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忧“过度维权” 律师理性解读“汽车三包”

张煦2013-09-25 14:0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煦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尽管质检总局、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等相关环节已做好了准备,但业界仍对“汽车三包”实施后的效果和影响顾虑重重,极少数消费者的过度维权和非理性维权是其中之一。

“三包还没开始,谁也不知道是什么样子。”来自汽车流通领域的声音称,尽管已经做好了承担汽车三包责任和服务的准备,但对于形形色色的案例和纠纷还是有些担忧。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经销商维修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过度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曾经遇到这种情况,车主三番两次说自己的刹车漏油,每次报修时,车都停在离4S店特别远的地方,说如果4S店不去救援,就会面临事故和危险。每次经销商都不得不去处理情况,后来车主就要求退车,并造势和威胁。其实,我们通过认证和分析,认为很有可能是车主故意制造故障。”

该负责人称,希望消费者合理运用三包赋予的权利,但也不要故意利用三包与经销商产生纠纷。比如,根据目前的汽车三包条款,在三包有效期内,修车超过35天,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可由销售者更换,“那是否会有消费者故意不取车,再改个手机号让人联系不上,从而等到35天之后去要求换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日本部负责人杨红卫律师也表示,用户使用习惯和常行驶的路况等,都将直接影响到汽车使用寿命和质量。

他举了个例子,比如“飙车族”虽然开的也是个人购买的家用乘用车,但其动辄猛加油、以接近或超过200迈的速度行驶,之后又猛刹车,肯定会对发动机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这样的消费者要求通过三包进行索赔,一般会被认定为使用不当,对这个结果,如果消费者不认可,就会面临纠纷。

这也是汽车三包实行可以预见到的难点之一。

此外,“黑车”也是三包容易出现纠纷的难点。一位经销商称,“有些消费者购车之后,明明是用来非法运营的,却以私家车身份享受三包。如果他开了一段时间,跑了很多路,要求再换一辆,经销商怎么办?”

“作为经销商,额外的买单肯定是需要的”,该负责人称,“中高端品牌相对来说还好,但对中低端品牌来说就会很麻烦,未来甚至可能会影响到销售。”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董扬称,“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不可能赔钱实施三包。如果整体推高了三包的代价,最后也会在汽车的价格中体现。三包费用的提高实际上是购车成本的提高,最终都会由消费者承担。”

对话

经济观察报:一旦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维权将面临什么困难?

张维云(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产品责任纠纷在中国大陆出台《侵权责任法》以前没有这个案由,司法机关及社会民众都用产品质量纠纷来主张权利。其实,就产品责任而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才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缘由。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把两者混同或者不做区分,会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损害。

产品缺陷的定义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可见,产品缺陷的法律判断是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为判断准则的,它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产品质量则是对一批次新产品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认为是合格产品,准予出厂销售,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则是不合格产品。

显然,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之间判断的方法是不同的,合格产品如果存在不合理危险,一样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在国际上通行的是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而产品质量的判断是专业检测后合规性的判断,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

正是由于目前对产品责任种产品缺陷判断标准的不同认识、对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概念的混同,造成了消费者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举证责任分配、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及判断标准上存在重大的误区,造成了维权的困难。

个人认为,这是个理念或者说处理这类案件思路的问题,消费者理解了产品存在缺陷才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缘由,并能够运用时,产品责任纠纷的维权将不再困难。

经济观察报:你何看待第三方独立鉴定机构和争议专家库的建立?这些举措能否扭转普通消费者一贯的弱势地位?

张维云:我一直认为,建立第三方独立鉴定机构和争议专家库是个假命题。在目前的体制下,鉴定机构不独立,鉴定人员不独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无相关的法律责任承担,如何保证第三方的鉴定结论公正、独立?美国等国家没有所谓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但他们在落实柠檬法上效果非常好,因此,第三方鉴定机构本身是个假命题。

另外,争议专家的来源绝大多数是生产商或者4S店的工作人员,4S店作为生产者的销售终端、服务终端和信息反馈终端,与生产商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其本身的地位无法保持独立,因此,专家库中的专家来源,决定了专家库成员不能不受干扰地独立提供意见。

专家库成员的独立性,需要切断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利益捆绑,切断生产商、销售商对维修的垄断和捆绑。只有市场充分竞争,市场从业者保持彼此的独立,才能产生相对独立的专家库人员。

专家库人员及第三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专家成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目前没有法律责任承担,违背其专业知识做出的鉴定或者出具的意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鉴定机构和专家库的建立、效用都会受到质疑。

经济观察报:消费者应该如何认识“三包”规定?

张维云:三包是汽车产品缺陷的解决方式,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之间是有区别的,消费者需要明白什么是产品缺陷。

举两个例子。比如,汉兰达车辆中控门锁的设计缺陷,即车门四门门锁的锁止、解锁控制方式是简单的通过档杆的移入和移出P档的方式来控制车辆门锁的锁止和解锁。这样的控制方式没有考虑到车辆在行驶中(档位或在D档、L档、R档)发生诸如碰撞、火灾、落水、翻滚等事故过程中车内人员失去自救能力时,车外人员及时、方便对车内乘员进行施救的问题,这些问题是车辆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依据现有的技术,四门门锁的锁止、解锁完全可以通过车辆是否全车无电、车辆减速度信号、速度信号等的控制来设计车辆门锁的锁止、解锁控制方式,以降低门锁锁止、解锁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

另外,门锁开启及车门玻璃的升降设计缺陷。典型的是,2012年7月21日广渠门现代轿车被水淹车内司机被闷死一案,如果门锁设计为断电车门门锁解锁,驾驶员或许不会死。如果车门玻璃的升降有机械摇柄而非全部是电动升降控制,即使车门因水压打不开,如果有机械手摇柄的存在,玻璃是会被摇下来的,车内人员也可以从车窗爬出。该案的发生就存在车门门锁开启锁止缺陷和门窗玻璃升降缺陷。(本报记者杨小林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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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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