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原告马英九

章敬平2013-01-21 12:07

皇上走后

章敬平

法学博士

zjphhh03@gmail.com

2011年11月21日,顶着中华民国总统头衔的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以个人名义起诉他的对手,侵害了他的名誉。这时候,他不是总统,而是公民。面对不白之冤,他求助于法律,而非特权。

这个案子,起于台湾《壹周刊》5天前爆出的一则猛料,指责马英九“踩黑金地雷,密会地下赌盘大亨”。这份台湾岛上家喻户晓的八卦媒体,援引不肯透露姓名的匿名人士的话说,现任总统马英九,在两个多月前的某一天,在嘉义市长的安排下,在嘉义市长的家里,秘密会见了某个当地著名的赌盘大亨,寻求政治献金,请他操纵选举。《壹周刊》还煞有介事地说,马英九跟赌盘大亨称兄道弟,问候对方“辛苦了”。

此时,距离次年5月的总统大选,不过半年,作为国民党籍候选人,马英九要赢得选举,必须撇清自己和地下赌盘大亨的关系。地下赌盘,对选情的影响,有时候超过政党在民间社会的组织动员,但是,因为沾染了“赌”,总是不那么光彩。

在野但是渴望执政的民进党,看到《壹周刊》的爆料,无异于小猫见到了鱼腥。民进党的新闻发言人在电视节目上,不但批评马英九密会地下赌盘大亨,还添加了一个细节:马英九向这个地下赌盘大亨募款3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大概7500万元。

在此前后,涉案各方纷纷否认:国民党批评《壹周刊》一派胡言,全是造谣;那个嘉义市长指责《壹周刊》莫名其妙,子虚乌有;那个地下赌盘大亨,也站出来否定自己那天密会过马英九,他晒出那天的行程单,几点睡觉,几点起床,跟谁聊天,跟谁喝咖啡,跟谁吃饭,说得清清楚楚。可是,民进党根本不理睬他们的驳斥,借题发挥,不依不饶,用国民党的话说,就是坚持抹黑国民党,谋求选举利益。

自称干干净净的马英九急了,限定民进党和《壹周刊》三天之内,澄清谣言,公开道歉。三天道歉期限刚过,马英九发表了六点声明,指责《壹周刊》与民进党捏造事实,误导视听,他表示“本人有绝对的自信,所作所为均能经得起外界最严格的检验”。

马英九在声明中表示,为了维护他的声誉,遏止负面选举文化中的恶质选举,他决定以个人名义起诉民进党及其新闻发言人“妨害名誉”,要求他们赔偿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抚慰金,并在台湾四大报刊上刊登道歉启事。由于民进党主席是民进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马英九将梁文杰和民进党主席列为共同被告。

有意思的是,此事皆因《壹周刊》而起,马英九却没有状告《壹周刊》。他解释道,身为国家元首,以总统高度不宜向代表第四权的媒体兴讼,以免给民主社会留下不好的示范。但是,他对《壹周刊》滥用新闻自由,伤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表示遗憾,并予以“严正谴责”。

台北地方法院受理了原告马英九的案子。此时,总统马英九变成了公民马英九,公民马英九变成了原告马英九。在这起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他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与民进党及其新闻发言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我之所以选择这个案子作为这个系列专栏的最后一个案件,是因为在任总统把自己打回原形,由元首变成了公民,道出了总统的真相。

总统是什么?总统是一个称呼,指的是共和制国家的国家元首,你也可以叫他们主席,你怎么称呼他们都可以。但他们,必须是民选的,有任期的,受宪法约束的。与君主制国家的皇帝不同,总统首先是一个公民,不是“天子”。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总统的权力不是“神”或者“上天”授予的,而是全体公民授予的,全体公民是委托人,总统是代理人,宪法是总统和全体公民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总统在宪法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全体公民的指示,履行受托义务。对于总统来说,你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受托义务的时候,你才是总统,反之,你就是一个普通公民。

马英九之所以要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去起诉对手,是因为竞选总统不是履行受托义务。既然竞选总统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的,与履行受托义务无关,被人造谣中伤就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你气不过,你担心竞选总统的私事被造谣中伤者搅黄了,你就自己花钱聘律师,自己去告。

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想当年,蒋介石父子作为台湾岛上至尊无上的元首,怎么可能以公民个人身份,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起诉其他公民和政党?元首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蒋介石去世的时候,那阵势,就是古代的皇上驾崩,凄凄惨惨、悲悲戚戚,形同国丧。在中国大陆,毛泽东去世的情形,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彼时彼地,元首不是公民,而是伟大领袖,或者说是没有加冕的皇帝。

中华民族是个盛产皇帝的民族,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帝制传统的国家,古代汉语说“朕即国家”,现代汉语说“帝国”,都是一个意思:皇帝的国家,国家是皇帝的。对皇帝不敬,就是大逆,夺取皇帝的权力就是谋反,谋反和大逆,在帝国历史上是十恶不赦株连九族的死罪。辛亥革命前夕,清朝皇室颁布新刑法,虽然皇室与国家首次分开,颠覆国家与侵犯皇室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侵犯皇室罪依然适用最残酷的“斩立决”。

辛亥革命胜利了,清帝退位了,侵犯皇室罪因为与共和精神不一致,也被民国北洋政府给废止了。然而,皇帝思潮并没有随着总统的到来偃旗息鼓。1914年,民国的立法者竟然在刑法草案中增加了“侵犯大总统罪”,试图对大总统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给予特别保护。同样一个行为,侵犯的是普通公民,可能啥事没有,侵犯的是大总统,则变成刑事犯罪。很明显,大总统与普通公民是不平等的,这与皇帝的差别,无非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差别。那时候,立法也像今天一样,需要给出理由。就侵犯大总统与普通公民不同罪这件事,立法者说,大总统是国家元首,与国家休戚相关,必须得到举国上下至高无上的尊敬。他们还环顾宇内,说,瞧瞧美国、法国,他们都是共和国体中的先锋模范,对于本国元首的尊崇,都到了“极致”的程度。

直到1928年国民政府颁行《刑法》,“侵犯大总统罪”才恋恋不舍扭扭捏捏地退出了刑法草案。想想也是,顾名思义,国民政府是全体公民的政府,怎么能让大总统凌驾于公民,对他们进行特别保护?这样干,岂不让大总统与普通公民的关系,退回到君主制下的君臣关系?

遗憾的是,这不是国民政府删除侵犯大总统罪的理由,他们的理由是:国民政府由委员组成,采用合议制。按照这个逻辑,国家不属于总统,属于执政的中国国民党的委员们。这个混账逻辑,在国民党大员提出的《危害党国紧急治罪法》草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表面上,这个惩治危害党国的法律草案,相对于清末皇室规定的侵犯皇室罪大有进步,但是,在对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解上,不比清帝高明多少,清帝说,国家属于皇室,国民党说,国家属于我们国民党;清帝说,谁侵犯皇室,就“斩立决”,国民党说,谁跟我们国民党争天下,就治谁的罪。

若不是滚滚向前的历史潮流,在台湾岛上实现了还权于民、天下为公、人人平等的共和梦想,难以想象,马英九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诉诸台北地方法院,为自己讨要名誉权。还记得当年总统蒋经国被人诟病的“江南案吗么?对待总统的名誉,蒋经国想到的不是起诉,他的部属想到的,是杀人灭口。

大半年之后,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公民马英九胜诉。法官认为,那个新闻发言人也是台北市议员,言论影响比普通公民大,对消息来源的查证能力,也比普通公民高,可他并没有妥为查证,过失侵害了马英九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进党作为那个新闻发言人的监督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马英九已在选举中获胜这个事实,法官推断新闻发言人的不实言论,对马英九的名誉损害不大,再要求登报道歉,没有必要。至于说,马英九所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法官也觉得太高了,给他打了个1.5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