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遭遇种族裂痕

刘淄川2014-12-0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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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淄川

11月24日,整个美国的目光都聚焦到了了密苏里州的12位公民身上。不是总统,不是大法官,不是有权有势的大人物,而是12位普通的、随机挑选出来的公民。他们将就这个国家近期最具争议性的公共事件做出决定,而这个决定可能影响很多人的生活。最终,他们裁定在弗格森镇枪击黑人青年布朗致死的白人警员威尔逊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起诉。消息一出,全美90多座城市爆发抗议,有的演化为暴力骚乱。虽然现在局势渐渐平静下来,但它依然揭示出,在平静的美国社会表面之下还隐藏着多么深刻的裂痕。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弗格森镇的事件是美国种族关系史上又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是种族与司法相互纠葛的漫长历史中的最新一页。司法遭遇种族裂痕的事例在美国历史上不断出现,很多标志性的案件早已超越了法律的范畴,直接影响到了美国社会的发展进程。

在早期美国的司法审判史上,曾出现过一些可以说是“臭名昭著”、极其“露骨”的种族主义判例。比如在1857年著名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黑人奴隶斯科特起诉他的主人,要求获得自由,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7:2的比例驳回他的起诉,理由是黑人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美国公民,奴隶是财产而不是享有人权的人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在判决书中写下了让这个伟大机构永远蒙羞的一段话:黑人是“一种下等的生命;无论在社会还是政治关系中都完全不适宜与白色人种往来;他们是如此低劣,乃至于不享有那些白人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法院还判定,美国国会没有权力废止蓄奴州的奴隶制度。

在美国内战前夕的紧张气氛中,这个判决就像是掉进热油锅的一滴水,让双方的情绪都沸腾了起来,它让南方的种植园主欢呼,让北方的废奴主义者义愤填膺。判决成为引发美国内战的间接因素之一。

众所周知,在付出了巨大代价之后,北方在战争中获胜。到了1868年,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确立了“平等保护条款”,黑人在法律上获得了完整的公民权。虽然坦尼的话也许不过是100多年前美国白人流行观念的反映,但该案判决给最高法院留下了永久的污点,被视为其历史上最不值得启齿的判决。

内战之后,虽然法律原则上的种族歧视废除了,但在地方层面尤其是南部各州,事实上的种族歧视制度却一直存在。既表现在投票权等政治权利方面,也表现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例如白人享受专用车厢或座位,不同种族子女进入不同学校读书等。这些措施被统称为“吉姆·克劳法”。

人们也曾想挑战这些制度。在1896年的“普拉西诉弗格森案”中,有色人种普拉西登上一辆白人专用列车并拒绝离开,在遭到拘捕后,他向法庭提起起诉。最终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只要铁道公司在车厢中向黑人和白人提供同等的空间和服务,就没有违反第14修正案,这就是著名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直到1954年判决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才否定该原则,确认把白人和黑人学生分开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影响了黑人儿童的权益与身心健康。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第二年,在密苏里州,14岁的黑人男孩艾米特·提尔走进一家商店买口香糖时,他不会想到自己已经踏上了死亡之路。出生在北方的提尔不懂南方保守社会的规矩,对21岁的白人女收银员卡罗琳·布赖恩特加以言语和肢体调戏。四天后的清晨,他被三名白人男子从床上拉起,拖出家门,又过了三天,高度腐烂的尸体在一条河中被发现。随后,布赖恩特的丈夫和兄长因涉嫌谋杀被逮捕,但在诉讼中,辩方律师以尸体并非提尔加以抗辩。

最终陪审团认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尸体就是提尔,所以应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裁决,被告人强压着得意神色走出法庭大门。虽然事发县60%以上的居民是黑人,但陪审团是清一色的白人,这是因为南方各州历史上一直禁止黑人做陪审员。几个月之后,被告人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其中一人公开承认确实是他们绑架并杀死了提尔,但根据“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原则,判决不会更改。

提尔案成为当时的头条新闻,一位名叫罗莎·帕克斯的黑人女子在杂志上看到提尔尸体的照片时泣不成声。几年之后,她成为被载入史册的人物,因为她在一辆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乘客让座,拉动了民权运动的导火索。到了1964年《民权法案》正式通过后,这些权利斗争运动的成果才被彻底巩固下来。而今天的弗格森镇事件,又让这桩旧案被重新提起,虽然社会形势已经大变,但不少人还是从弗格森镇以白人为主导的警员结构中看到了提尔案的影子。

在美国自由派看来,仅仅结束种族隔离制度还不够,还要彻底清除其历史影响。所以“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Action,又译“积极行动”)应运而生,该原则主张为了照顾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应向他们提供特殊优惠措施。但民权主义者的“得陇望蜀”激起了保守主义者的反弹,他们认为这构成了“逆向歧视”,比如为少数族裔预留大学入学名额等措施,违背了人人平等的立国精神。支持者则坚称,平等竞争的前提是对那些先天或因社会历史因素而“输在起跑线上”的人群提供支持。

这是对平等原则的不同理解,最终往往需要司法来裁决。在1978年备受关注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诉巴基案”中,白人巴基认为,该校为少数族裔预留的招生名额削弱了他被录取的机会,从而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最终,最高法院虽然判定学校为少数族裔留下明确名额的做法不合理,但为少数族裔提供支持,确实可以成为大学在制定录取政策时的一个考虑因素,这其实是在原理上确认了“肯定性行动”的合法性。

白人对民权运动“矫枉过正”的质疑,在1994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中表现得极为明显。此案是提尔案的反向版本——嫌疑犯辛普森是黑人,而且是一位明星、富豪、社会地位上的强者,而疑似被他杀死的妻子是一名白人。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仍有不少黑人把辛普森视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虽然许多证据都指向辛普森是凶手的方向,但最终陪审团认定辛普森无罪。和其他涉种族判决不同,这个结果得到了黑人的拥护,民调显示五分之四的黑人相信陪审团是公正的,而只有一半白人这么认为。在不少白人看来,辛普森的脱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他的肤色。

显然,在很多案件中,陪审团都成为争议的焦点。陪审团是英美法律制度中有着悠远历史的一项传统。陪审团制度的实质是对人类理性的相信,制度期待那些宣誓做陪审员的人能够依据证据来达成裁决。但人类理性是有限的,已经发生的事情是无法彻底还原的,不同证人的证言往往彼此矛盾,证据往往混乱不清,无法让人得出确定性结论,而确定的结论又是法庭乃至整个社会所需要的。正如研究审判历史的英国作家萨达卡特·卡德里所评论的,总需要有人来解决那些无法解决的问题,陪审团扮演的就是这个角色。就像弗格森镇事件那样,也许让100位法律专家讨论一年,也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但制度要求12名公民对一个不确定的问题,给出确定性的答案。

陪审团制度有它明显的优点。与纠问制的审判方式相比,陪审制增强了审判的公信力,由于认定事实的陪审团和适用法律的法官,二者的职能分离,彼此制衡,这就降低了司法过程被内部操纵的可能性,也降低了法官主观臆断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陪审团制度或其一些元素逐渐得到了非英美国家的借鉴。

但近年来陪审团制度所伴随的问题也在被审视,比如它往往导致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繁琐漫长。随着司法规则变成一个普通人难以洞悉的密林,更有钱的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聘用更有技巧、更善于利用复杂规则的律师,来增大自己胜诉的几率。

而且,制度也给陪审员带来巨大成本,因为一旦被选入陪审团,就必须履行这一公民义务,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与世隔绝状态,在争议性案件中,还因自身决定的社会影响而承受沉重压力。

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是,虽然制度设计是要陪审员扮演一个公正无私的判断者的角色,但陪审员的经历、对当事人的好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其决定——影片《十二怒汉》在印证陪审团制度优越性的同时,也从反面说明了这一点。

不过,目前而言,这些缺点仍不足以盖过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根本的原因是,陪审员的多样性能够抵消存在于那些单个人身上的的偏见和弱点。

无论如何,美国的涉种族案件总的趋势是在减少。在近年来的事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虽然事件涉及不同种族的人,但是不是真的有“种族性”。

比如弗格森镇的事件,这是一起抽象的警员与抽象的被怀疑对象之间的冲突,还是一个具体的白人警员与具体的黑人之间的冲突,假如事件发生在两个同肤色的人身上,是不是人们的反应就会大大不同。威尔逊在为自己辩护时也说,在开枪时,对方是黑人这一点没有影响他的判断。很多白人认为此事的种族色彩被夸大了,而不少黑人却宣称这毫无疑问证实了警察的种族偏见。

同样,在就业的种族歧视等方面,人们往往争议的是,假如有色人种获得的优质就业机会比较少,是因为他们是有色人种,还是因为雇主对其工作能力评价较低。“肯定性行动”的支持者有的否认存在工作能力差别,有的虽然承认,但也主要强调能力差别背后的社会根源,如种族隔离的历史导致黑人受教育水平低等。那么在此情况下,政府要不要采取“肯定性行动”,比如主动去促使企业雇佣更多黑人,甚至规定雇员中的黑人比例。这就不是一个有着明确答案的科学问题,而是一个价值观判断问题。它不能在法律和制度的系统内部得到解决,必须通过各方的现实博弈,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保持博弈通道的畅通。

美国的种族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尤其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保守主义思潮兴起,整个美国在政治光谱上持续向右方转移,在此背景下,否定“肯定性行动”、指责“逆向歧视”的潮流重新抬头。

2001年9·11恐怖袭击发生后,政府更是通过《爱国者法案》等举措,以反恐名义增强了对公民隐私与自由的干预,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奥巴马上台以来,虽然调整了小布什的对外政策,但在内部安全问题上多萧规曹随,在此背景下出现了2013年的斯诺登和“棱镜”事件。在“后9·11时代”,美国总的气氛是更重视安全和秩序,虽然说这不过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底色之上的内部调整,但确实不利于黑人权利运动的复兴。2008年半黑人血统的奥巴马上台,曾被视为美国“后种族时代”的开始,代表美国彻底告别种族阴影,但事实说明这并未成真。

当然,法律性、制度性的种族歧视在美国已经不存在了,也几乎不可能再复活了。基于种族因素而对他人加以区别对待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这一点在道德上得到了确认,很少有公职人员或者公共人物敢在公开场合宣称自己的行为是受种族意识的驱动。那些极少数这样做的人,也会成为众矢之的。

在大众媒体上,更“政治正确”的“非洲裔美国人”也日益取代了“黑人”的称谓。但美国的历史有两百多年,其中没有制度性种族歧视的时期只有几十年,阴影的彻底消散不会那么快,人们心理上的疮疤依然会被不断揭破。

在整个国际范围内,无论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身份、地位甚至性取向等等,都应享受宪法所赋予的平等保护权利,这已经成为一项普世性的准则。但这个准则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落实,还要受制于各国具体的社会情况,而司法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战后,尤其是民权运动之后,在种族问题上,美国的司法机构展示了它们的高超技巧——并不仅仅是法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也包含了法官对社会趋势的体察,以及对进步潮流的推动。虽然美国种族史上,司法也曾扮演过不太光彩的角色,但在总体上,它推动了种族的平等化和种族间关系的改善。在美国,关于种族的辩论也许很久都不会停歇,不过这已经不再是美国社会的头号问题,对此,司法的确功不可没。当然,指望司法的光芒能把种族阴影彻底消灭是幼稚的,但更加幼稚的是看不到这种光芒以及一百多年来博弈史中的有益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