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律师能是好人吗

张伟2013-07-03 13:11

http://upload.eeo.com.cn/2013/0703/1372828296264.jpg

                                                             《我们律师》

                                                             作者:张思之

                                                             法律出版社

by 张伟

张思之先生的《我们律师》一书以如何养成辩护律师的技艺开篇。作者认为,律师如何“写”、“说”将会直接影响到其能否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的语言:行云流水,明白晓畅;律师的文字:朴实无华,准确而精炼。无论语言或者文字,都是真情实感的表白,不用妆点,无需雕琢。”他将律师的执业技能与人格相等同,即对“一个好律师能是好人吗”的诘问回答得坦荡而真诚。“我坚持这个见解:真正的律师必是真正的人:似澄澈见底的清流,如通体透明的水晶。表里澄 澈,一片空明,反映出心灵纯净,心地晶莹。”这种对律师职业审美式的评论同作者本人遇到的法治不彰案例,形成了富有深意的对比。对律师道德的诉求与作者对律师职业的功能定位具有深刻的关联。在他看来,中国律师尤其应该放弃“毕其功于一役”的政治化取向,而应以个案正义的方式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这暴露出老人特有的“水到渠成“

甚至“顺其自然”的智慧。其实,这种保守的观念并不深刻,但正因为它出自一位在政治案件中饱受磨砺的辩护律师之口,那些富有力量的年轻律师就应该严肃对待在作者看来,律师职业的去政治化尤其符合中国的特定形势。比政治冒进更可悲的是,在当下这种法与权难分伯仲的制度框架内,有的律师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成为权力的附庸。在论及律师的“参政”和“议政”时,作者说道:“为什么不提"参政"?我无意对这个问题从各个方面逐一分析,这里只明确一 条:律师"参政"之后,一般情况下就不应该继续执业,或者说就不是"执业律师",因此完全可以忽略不提。”“上面说了,律师"议政"主要是通过讼事,展开来说,就是要一步一步地、逐事逐案地在维护国法尊严的同时,体现出律师正确的政治立场、法律观点,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最终达到民富国强。绝不可以遇事先大哄大嗡,着意炒作,以"纸虎"为头毒蛇成尾,终至误事害人,结不出"正果"。……我反对律师队伍中"三躁"情绪的滋长,浮躁、焦躁或狂躁,都让人耐不住寂寞,忍不了孤独,沉不下心气,大都无助于整体素质的提高,往往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

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如此点评法律人:“法律人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另外,也不应当忘记,即使法律人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律人也不会有什么不满。”托克维尔还分析了 英、美国、法国法律人之间的区别以及在政治事件中充当的角色差异,他认为,“有一种社会,其法律界人士在政界不能获得他们在民间所处的地位。在这种社会体制下,我们可以肯定法律人必将成为革命的急先锋。……不错,1789年推翻法国的君主政体,主要应当归功于法律人。”

托克维尔关于法律人与政治秩序之间关系的论断,彰显了他宽阔的视野和思考的深邃。他指出法律人应恪守宪法和法律,因为他们的正当性基于宪法塑造出的政治和社会秩序,这种秩序的典范当属美国法律人缔造出的宪法及制度框架。而他对法国大革命中法律人作为的论述,暗含着唯有在共和制的统序下,法律人方能成为宪法之治的信奉者和行动者:君主制同法律人具有的法治气质是截然对立的。同时他也正确地指出:“支配法律人的东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

在《我们律师》一书中,张思之先生就律师泛政治化的批评,对权力表现出的洁癖以及试图用权利去平衡权力的这些观点,都昭示了他罕见的道德勇气和实现法治的使命感。但迄今为止的政治史无比清楚地告诉我们:若无权力之间制约和平衡,权利的救济就只能仰靠偶然的机遇和循序渐进的法治期待。

事实上,引人瞩目的“法律人之治”或者“律师-政治家”的统治类型在作者这里难觅踪迹。如美国式律师与政治的勾连也渐趋消失,毕竟现代政治的核 心是竞争性的政党政治,而法律人介入其中,必定会成为党派分肥制中的一员。这个忧虑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并不存在,因此,中国律师的活动场域不在“议院”,而 在法院。

《我们律师》缺乏托克维尔着墨颇多的“法律人之治”与共和制的内在关联的论述,因为本书的旨趣并非为“中国向何处去”做出预测和顶层设计。在我看来,以个案正义的方式推动社会民主化有着特定的前提:既定的社会秩序来自于宪法的塑造,而不应该仅仅是权力意志,甚至以权代法。换句话说,宪法必须是活的,其中赋予人民的权利一定有救济的途径,即宪法是可诉的,而不仅是“纸面上的”。然而,个案正义却又是律师实现职业伦理、证明自我价值的必经之路。因此,对中国的律师来说,现在都面临着一个独特的困境:他们作为法律市场上技能和专业化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竭尽全力才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一旦遭遇权力 甚至“长官意志”的阻拦时,则迅速露出“被解除武装”的困窘:“法律至上”往往会让步给“顾全大局”。

《我们律师》对此也多次提及:“那好!对于律师、法律人来说,对于政治家而言,"依法办事",不就是最大的政治吗?律师处理事务,"大局"就是依法律,就是凭良知,二者集中到一点上恰恰是最好、最好的政治。”

“经验表明:让政治或者长官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必然会形成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局面,从而使一切都政治化,于是律师也就演变成了行政权力支配的"驯服工具",还谈什么维护人的权利!”

作者认为依靠法律,敢于对权力意志说不,在法律框架内追求个案正义才是律师的讲政治。“治国理政,解决重大问题,归根结底得靠制度、依法律,一 句话:还是法律至上好”。“坚持"法律至上",不排斥政治立场。请让事实说话。律师处理讼案时,辨别真相,说理有"度",出事有"节",言其所应言,行其所当行,止其所不得不止,绝不逢事一泻千里,不留余地,不存余韵,正体现着政治家风格风度,饱含政治。”

正是在对“法律至上”的强调和信仰,作者同托克维尔看重的律师-宪法传统构成隐而不彰的一致,也将律师在法治体系中的“先知”式古典角色予以揭橥。律师职业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不在于为人民赢得多少自由和民主,而在于不断确立宪法、法律的最高权威,甚至成为宪法权威的殉道者。但近代以降,在律师-当 事人的关系构造上,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弱化律师守护宪法的义务,甚至逐渐退却为餍足当事人利益的不择手段。这首先牺牲了律师身上应具有的宪法气质,也使得 律师-人民的关系蜕变为各种统治类型下日常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购买者。事实上,律师只有在守护住宪法、法律权威的前提下,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也 才能真正做到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

作为宣扬和维护宪法权威的律师,必定会成为绝对权力政治体系的最大反对派(法国大革命的启示)和被迫害的对象。张思之先生对此了然于胸:“艰难的环境恰是对能力、修养、意志和风骨的研磨和锤炼。”

“尽管如此,只要怀有爱民、维权的胸襟,还是可能通过实践充分运用权利,制约权力的滥用,表现出由个案的权益维护,上升为更加崇高的追求,即沿着人权与法治的轨道,关注人的命运(首先是生命),关注大众基本权利的实现,从而会在一定范围内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推动司法公正,促进政治清明。何以至此,贵在执着。”   

(本文作者系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