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被遗忘权”看网络隐私

2014-07-22 09:05

经济观察报 刘淄川/文

现代史上,科技在不断改变着信息的传播方式,让信息的分享变得更加方便快捷。然而,随着人们对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另一种需求——让自己的私人生活信息不为他人所知的需求,也在日益滋长。法律因为现实的需要而得到调整,这一需求逐渐得到法律的确认,并被正式定义为“隐私权”。然而,因为涉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隐私权边界何在,如何保护,却并非总是一目了然、一清二楚。

据认为,历史上对于保护隐私的最早呼吁,出现于1890年的美国。当时两位学者,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沃伦(Samuel Warren)与布兰迪斯(Louis Brandeis),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他们从很多涉及名誉权、财产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提炼出了隐私权这个新概念,指出隐私是独立于名誉、财产等的一个新的权利表现。当时,随着报纸的流行和摄像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那些本欲隐藏的个人生活场景日益频繁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正是为了确定媒体与公众可以合法获知私人信息的程度,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成形,并逐渐发展为一整套复杂的制度。

在今天,网络正在取代报纸,渐渐地成为很多人首要的信息来源。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时代,尤其是在美国“棱镜门”等事件的阴影下,网络隐私保护成为了更具有现实意义的前沿课题。

网络带来了信息大爆炸,让我们的信息获取方式,乃至于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方式,都出现了革命性的进步。但同时,我们的一举一动也在网络上留下痕迹。一方面,这些痕迹可以由企业收集整理,向我们,也就是消费者,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量身定做的产品与服务,增进消费者福利;但另一方面,也让更多私人信息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中,或者政府的直接监控之下。在新技术的挑战面前,公域与私域需要得到更为细致的界分。

在欧盟,今年5月欧洲最高法院关于“被遗忘权”的裁决,就是对进行这样界分的一场新的尝试。和很多法律原则一样,被遗忘权衍生于一个具体的案件:西班牙公民马里奥·格斯蒂亚·冈萨雷斯起诉谷歌,要求谷歌删除对1998年《先锋报》一则报道的链接。冈萨雷斯认为,这篇报道涉及他在梵蒂冈的房产信息,以及他本人的不良记录,侵犯了他的隐私与尊严。最终欧洲最高法院裁决支持他的诉求,要求谷歌删除链接。

欧洲最高法院认定,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一项延伸,该原则可以从欧盟的数据保护法中引申出来。当然,另一方面,法院也承认,用户的被遗忘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只有对那些“不充分的、无关紧要的、不再相关”的链接,用户才可以申请删除;谷歌只能删除搜索结果页面上的链接,而不能删除原网页;这一裁决完全不影响欧洲地区之外的谷歌搜索结果;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身份,享有的被遗忘权要比普通人弱。

但是,尽管有种种限制,法院裁决仍然赋予用户强有力的请求权,让谷歌一时难以适应。虽然满腔埋怨,谷歌仍不得不采取措施履行裁决。谷歌在5月29日设置了在线申请系统,申请人可以在其中填表,请求删除与其个人信息有关的链接。

而随着申请和处理的展开,很多可能原先人们没有料到的新问题也纷至沓来。法院裁决的依据很清晰——以隐私权为基础,赋予个人以更大的权利去管理他们的网上声誉,要求谷歌删除对他们不利的链接。但当清晰的逻辑碰到复杂的现实时,隐私权的执行也变得问题重重。

首先,被遗忘权的设立无疑增大了谷歌的运营成本,因为谷歌必须建立一个申请的审核处理机制,配备相关的人员。据报道谷歌目前已经收到了超过7万条申请。而对于每项申请,谷歌都必须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审核,如果对每项申请都必须权衡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孰轻孰重,从而决定是否删除链接,谷歌必定不堪重负。

还不止于此——申请者可能对谷歌审核人员的资质和审核结果产生质疑,这就有可能导致后续的申诉,甚至对簿公堂,从而意味着源源不断的新成本。问题是,从社会总成本与总收益的角度来看,强迫搜索引擎付出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实现保护部分人隐私这一收益,总体上是否划算。

其次,被遗忘权很快就和媒体自由、言论自由产生了冲突。英国广播公司(BBC)、泰晤士报、每日邮报等英国媒体联合起来,质疑谷歌过度履行法院裁决。英国《卫报》载文称其六篇文章被谷歌屏蔽,其中三篇是关于一名足球裁判涉嫌弄虚作假的。谷歌还删除了一位BBC记者写的一篇关于前美林证券总裁斯坦·奥尼尔因公司巨亏而被迫下台的文章。对于这些事件,媒体都指责谷歌对法院裁决做出了“过度阐释”。

谁是行使被遗忘权的主体?显然是谷歌用户。他们有权要求谷歌从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与自己有关的、可能影响自身形象与名誉的链接。但是当媒体的文章链接被谷歌删除,搜索不出来时,媒体马上把矛头对准了谷歌,而不是要求删除的用户。他们指责谷歌滥用被遗忘权。然而在谷歌看来,这不是行使权利,而是履行义务。

可以说欧洲最高法院的裁决让谷歌遭到两面夹击:一方面用户的申请源源而至,另一方面媒体指责谷歌擅行“信息审查”。

第三个问题是,被遗忘权的行使也可能侵犯其他用户的利益。一篇报道中包含的信息可能对某些人不利,但也可能对某些人有利。比如,报道的某些内容可能有损甲的名誉,但另一些内容可能对乙的形象有利,或者有助于乙公司的商誉和商业利益,那么当甲要求该报道“被遗忘”时,乙的利益就在不知不觉中遭到了牺牲。而如果要求谷歌只屏蔽一部分内容,不屏蔽其他内容,这在技术上又是难以实现的。

第四个问题,是谷歌等搜索引擎自身的权力滥用问题。在今天,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信息的分析过滤者,决定我们主要能获取哪些信息。信息影响着消费者行为和企业的市场状况,因此搜索引擎已成为商业信息领域的上帝,它们手中把握着无数企业的商机。律师、作家、医生、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人士也需要靠知名度来生存,他们的命运也在很大程度上受搜索引擎左右。正因为搜索引擎掌握了如此巨大的“权力”,也就有了很大的腐化的可能性。谷歌对被遗忘权的执行可能在现实中扭曲变形,比如说,它可能不经用户申请而主动删除对某些人不利的链接,而这其中也隐藏着利益输送的风险。

但不论如何,被遗忘权既然已经被构建起来,就必然会存在下去,只是其形式可能会变得更加与现实相适应。被遗忘权所涉及的问题,是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在法律规则与现实执行之间,在网络安全与技术创新之间,如何确定边界和保持平衡的关系。

对此,搜索引擎、公民、媒体与法院之间还会进行漫长的博弈。但是,正是因为根据欧盟的法律,普通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才导致了法律规则朝着更加保护他们隐私的方向倾斜,只是在这种倾斜的过程中,需要平衡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企业经营自由等等方面的关系。

围绕着被遗忘权的争议,不由得让人联想起,不久前一些中国知识分子曾进行过一场关于权利是“天赋”还是“人赋”的大讨论,笔者当然倾向于认为权利是“人赋”的。权利的本质是社会主体之间就各自行为边界所达成的一套规则,因此权利必然带有共识性的意味,也必然需要主动的维护和保障。但是,因为真正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实际上很难达成,所以权利往往是由议会、法院等权力主体所创设的,以这样的创设来拟制社会的共识。

被遗忘权就是欧洲法院创设的一项权利,它把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和名誉权提到了几乎与知识产权同样高的地位,强化了对它们的保护。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力主体固然可以创设权利,但在那些被创设的规则中,通常只有那些能得到人们普遍自愿遵守的规则,才能在社会成员自发的博弈过程中保存和维持下来。而如果一套规则的运行成本太高的话,就很难得到普遍的自愿遵守,有可能因为设计得过于“超前”、脱离了社会现实,而变得难以存活。换言之,制定法律很容易,但如果对企业造成的“合规成本”过高,法律可能变得形同虚设。

如前文详述的四点所暗示的,被遗忘权是一个被有点武断地创设,因而运行成本很高,很需要在现实中不断调整的政策。但是被遗忘权的有些华而不实,并不意味着身处中国的我们,就应该忽视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欧盟的很多权利保护是“过”的问题,中国则是“不及”的问题,二者不在一个层面。欧洲人关注的很多议题带有“后现代”色彩,比如动物权利保护等,其社会背景是,在基本的生存、生活富裕问题得到解决后,人们更重视心理、精神需求的满足,这导致其法律规则向着虚的价值观的方向倾斜,但中国的问题是法律的工具性色彩往往太强,而失去其价值本位。这两种倾向都是有问题的。

如果说欧盟的网络隐私保护显得过度严苛甚至破坏企业活力的话,中国的网络隐私保护依然处于荒漠状态。比如说,频繁的骚扰电话已经成为很多城市人不得不忍受的一种生活常态。我们在从事网络活动时所透露的个人信息有可能被打包出售,由信息收集者购买,再转化为各种不法活动。对于这样的行为,由于对每个人的隐私造成的侵犯,以及骚扰带来的损害都极其微小,因此人们很难形成集体行动的动力来阻止。当每个人都成为沉默者和纵容者的时候,不法分子对信息的攫取就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信息时代的特征是信息承载的经济价值剧增,对信息的掌控影响着社会资源的分配。不论被遗忘权有多大的问题,在强化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机制,尤其是网络隐私保护方面,中国仍需要向欧盟学习很多东西。迫在眉睫的问题是,中国需要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由政府执法机构打击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另一方面让个人诉讼和维权更加有法可依,遏制信息违法的猖獗。

在考察欧盟的经验时,我们不一定要亦步亦趋地追随被遗忘权这样的具体做法,中国目前还没有践行被遗忘权的环境,但是在大方向上,在价值观上,我们确实可以效仿欧盟,把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掌控权确立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的隐私权体系。隐私保护看似无足轻重,其实至关重要,因为一个能够明确界分私域与公域,充分尊重私域自由的社会,才可能有更为理性的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