了“礼法分离”的艰难,依法治国的任重道远。

(参考资料:王甘霖:“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02日;赵兴、军友、东鸿、张晓东:“全国首例二奶持遗嘱争夺遗产案纪实,载《法制日报》,2001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