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工业盐水酱油” 庭审曝行业潜规则

潘伊纯 吴娓婷2012-11-23 20:27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潘伊纯 记者 吴娓婷 继高明威极调味品公司之后,佛山市三水五洋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因“用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遭到公诉。

对于“用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一事,五洋公司总经理林新光未予否认。但其指出,之所以“决定使用工业盐水代替食盐生产酱油”是因为“拿了加工业盐水的酱油去检验,结果是合格的”。质检“失灵”成为当庭重要争论焦点。

该次庭审中同时遭遇问责的除了食品企业,还有盐企。公诉方指认,来自广东省三水联合盐矿开发公司(下称,三水联合盐矿)的两名被告人陈武斌、唐平山,“对食品企业普遍购买工业盐水这一惯常做法是支持且放任的”,应被视为“共犯”,并“对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承担责任”。

“失灵”的质检

11月20日,在法警带领下,五洋公司总经理林新光走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因涉嫌用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公诉方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林新光提起诉讼。公诉方当庭举证,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五洋公司使用工业盐水生产的“头过油”销售金额为15888476.48元。这一数据由公诉方通过五洋公司的相关税务发票计算得出。据了解,此前的“威极工业盐酱油事件”由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销售金额为1646389.19元。从涉案数据来看,前者几乎是后者的10倍。

对“用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一事,林新光未予否认。

但林新光在庭前供诉中提及,2010年9月,五洋公司将加了工业盐水的酱油拿去检验,结果是合格的。于是,林新光就此决定使用工业盐水代替食盐生产酱油。其辩护律师黄衍雄也在庭审中补充举证,林新光用于生产酱油的液体盐经佛山市质监机构检验合格。“失灵”的质检因此成为辩诉双方当庭争论的焦点。

黄衍雄认为,被告人林新光的产品不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公诉方目前已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新光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公诉方则当庭力陈工业盐水对人体的危害,并认为,虽然现有的检验程序和检验标准未鉴定出五洋公司的酱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但被告人的“掺杂、掺假行为”已导致生产出来的酱油降低和失去了其应有的使用性能。

经销商制度漏洞

在当天的庭审中,与林新光一同位列被告席的还有三水联合盐矿经销商张毅成、三水联合盐矿经销部副主任陈武斌、总经理唐平山。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毅成、陈武斌、唐平山明知被告人林新光购买工业盐水用于酱油生产,仍为其提供原料工业盐水,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对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承担责任。

张毅成及陈武斌的供诉显示,2010年,张毅成开始尝试通过三水联合盐矿参与工业盐水经销。其时,法律已明令禁止工业盐水流向食品加工领域。陈武斌告知张毅成“必须以化工厂名义和我们签合同”。随后,张毅成通过朋友关系拿到高明区一家化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用该执照和三水联合盐矿总经理唐平山签订了购销合同。

陈武斌供述,后来发现张毅成的购买量大增,“可能有卖给五洋公司”。但“为了保证销量”,陈武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陈武斌表示,食品行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工业盐水,本来就是行业潜规则。其还曾向张毅成介绍“开平几个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的的小调味品厂的联系方式”。

基于上述情况,张毅成辩称,经销商制度是盐矿为规避责任推行的一种模式。“盐矿为增加销量把风险转嫁给我们经销商”,张毅成在供述中如是表达。而这也成为公诉方向盐企问责的依据之一。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陈武斌和唐平山“对食品企业普遍购买工业盐水这一惯常做法是支持且放任的”。

就此,唐平山辩护律师谭鹏程在举证时说明,张毅成和三水联合盐矿的购销合同已明确“张毅成从联合盐矿购买的液体盐只能为化工专用,不得转卖,特别是不能销售到食品加工企业”。但公诉方当庭回驳:“不能因为在合同中约定了中间商应对工业盐水的转卖承担责任而否认盐矿方面的责任。这些材料恰恰证明了,唐平山利用中间商的存在转嫁风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力图推脱自己的责任”。

盐企的经销商制度已然为工业盐水流向食品加工领域提供了可能性。

张毅成表示,他从三水联合盐矿购得工业盐水后再转卖给其他食品企业,从中赚取差价。作为五洋公司副总经理,张毅成经销的工业盐水有一部分就流入了五洋公司。据五洋公司质检人员介绍,2008年12月到案发之前,五洋公司每月使用工业盐水约300吨左右。而林新光亦在供诉中坦诚,“从三水联合盐矿购买的工业盐水有的卖给了化工企业,有的卖给了其他食品企业,其他的全部用于自己厂里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