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回走神的大众
导语:我们忽略的,正是我们最该关注的。官方声音缺席,媒体报道互掐,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经济观察报 薛颖/文 7月初,发改委反垄断局确认正在对多家奶粉企业进行反价格垄断调查,一场关于奶企调查的舆论狂欢就此开幕,并在官方调查的姿态中酝酿高潮。其中,聚焦的话题关乎“洋奶粉”近年来的量价齐升,关乎被查企业“三心二意”的“竞相”降价,关乎政府扶植国产品牌的阴谋与阳谋,甚至关乎洋品牌成功的危机公关。唯独乏善可陈的,是对反垄断问题本身的追问和讨论。

我们忽略的,正是我们最该关注的。官方声音缺席,媒体报道互掐,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此次针对婴儿奶粉行业的反垄断调查早在6月下旬就出现在英文新闻机构MLex的网站上;继6月27日合生元就遭受反垄断调查发布公告,7月1日发改委向媒体确认对婴儿奶粉企业的系列调查后,各种报道便在中文媒体上扑面而来。但仔细梳理奶企们究为何罪,却是口径各异、不知所云。有的媒体笼统报道被调查奶企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有的媒体称奶企与经销商达成协议固定零售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还有的媒体称奶企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最低零售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剑指纵向垄断协议,意在规制经营者(尤指生产商或供货商)与交易相对人通过合谋限制或者排除下游企业间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奶企究竟采取了何种垄断行为,媒体报道的冲突让事件本身愈发扑朔迷离。

不仅罪名糊涂,所指奶企的“罪行”也引人疑虑。据未经官方证实的报道称,发改委7月2日披露了被查奶粉企业操纵、抬高奶粉价格的三种不法行为:一是对不遵守其规定价格销售奶粉的经销商,直接进行罚款;二是对不遵守其规定价格销售的经销商和零售商给予扣除返利、停止供货等处罚;三是为避免留下文字证据,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实施价格控。按照字面解读,似乎三种“不法行为”都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两款规定中的“达成协议”关系不大,而更多具有单边行为的意味。对于单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是以行为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作为被调查奶企中中国市场份额最大的美赞臣,其市场占有率也不过12.3%左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责咎似乎过于牵强。

按照美国的反垄断理论和实践,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生产商提出建议零售价,即使经销商表面实施与建议零售价相同的价格,但只要该建议零售价没有强制力,就不被认为存在明示或默示的纵向垄断协议,1919年高露洁案确立的高露洁法则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那么在下一步案情发展过程中,我们有理由追问,有多少经销商在多大程度上实施了与奶企建议零售价相同或相近的价格(事实上,很难想象某家奶企在面对同时经销几个奶粉品牌的大型连锁卖场时具有压倒性的议价能力),奶企扣除返利的性质是对经销商佣金的扣除还是对遵守建议零售价额外奖励的免除(二者的“强制力”是不同的)。

婴儿奶粉行业是中国人难以言表的痛,它记载着中国人对国产品牌的绝望,三聚氰胺的耻辱,三鹿瞬间的倒塌,外国卖场对中国人限购的尴尬,以及洋奶粉在中国市场的饕餮盛宴。当面对洋奶粉近五年来年均5-10%的价格递增,当面对中外同类型奶粉几倍的价格差异时,人们选择性的忘记人民币已大幅升值,中外增值税差异显著,中国渠道费用和毛利畸高,转而呼唤最懒惰的解决之道——降价,却无视降价后可能带来的供应短缺、报复性涨价等长期隐患。的确,婴儿奶粉行业对中国人来说承担了太多商业之外的意义,以至于人们总是期待并能够从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执法中解读出别样的深意,而忽略执法本身的逻辑和判断的规则。

记得一位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曾经说过,无论面对国有企业还是跨国集团,他们的执法从不缺乏勇气,但不基于勇气,而是基于专业。当人们群情激昂的热议案件背后的是与非时,这位官员希望人们能够更关注反垄断问题本身,关注执法机构对专业问题的处理。这位官员的理念值得欣赏,盼望发改委的信息公开能拉回走神的大众舆论,用专业的精神为中国奶粉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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