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有章可循 银监会规范“非标”债权资产

胡蓉萍2013-03-31 11:25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蓉萍 市场预期已久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具体监管政策终于落地。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下称8号文),规范商业银行理财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以下简称“非标债权业务”)。

由于目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放开,对于银行而言,通过理财产品解决贷款额度问题的通道不再是仅有信托,8号文明显是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监管的延续。

工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马俊胜对经济观察报表示:“8号文表明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健康规范发展持积极鼓励的态度。‘非标’债权资产的投资受限,实质是倒逼银行理财业务转型,而不是封杀或封堵理财业务的发展,这将利好整个理财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于理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规范“非标”资产

8号文第一条便规定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接着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个界定把所有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都囊括了,而且把一些从法律意义上不属于债权,但实际意义上属于债权的资产囊括入内,如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只要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理财业务都是非标准债权业务。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非标准化债权”类的创新层出不穷。在2010年以前,最主要的非标准化债权主要就是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2010年到2011年出现了大量的票据资产、投向债权的信托资产收益权,以及2012年开始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交易的债权。

8号文把监管范围从72号文的“融资性银信合作”拓宽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不仅在合作机构上做了拓宽——将通过基金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做的债权性理财产品都纳入,而且在资产的资金运用方式上也做了明确,将以前银行通过的受益权打擦边球的业务明确纳入监管范围,而且将通过OTC市场交易债权的业务也纳入监管。

一篇在网上流传甚广的某基金子公司高管对8号文的解读称:“对‘非标’债权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对于混合打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核算,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对非标准债权业务的原则性规定有三个方面,8号文首先是对资产管理提出了三个单独原则,即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原则;其次是对信息披露做了较大修改,确立了发行信息与运行信息并重原则;最后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重申了与自营业务等同的原则。

由于之前该类业务较多,不可能所有存量业务都达到以上标准,8号文对此做出了专门性规定,“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这实际上是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债权业务视同自营贷款监管,通过风险拨备等方式做风险防范,其政策出发点可能是在银行不能有效计量理财产品损失之时,负有受托人责任,需要对投资者做出赔偿”,普益财富发表报告认为。

中金公司预计“非标”债权不超过理财余额的35%或总资产的4%,影响不超过3500亿:

据了解,大行中除了工行、股份制银行中除了招行,其他多数银行没法做到分账核算,一时半会无法整改到位。

8号文要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上一审计年度披露总资产的4%。

浦发银行资金总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杨再斌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这个用双线限定了总量,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这也测度出了银监会对这类理财产品的容忍度。”

某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则表示:“感觉35%和4%有点无合理的依据,是按照什么算出来的?为什么是这个?这是一个过渡期要求,以后会进一步严格,还是说会进一步放松?”

监管政策延续且可预期

监管层对理财业务监管,从要求部分银行自查资金池业务,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银监会,到此次出台规范运作通知,体现了监管层对理财产品业务风险监管的加强。

从监管思路看,8号文是对2009年63号文、111号文、113号文,2010年72号文的延续。普益财富认为,这反映出银行理财从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到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再到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政策的延续性。可以预计,在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腾挪信贷额度、变相放贷的思路没有转变的情况下,这类政策不会停止。

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将信息披露纳入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中进行规范,其主要的思路是注重发行信息的监管和定期的运行信息披露。但在实际的业务中,定期运行信息披露很容易流于形式,在基础资产发生风险情况下,商业银行可能处于声誉风险的考虑,也不会做出如实披露。8号文在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确立了发行信息和临时信息并重原则,弱化了定期运行信息披露要求。

以往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独立性要求强调得较多,如强调独立核算、强调与自营业务的独立,强调不同理财计划间的相互独立。但独立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每一个方面的定义、要求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8号文对独立性的规定,实现了这个突破。

乐瑞资产董事长唐毅亭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非标’业务在理财和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比非常大,限制非标业务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一是在宏观上制约了社会融资的增长,增加了宏观下行的风险,二是迫使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利多债券理财业务,三是短期看利多债市利空股市。”

光大银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张旭阳表示:“8号文短期内对货币供给、信贷规模有影响,但是中长期看,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市场、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让资产价格更加透明公允,真正实现资产的价值发现,为真正过度到基金化的理财产品打下基础。”

8号文仅针对理财业务的规范,应该只是开始。未来仍有可能陆续出台针对其他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措施,如同业业务、信托受益权等。

动真格?

目前,仅部分银行披露理财产品存量规模,但是没有理财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信息。按照非标投资占35%,和非标投资占总资产4%的双上限来推算,则理财余额占总资产比例超过11%的银行超出红线的概率较高。因此,中金估计兴业(未披露数据,但是理财业务发展较快)、光大(占比11.7%)、民生(10%)、平安银行(9.3%)可能会受到一定短期影响。

上述基金子公司高管称,对以前没达到要求的进行追溯,比照自营贷款进行计提资本金以及风险资本,这个具有很大的惩罚性。让以前做了不合规的付出代价,明确不准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这基本把银行变相增信给掐断了。通道业务基本可以说就此“歇息”了,否则违规成本大幅提高了。

目前为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提供SPV载体的机构较多,大部分机构均不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内。对此,8号文第六条首先规定了商业银行自身要对合作银行进行准入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在此基础上,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为监管部门介入合作机构在理财合作中的监管埋下了伏笔。“总体来说对于银行规范理财投资在量上,时间上以及执行的具体化上都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说明管理层也是经过大量调研才拟定的,每个规定基本都有落实的量的指标,这个对于银行理财投资业务将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产生很大影响,不过具体力度最终还看执行力度,”,上述某基金子公司高管认为。

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以前的理财政策有点没有规律可循,总是一刀切地叫停,银行理财的业务人员不知道该如何做理财,这次是明确了,政策可预期了,这对理财的发展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