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运动的边界

刘波2014-04-09 16:04

刘波/文

不仅感冒会传染,占领和抗议活动也会在全球范围内传染。除风起云涌的“阿拉伯之春”外,2011年自称代表美国“99%”的人占领华尔街,去年底基辅示威者占领独立广场,最终把总统亚努科维奇赶下台……近几年世界各国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规模有小有大,影响有浅有深。

今年3月,这场抗议风潮又传到了台湾地区。3月18日,因为不满《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一些台湾学生占领“立法院”,到3月23日又攻陷了“行政院”,并在3月30日有据称近12万人聚集在凯格达兰大道向“总统府”示威。同时学生的抗议迫使服贸协议退回“立法院”逐条重审,也迫使马英九不得不想方设法尽快平息事态,以免台湾政治陷入更持久的僵局。

但是这并不是一场简单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对立。“反服贸”运动者并不代表台湾地区全部人的意见,甚至不一定是多数人的意见。据报道最近“反反服贸”的一派也声音渐强,反对学生占领“立法院”议事场所导致日常政治议事瘫痪,近日海基会前董事长江丙坤等人出面力挺服贸协议。因为对立的双方并非泾渭分明,这就让人对这场抗议活动更加难以评价。这场台湾抗议活动的有趣之处在于,它在大陆人群中也引发了分歧,出现了支持与反对的两种声音。

支持者坚持认为,这是合理的抗议行为,代表着年轻一代的意识觉醒,遏制了马英九政府以“秘密而粗暴”的方式把服贸协议强加给台湾人的“企图”,捍卫和强化了台湾民主的公民参与性,代表着令人乐观的趋向。

而反对者有不同的侧重。有的人虽然承认合法示威与抗议的权利,但认为学生的行为不够理性温和,尤其是占领立法机构之举超出了合理表达愤怒的限度,走向盲目和过激,甚至破坏了台湾的法治。

自由派中更重视自由市场的一派则认为,服贸协议并未损害台湾利益,即使是单向的贸易开放对经济的长远发展也更为有利,学生的“反服贸”实为反对自由贸易,已经接近非理性民粹主义的深渊,而有的学生打出的“反对资本主义”口号更是给这种批评以口实。另外还有人嘲笑这只不过是一群血气方刚、少不更事的学生的姿态展示,只是“找点事干干”,在异性面前扮酷耍帅,吸引注意。

意见与批评的多样性反映了事实本身的多层性和多面性。这场占领活动究竟为什么会爆发,对它应该如何认识,它是代表了台湾人对与大陆接近的疑虑,还是反映了台湾工作者对服务贸易放开的真实忧虑,抑或只不过是部分社会群体对马英九政府长期不满的总爆发,甚至是民进党和“绿营”主导的一场政治运动,折射了台湾政治与社会的长久裂痕,目前都没有确切的答案。

事实的晦涩也使得我们对“反服贸”运动者、马英九政府等各当事方的正误、得失难以评判。我们只能探讨抽象的问题,如抗议与遵守法律有何关系,违法法律的抗议是不是一定不对,不违法的抗议是否也要遵守某种合理限度,等等。

首先,一个现代国家或地区必定要承认和尊重民众游行抗议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可能是至高的、绝对的、丝毫不受限制的,因为任何自由始终都要以不妨碍他人的正当自由为前提,任何权利的行使都需要尊重他人的并行权利。

有的国家或地区抗议需要得到批准,有的则容许更大程度的自由,但仍有一些通行的原则,如抗议者不得使用和煽动暴力,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等等。同时也要看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如果抗议活动毫无限制,西方国家也就不会有示威者被警方拷走的场景了。在当前的案例中,那些占领立法机构的台湾学生也有可能违反了具体的法令。

但是即使抗议活动可能违反,也并不意味着这种违法就构成对“法治”的破坏。如果示威抗议的参与者只是普通公民而不是政党或其他有组织并成形的政治势力,那么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的抗议可能构成违法,但不能构成“破坏法治”。

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法律是约束公民的,法治则是约束政府的,要求政府依法来治理而不能越权、滥权和违法侵犯人权,因此“破坏法治”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或者有组织的政治势力。普通民众的抗议活动即使确实有违法律条文,政府也只能在法律层面内纠正并惩治责任人,这些都必须有据可依,合理有度,而不能以“破坏法治”的帽子来对其进行政治层面的谴责和追究。

再进一步而言,通常公民在抗议时要遵守法律,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公民可以依据某种更高的准绳来超越现行法律,即在“违法”但不违宪原则的情况下抗议。按照传统民主理论,法律是全民代议机构通过的规则,应该得到全民的遵守,但是在现实中和在具体的历史阶段中,议会未必代表国民,法律未必反映民众的真实意愿,在这些时候,如果不遵守法律而奋起抗议,反而恰恰是在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理论,它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中,作为一种公民在“法外”反抗国家权力的依据被发展起来的。

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有“公开的、非暴力的、政治性的、凭着良心违法的”等特征,为“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雨果·亚当·比多(Hugo Adam Bedau)教授这样定义公民不服从:人民基于某一政治及道德之动机,为了达到国家政策的改变(多半是以修改法律之方式),公然采取不服从的举动,破坏秩序法令,但是以非暴力的方式来行使之,以抵抗不正义之法令。比多认为,公民不服从发生在“我们面对一个我们内心将其评判为不道德的政府或者法律时”。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这样强调:持不同政见者并不是要求特权,他们只是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行为,政府(包括法院)不应一味判断这些人为违法而加以惩罚,相反,政府在不损害其他政策的前提下,负有保护持不同政见者的表达自由等权利——只要他们所造成的影响不至于危害社会。

回到台湾的事例,可以说,在其他条件满足时,台湾学生表面上看起来过激的占领活动,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公民不服从的特征。

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法理基础是,在现实世界的法律之上,还存在更高的更符合正义的法律原则。但是公民不服从理论也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内在困境,因为“社会契约”、“民主精神”、“正义感”乃至“良心”等都属于言人人殊的抽象概念、主观观念,缺乏统一的标准,在现代的多元化社会中更难以形成众口一致的认定,也不可能再设立专门的权威机构来评判。而且即使可以,如果这些权威违反那些“更高的法律”又该怎么办。如果人人都可以以该理论为由抗议自己不喜欢的法律,那将破坏社会生存所依赖的基本秩序进而有带来无政府主义的风险。因此公民不服从也是一个有缺陷并在发展过程之中的理论,不可能被用来无视具体情境而为所有抗议活动背书。

同样重要的是,罗尔斯定义过公民不服从应该发生的社会环境:“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即一个就大多数情况来看是组织良好的、不过其间确发生了对正义的严重侵犯的社会。”这提醒我们,公民不服从理论或许是一个奢侈品,不能用来支持发生在埃及、乌克兰、泰国等转型国家的街头政治,那种政治冲突形式可能导致社会的撕裂,以及各种政治群体的为所欲为。而台湾地区是否符合罗尔斯所描述的标准,是不是一个组织良好的成熟社会,或许也是见仁见智的。

上文所述的这些抽象问题虽然显得很复杂,但现实则更为复杂。再次重申:由于并非所有事实都清晰地摆在我们面前,如服贸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服贸协议可能对台湾相关产业带来的具体影响,抗议者的组成状况及身份等等,也由于事态还在发展之中,所以我们很难对谁对谁错、谁越界谁未越界这些价值判断问题作出明晰无误的结论。

但我个人依然倾向于认为,目前很难说学生占领“立法院”之举完全合情合理,但也不能说就走到了不理性、有违法治和“民粹”的极端。在笔者看来,台湾作家陈文茜的观点是持平之论:“如果理解2011年起的全球性学潮,不会对台湾此次抗争意外……服贸只是一个导火索,真正的问题在政治”,但与此同时,学生占领“行政院”不可鼓励,因为此例一开,任何人只要对执政者不满皆可以“无政府状态”攻击政府机构,台湾地区将失去政治上的良性循环,经济也面临崩溃风险。合理的认识,在毫无保留地支持占领者的一切举动,与把占领者直接抨击为无理性的民粹分子这两个极端之间。

再回到抽象的层面,自由与秩序之间存在着永恒的张力,如何处理二者的平衡也将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难题。但无论如何,在一个有序和运转良好的民主社会里,政府、政党和民众都需要知晓自身行动应守的边界。一些要求更大抗议权的左翼人士,如美国历史学家霍华德·津恩会说:“违反法律的抗议并不是背离民主,而是民主的要义”,但是把这种主张坚持到极端和绝对化也会破坏民主,因为民主总要在一个人人都守既定规则的环境中成长。

今天人人都在谈论制度,尤其是民主制度。制度很重要,但没有人能保证一套完美的制度在建立之后就能完美地运行——即使是在完美制度可构想并可构建的情况下。由人组成的社会终归还是要依赖人们内心深处的宽容与善意,妥协与谅解精神,既要谨守各自的边界,也要以和平沟通的方式处理各种因越界产生的争端——套用近期的一句时髦话,就是以“且行且珍惜”的态度细心呵护民主政治与法治已经获得的来之不易的成就,让这个绿洲不断扩张——在那些依然盛产偏激、冲突和暴戾的荒漠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