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讯 银监会网站22日消息,《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9月末,银监会曾就《办法》公开对外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分为5章,共计39条,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六是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办法》颁布实施后,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根据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开展审批工作,启动扩大试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