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泰集团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 季文华改判死缓

张力2013-09-18 11:29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力 经济观察网独家获悉,9月18日上午,浙江高院对浙江丽水银泰集团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主犯季文华由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高院认为,季文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季文华辩护律师、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和赵铭律师向经济观察网表示:“二审判季文华死缓,暂时保住了性命,以后的申诉之路还很漫长。”

而在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了死刑。

银泰集团为房地产公司,因2008年金融危机资金链断裂,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于2008年9月1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

丽水市检察院于2011年4月22日以季文华等四人涉嫌(个人)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认定季文华构成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死刑;季林青和季胜军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季永军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截至2008年7月11日,银泰集团累计集资543534.95万元,归还本金385157.64万元,支付利息92099.47万元,未归还集资额为158377.31万元,涉及集资户15912户,未归还集资额支付利息22086.24万元。

集资款主要用于土地出让金、工程建设、公司运营费用及归还到期的集资款及利息,极少部分用于四被告人购房、购车、捐赠及消费。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用于个人投资、购房、购车、购买保险、送与他人、餐饮、购物、娱乐等合计7,450.04万元。

二审对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则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