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地方债务 堵与疏并举
2013-11-20 11:31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杜涛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对于未来地方债务的的措施,应该堵与疏并举,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已经存在的债务,严格管理。同时放松对于地方债务举债的权利,量力而为。

经济观察报网 杜涛/文 审计署的地方债务数据,在望穿秋水的媒体眼中,并未在10月底如约而至。

2013年上半年,包括穆迪在内的国际机构警告说,在中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的同时,下半年中国的地方政府融资工具数千亿元融资将遭遇严峻挑战,中国可能首次出现境内债券违约。

相比2010年底审计署公布的10万亿元,此前有机构预言地方债的规模已经超过20万亿元,且债务评级也较之前有下降趋势。而此前亦有中国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债务数据可能会达到20万亿。但是债务率也还不是特别高。

之前有位审计署的特约审计员也曾表示,对于现在未公布的地方债务数据,总体是可控的安全的。但数额是持续增加的。

地方债务的数据,审计署有,银监会有,财政部也有,甚至财政部内部不同司局都有不同的数据。足以显示地方债务的五花八门。

地方债务,多种多样,在今年7月,当时财政部预算司就发文,要求各地财政厅开始对于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中的银行债务,将银监会和央行得到的数据发给各个省厅,与当地的银行开始对账。最近查到2013年第一季度的政府银行债务。

之后就进行了号称“史上最严厉”的地方债务大统计,从省直接查到乡镇一级。地方债务中的县乡这一级的债务的确应该查明确定下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区政府对于经济的热情,成了他们债务高筑的驱动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后带给了基层政府的债务甚至蔓延到了村这一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对于地方债务堵不如疏,应该疏堵并济。

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意味着只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才具有发债资格,而诸如其他形式的、由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的债务均属违规操作。

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八届三中全会中决定,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在2013年,地方自行发债的试点又增加了山东和江苏。未来在省这一级的地方债试点也许会持续放开,但是对于地市和县这一级的自主发债,短时间没有可能。

对于未来地方债务的的措施,应该堵与疏并举,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已经存在的债务,严格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严格分类,可自有资金偿还的,可化解的,成呆账的。同时放松对于地方债务举债的权利,量力而为。中央政府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同时开通地方政府举债的口子。

在未来预算法的修订中,除了财政部与央行关于国库现金的经理与代理之争外,或许我们对于地方债务在预算法中的松绑可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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