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巢新蕊 12月21日晚,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这标志着今后期货公司可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为实体企业提供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指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按《指引》规定,子公司的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以及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发布答记者问时表示,仓单服务,指主要由子公司为实体企业客户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收购、仓单销售等业务。子公司还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可以在基差贸易的基础上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和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工具。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试点期间拟选择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73家),且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34家)的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同时优先考虑有业务开展经验及现货背景的公司。
此次试点工作按照“市场化”和“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协会以自律监管的方式推进和规范。
在内控制度上,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其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严格的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防止出现风险过度集中的情形。在《指引》生效前,期货公司已经成立从事风险管理服务相关业务子公司的,按照《指引》要求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