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实名举报是反腐合力一部分
导语:遏制腐败,在任何社会与体制之下,都需要社会的合力,不是政府一家能包办的。

经济观察报 华提/文 继媒体人罗昌平举报刘铁男之后,近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的新闻又轰动了舆论。

王文志举报宋林等华润高管的事实,是后者在收购山西金业资本的并购案中,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宋林等已构成渎职,并有巨额贪腐之嫌。华润为央企,宋林为副部级干部,够得上“老虎”级别。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之后,旗帜鲜明地提出“苍蝇、老虎都要打”的口号,且雷声之后,暴雨随至,半年不到,已有七八位副部级官员应声落马,正是这样的反腐力度,向社会传递了反腐倡廉的决心。罗昌平、王文志等媒体人实名举报之举,无疑离不开这个大背景。

王文志举报的华润高管问题,究竟是否属实,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据人民网报道,其实名举报之后,中纪委很快表示,王文志举报的问题,已进入程序。相比于罗昌平举报刘铁男,中央反腐机构的反应更加快速、积极,显示中央上层专司反腐机构与社会层面的反腐力量正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

遏制腐败,在任何社会与体制之下,都需要社会的合力,不是政府一家能包办的。否则,就不会设立举报机制,开设举报热线,建立举报邮箱了。在很多国家,公民提供腐败线索,甚至还得到巨额奖金。这一切,一再表明,从技术层面,反腐需要社会合力,需要公民参与。而从政治层面看,国家是每个人的国家,“家里”出现了腐败,每个公民都有拿起扫帚清扫的权利与义务,媒体人首先是公民,实名举报,自然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

从目前不多但颇具轰动效应的媒体人实名举报案例来看,被媒体人举报的,一是政府高官,二是央企及地方国企负责人。媒体人对这两类人实施举报,可谓名正言顺,义不容辞。道理很简答,官员是公仆,国企是全民资产,作为公民、全民的一分子,倘若发现其存在腐败的蛛丝马迹,都有责任向专司反腐机构反应情况,乃至向社会大声说出来。

媒体人对央企及一般国企负责人的举报,在当下尤其具有特殊意义与价值。众所周知,国企的治理,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经济学上的“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就针对国企治理难题而来。它的含义,是指受托管理国有企业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企业所有人的利益,导致企业控制权事实上被受托人掌控的情形。最近一些年来,国企天价吊灯等事件频发,凸显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严重。内部人控制导致国企全民性的丧失,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如何有效改善国企的治理结构,在中国仍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人以实名举报的形式,将自己掌握的国企负责人涉嫌贪腐的事实及材料公之于众,对于改善国企的治理结构,无疑是一种可贵的外部监督力量。

媒体人有专业调查的技能,又有汇聚信息的优势,所以由其站出来,对其掌握的腐败事实予以揭发,是很正常的事。此外,媒体人与专业媒体机构,本来就应该扮演公众利益“看门狗”的角色,媒体人实名举报在当下还能成为热点新闻,说明其往昔的角色扮演还不够到位,等到媒体人实名举报不再成为这么热的新闻的时候,媒体人的社会角色才庶几可以说已经尽责扮演。

退一步说,如果媒体人的实名举报经公正、如实的调查,被证明不实,那么举报人是否构成诽谤罪?

笔者认为,即使举报不实,也并不构成诽谤罪。对此,应该采用“监督控制公共资源者免责”以及“被监督者能证明监督者有主观恶意”这些原则,对实名举报者予以宽容。因为只有宽容举报者,才能保护公众监督支配公共资源者的积极性,同时让能支配公共资源者对公众和社会保有一份敬畏之心,因而从根本上有利于对公众利益的看护。对于被举报者而言,如果通过调查澄清了事实,在现代社会媒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很快就会得以洗刷,并不会构成对名誉的损害。反之,如果对举报不实者予以惩罚,则会产生“寒蝉效应”,让人们不敢再去举报,从长远而言,对保护公众利益是不利的。

从常识的角度,如果没掌握过硬的证据,没有人敢于实名举报。因此,当下公众舆论担心的,不是举报的可信度问题,而是对于一家树大根深的央企,是否会进行真刀真枪的调查,而不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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