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中金所发布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巢新蕊2013-08-15 11:28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巢新蕊  8月14日,大商所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大商所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交易所对存管银行业务、技术及应急处理等三方面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等内容。中金所近日也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两家交易所这样做的背景是,去年10月,国务院取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内期交所为做好衔接工作,相继发布管理办法。

两家交易所相关办法的亮点在于,大商所在《办法》中开创性地提出银行要在期货创新服务方面做文章;中金所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银行申请仅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可以豁免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营业网点匹配度等方面的要求。

比如大商所规定,在资格申请方面要求申请银行具有可行的期货创新服务方案;申请银行通过交易所资格预审后,应当完成包括制定并实施期货创新服务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在内的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筹备工作。在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业务年度考评时,交易所将对期货创新服务方案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

目前,银期合作的主要方式仍为传统的保证金存管以及银期转账业务,深度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据大商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大商所曾召开银期合作业务座谈会,与五家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和国内部分商业银行负责人就如何加强和深化银期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除上述内容外,大商所《办法》还规定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应为我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应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和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以及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在业务要求方面,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专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控中心报送在该行开设的全部期货保证金账户前一交易日的账户余额、变动明细等相关信息等。

大商所规定,存管银行应按年度对其存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交易所对存管银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存管银行的存管业务进行年度考评,将其作为交易所安排各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业务量以及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参考。

《办法》同时明确了存管银行退出制度,明确取消存管银行资格的情形,包括存管银行申请终止、破产、丧失法人地位、不再满足存管业务资格条件、年度考评不合格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