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区域新闻 > 时局 >
重庆被劳教村官获释 诉劳教委因超期被法院驳回
2012-11-21 07:43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杜远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因起诉时间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重庆被劳教“村官“任建宇起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案当天被法院驳回。但重庆劳教委此前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远 11月20日,本网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起诉时间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重庆被劳教“村官“任建宇起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案当天被法院驳回。此前,重庆市劳教委于11月19日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并解除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现年25岁的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的一名大学生“村官”,2011年8月,因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任建宇被处劳动教养两年。2012年8月,任建宇的父亲任世六决定起诉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并向重庆市三中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日的裁定中,对重庆市劳教委的自行纠错行为表示认可,法院认为,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凡实体、程序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纠正。

该法院同时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保护,但也要依法行使。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其起诉。

重庆三中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任建宇先后多次会见其父任世六及其女友,并多次与其朋友、同学、女友通信或通电话。任建宇在会见其父亲任世六及其女友时,要求他们代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看,任建宇在劳动教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会见、通信、通电话的权利得到保障,任建宇在此期间亦曾委托其父及其女友代为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认定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提起诉讼,其主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均不应计入起诉期间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任建宇2011年9月24日签收劳动教养决定书后,于201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该案审判长表示,重庆市劳教委的撤销决定是按照行政监督纠错程序作出的,而法院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该行政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期限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前提。本案中,任建宇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并且重庆市劳教委已经自行纠错,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也已经解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在重庆市劳教委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后,法院还要裁定驳回起诉。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