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新平/文 最近,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保险公司提出,由于业内人士理解新的监管规则以及相应调整系统时间过于仓促,不得不无限期推迟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于这一事件的后续影响,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既要敏锐观察国际社会反应,也要保持足够冷静。
首先,要充分认识巴塞尔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可以说,它是国际社会对本次金融危机进行集体反思、加强金融监管的产物。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自2003年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分家以后,国内银行业已经完成从“资不抵债”向“独树一帜”的转变,面临着向“国际领先”进一步发展的问题。而巴塞尔Ⅲ的提出,恰恰为这些目标的实现给银行业提供了支点:不但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而且可以加快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战略转型,将本求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增长速度与发展质量的平衡。
但是,巴塞尔Ⅲ也决非终极真理。现在有些人对于巴塞尔Ⅲ过于溢美,认为它的出现“具有划时代意义”。果真如此吗?第一,从事物的发展过程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提出第一版本协议之后,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自我完善,至今已是第三版本协议。谁又能保证,将来协议不会发展演进为巴塞尔Ⅳ、巴塞尔Ⅴ、甚至是巴塞尔Ⅵ呢?第二,巴塞尔Ⅲ的真理性并没有经过理论验证。诚然,在巴塞尔Ⅰ和巴塞尔Ⅲ当中,8%和10.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都是国际标准,但谁又能给出一个数学证明,证明这些监管资本要求既能保证银行不倒,又能保证银行最节约资本?第三,巴塞尔Ⅲ的真理性同样没有经过实践推敲。过去五年,中国银行业并未实施巴塞尔协议,但银行业资产一样扩大了,从2007年的53万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113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一样下降了,从2007年的6%下降到2011年的1%;商业银行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充足率一样大幅提升了,至2011年分别达到1.4%,22.3%和12.9%。与此同时,反而是在巴塞尔协议的发源地——欧美国家,金融危机到处肆虐,以致曾为肯尼迪和里根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的阿兰·梅泽(Allan Meltzer)在《美联储史》中多次指出,巴塞尔协议没能有效阻止国际金融危机,也没有杜绝各国银行业尤其是欧美银行业肆意进行高杠杆经营。第四,我们有比美国更为特殊的国情。众所周知,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制国家,经济发展高度依赖信贷。尽管大家都在提倡提高直接融资比率,但随着危机过后越来越多人认识到银行主导相较市场主导金融体制的安全性优势,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支点很可能还在银行。由于巴塞尔Ⅲ提高了资本要求,势必对经济发展形成掣肘。同时,尽管银行正在开展资本工具创新,但目前过半上市银行已经跌破发行价,很难从股市融得资本。第五,风险评估模式广受质疑。如今,巴塞尔协议已经从第一版本的30页扩充到第三版本的616页,虽然规则越来越复杂,资本要求越来越高,但仍主要依赖银行本身有较大操纵权的风险评估模型,用以计算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和资本水平,实际难以真实反映银行经营风险,进而监管机构也难于识别和防范金融危机。因此,不少人认为,如果用标准化的风险评估模型取代内部评级法,以及采用提高杠杆率等简单易行的监管模式,最终实际效果恐怕会更好。
另外,我们要学会灵活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交往。有些人会说,既然巴塞尔Ⅲ是中国领导人参与批准的,就必须按期甚至是加快实施到底。而在国际舞台上,只要对自己国家有利,中国或可借鉴美国的方法。比如,克林顿政府时期,副总统戈尔曾经在《京都议定书》上象征性签字,但当美国发现实施这一条约影响本国经济发展的时候,就全然不顾国际舆论批评,借口国会反对,搁浅实施条约。
当然,中国现在就对巴塞尔Ⅲ“说不”,还为时尚早,毕竟巴塞尔Ⅲ是有一定科学性的。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闭门造车:本来就有消息传出,欧盟正在考虑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现在美国提前出手,可能引发更多国家效仿,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性。由于监管资本的水平高低事关一个国家银行业的竞争力,如果众多国家到2014年初也不见实施动静,那么我们就应考虑对自己的过渡期安排进行修订,避免造成无谓损失。因此,就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后续博弈看,巴塞尔Ⅲ始终是盘没有下完的棋。
(作者为银行业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