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弥尔顿:诗人公民

周泽雄2015-03-18 16:35

知识分子写作系列 之三

周泽雄

他首先是一位公民,然后才是一个诗人,一个不幸的人。他不是把精力用来证明自己应当免受法律约束,而是用来证明法律本身应当改变。

——沃尔特·雷利爵士

1944年,正值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捍卫言论自由的演说稿《论出版自由》发表三百周年,乔治·奥威尔参加了国际笔会俱乐部组织的一个纪念该主题的会议,会前,主办者向与会者“散发了印有弥尔顿‘杀死一本书同样也是罪恶’这一名言的宣传册”。不久,奥威尔就大感不爽,他发现,作家和出版家们明显对道德自由——“即在书籍中公开讨论色情问题的自由”——更感兴趣,却“没有一个人提及政治自由”,不少人还竭力“为苏联的大清洗辩护”。奥威尔得出一个结论:“如今,几乎无人能够像三百年前的弥尔顿那样,率直地为思想自由辩护了,”他接着补充道:“弥尔顿的演讲还是在内战期间做的。”

奥威尔是英国人,现代史上的英国一直是个给予知识分子更多宽容的国度,“自由主义”一词即来自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发明,时间早在1707年。雷蒙·阿隆曾不无艳羡地评价道:“在英国,争论从本质上说是技术性的,而非意识形态的,因为人们意识到不同价值是可共存的,而非相互矛盾的。”谁都记得,流亡中的卡尔·马克思曾在伦敦找到了宁静的学术环境,得以从容书写他那志在毁灭寄居国制度的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学说;法国启蒙群贤(如伏尔泰、卢梭)遭受迫害时,也纷纷在英国得到庇护。法国大革命高标倡导的大量新锐观念,曾感染了无数仁人志士,唯独英国人例外。因为,那些观念在当时的英国并无“新锐”可言,英国人只是不像法国人那样,喜欢将浴血女神形象用作自由的图腾罢了。实际上,没有英国“光荣革命”的卓越示范和英国哲人洛克的《政府论》作指引,法国大革命也许是不可想象的。

然而,三百年过后,弥尔顿的观点竟然在一众国际作家眼里仍显得过于超前和不祥,需要用各种借口将其大而化之,泯而灭之。他当年到底说了些什么?——笔者写本文时,《论出版自由》发表已有370年,公正地说,弥尔顿的观点只在个别民主国家得到深化和拓展,地球上仍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对待言论自由的态度大大滞后于弥尔顿的期望。两名蒙面枪手不久前(2015年1月6日)在法国巴黎刺杀了12名只不过擅长用铅笔画些政治漫画的画家,即表明了言论自由理念在当今世界遇到的困境。

1644年的英国已然是一个粗具现代雏形的国家,在中国此时,李自成攻陷了太原,明朝的朱姓天下正摇摇欲坠,稍后,当清兵大军压境、流矢雨集之际,大儒顾炎武比较了“亡国”与“亡天下”之别,倡议“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当时士大夫眼里,中国文化处于堪堪灭顶之时。然而,即使任选一个公认的鼎盛期,中华文明也不曾在追求、捍卫和保障言论自由方面略具寸长。衡诸现代眼光,在这个领域是否有所跟进,乃是丈量文明程度的首选标尺。比如,言论自由高于生存权的原因,并非生存权不重要(只有傻子才这么认为),而是生存权无法过渡到言论自由(纳粹德国的民众曾经享有当时世界上最好的生存权),言论自由却可以在生存权遭遇困境时加以抗争。实际上,言论自由的环境可以使人类在其他权利受到剥夺时找到一种反抗武器,从而改变它,而一旦言论自由不在,无论你受到何等严酷的对待,都将束手无策,坐以待毙。

说到英国文学的伟大标杆威廉·莎士比亚,奥威尔有一个发现:“他在发表不合时宜的意见时特别谨慎。他从没有让一个角色说过煽动性的或者怀疑性的言论,如果那个角色有可能被认为是他自己的话。通观他的剧作,凡是尖锐批评社会的人,凡是不受通行的谎言所欺骗的人,不是小丑,就是恶棍、疯子,或者是装疯卖傻的人,再不就是处于癫狂状态的人。”这个观察很精彩,读者马上联想到,为什么我们总是从伊阿古、麦克白夫人这号人物嘴里听到最辛辣的观点。但未必全面,据说,1601年2月7日,就在埃塞克斯伯爵及其下属在伦敦发动叛乱的前一天,“他们赞助莎士比亚所属的剧团上演了一部特殊的、未经删改的莎剧《理查二世》,”《知识分子》的作者保罗·约翰逊评论道,“该剧被认为是对王权的颠覆。”

不管怎么说,我们无法假定弥尔顿的演讲恰好处于一个言论的安全区间,实际上正相反。

英国的皇家审查制,出现于1538年,始作俑者系英王亨利八世。该政策除了确保皇家免遭批评,由于政府借此控制了出版业,还使皇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1643年,英王查理一世控制的议会通过了新的出版许可条例,我们那位喜欢不时就离婚合法性问题用小册子发表高见的诗人,将面临突变的压力。该条例规定,任何人想出版一本书或哪怕是一份传单,都得事先接受结果难料的审查。一旦遭拒,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救济途径,这意味着随便哪个傻瓜,只要被赋予皇家审查官的头衔,立刻具有对人间杰作的生杀予夺之权。皇家审查官就像所有专制极权制度下的书报检查官一样,其职业品质主要由颟顸、专横和愚蠢构成,弥尔顿遇到了麻烦。只要想到六年后(即1649年)英王查理一世被克伦威尔领导的革命军处决,我们即当想到,弥尔顿发表演说之时,正是俗语所谓“黎明前的黑暗”:这位英王还有割人耳朵的嗜好,只要认定对方不信奉英国国教,哪怕你是牧师也照割不误;大街上不时见到被公开鞭笞或戴枷示众的可怜人;一些人被长期关押在伦敦塔里,理由仅仅取决于英王的一时兴致。

托贤明父亲之福荫,弥尔顿受过良好教育,他早年在剑桥大学基督学院时,常被推选在学院定期举行的师生大会上发表演说,听众中包括大量从其他学院慕名而来的人。演讲是用拉丁语说的,下面这段从拉丁语翻译过来的话,据说出自他不到20岁时的演讲片断,他把批判的矛镞投向了经院哲学:

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些一心一意从事这种有害争论的人,一旦遇到超出他们平常白痴式的辩论以外的新情况,立刻可悲地表现出他们的无知和幼稚可笑。最后,如此刻苦钻研的最高成就只是把你变成一个更完美的傻瓜、更聪明的空想家,在无知方面更加内行。

知识分子品质大概是天生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为什么在那个连名词“知识分子”都不曾出现的时代(法国学者雅克·勒戈夫在《中世纪的知识分子》一书中提到,13世纪的西格尔·德·布拉邦提出的“哲人”,可能是与现代知识分子语义最接近的一个命名,该词语在启蒙时代获得了新的义项,用来指那些积极参加政治的非正式哲学家,如伏尔泰、狄德罗等,约可视为“知识分子”的前身),弥尔顿却无师自通,就那些代表公共幸福和公共正义的主题,接二连三地发表成熟的公共意见。弥尔顿的公共批评往往有一个私人性的出发点,他先是在自己的私人生活中遭遇困境,然后很快发现该私人困境关联着公共关切,最终,当他奋笔疾书时,私人因素已蒸发殆尽,人们看到的弥尔顿,只是一位替民众福祉振臂呐喊的知识分子。所以,19世纪最优秀的弥尔顿评论家之一沃尔特·雷利爵士评价道:

即使在这个最典型的个人问题上,他也不是为个人辩护,而是为全体国民说话。他不能把幸福看成可以偷偷享受的个人占有物;它像正义一样,根植于国家明智而平等的法令之中;他所珍惜的唯一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

弥尔顿在撰写《论出版自由》前,曾就离婚的合法性、幸福婚姻的界定及标准,写出大量志在替全体英国人的婚姻幸福鼓与呼的文章,但萌生这些文章的机缘,却是他本人婚姻上的不幸:他35岁时娶了差不多比他小一倍的玛丽·鲍威尔,那姑娘无论在宗教信仰还是政治观念上(弥尔顿是志在推翻皇室的共和主义者,妻子一家则是铁杆保皇党)都与弥尔顿有着巨大分歧,该分歧在婚后一个月内即发展到无法弥合的程度:玛丽借口回娘家看看,从此一去不返。

当英国皇室于1643年通过了新的出版许可条例时,它首先意味着弥尔顿的写作遇到了突出的个人问题:他那些探讨婚姻制度的小册子,很可能难以存活。我们知道,一项过于久远的法律,常会被时光磨去锐气,这解释了为什么此前英国虽有出版许可制度,弥尔顿的小册子仍能源源不断地印行发表;而当该法律重新颁布时,即使参照“新官上任三把火”的人事和行政惯例,弥尔顿也能预感到它的苛严。就此而言,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首先是为了声张自己那些小册子的“出版自由”,但只要他敏锐的大脑进入沉思状态,只要他的公民责任感得到唤醒——它从来不曾沉睡过——他就不会将自己的笔用作“假公济私”的利器,《论出版自由》一出世,即代表了人类的良知。其中属于弥尔顿自己的,大概只有那份特色鲜明的弥尔顿式激情、弥尔顿式才华,但肯定不包括弥尔顿式利益。弥尔顿的利益早已像盐溶于水那样,溶化在每一位现代公民的切身利益中了。

波兰诗人米沃什在《论禁锢的头脑》一书里写道:“任何一个受到唯物辩证法钳制的人都不得不承认:每个独立哲学家的思想如果没有引用权威人士的语录加以支持,那他就是在说蠢话。”其实,这是一种古已有之的避罪远祸式写作法,不能仅仅因为出现了对权威人士的引用就率尔判定优劣。中国古人向帝王上书,惯以“臣闻”开头,“臣闻”里的“诗云子曰”可以制造一块缓冲地带,不仅使自己的建议易为君王接受,也可使自己免遭处罚:既然这声“臣闻”与上古圣贤捆绑在一起,责罚臣子就相当于让尧舜等大德大贤同时受责,再暴虐的君王也不敢造次。在弥尔顿时代,设法把自己的看法隐匿在某个圣经故事或贤哲名言之下,也是让英王和议会犯难的好办法,“有用”不等于高明,但在“有用”足堪应急之时,“有用”就直通高明。

相比之下,那些明明生活在现代自由表述的环境里却仍不忘用攀附式引用向权威致敬的专家学者,就是另一回事了,他们与米沃什说的那种家伙具有相似的可怜,却不宜与弥尔顿的做法相提并论。《论出版自由》的开头,是几行由古希腊悲剧家欧里庇得斯的格言构成的诗句,它们被题献给“英国国会”,意在使国会衮衮诸公心生怯意:

真正的自由,是生来自由的人

有话要对公众说时,便能畅所欲言,

能说又愿意说的,博得高度赞扬,

不能说也不愿说的,尽可保持沉默;

还有什么比这更公平的呢?

同样,在演说之初先对国会诸公作一番表面上深明大义、骨子里私藏暗镖的恭维,也深有必要。在强调自己的演说旨在使“我们想获得的自由,并不是要使我们共和国中怨怼从此绝迹,而是……达到贤哲们所希求的人权自由的最大限度”时,他接着写道:

这首先应当赞美上帝——我们的救主的大力庇佑;其次便要归功于英格兰诸位上议员和下议员的忠诚领导和不屈不挠的智慧……如果一个人能对你们已经完成的高尚事业坦然地加以赞扬,同时又毫无顾忌地对于你们如何能够做得更好的问题同样坦然地表示意见,那么他便已经向你们最可靠地保证了自己的忠诚,并且用最诚挚的爱戴和希望,来拥护你们今后的行动。

这也是一种“胡萝卜加大棒”的论战术,它也许不值得民主环境下的知识分子师法借鉴,但在任何一个言论自由属于政治性禁忌的时代,却不失为一个高明手段。在那个上帝具有无以复加的尊严的时代,弥尔顿在提及“书籍就像酒和肉一样,有些是好的,有些是坏的。最好的书在一个愚顽的人心中也并非不能用来作恶”时,马上提到圣经里的一个故事,强调“上帝在那个不容置疑的异象中始终说:‘彼得,起来,宰了吃’”,也会获得无可置辩的力量,那等于用上帝的主张来征服世俗的旨意,遭此当头一棒者即使心有不甘,却仍不得不在如何反诘上大费踟蹰。同样,借圣·阿尔巴斯子爵(实即弗兰西斯·培根)的妙语来强调“责罚一种智慧就将增加它的威信。禁止一种写作,就会让人认为它是一种真理的火花,正好飞在一个想要熄灭这种真理的人的脸上”,也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论辩之力。

更妙的是,就像卡斯特里奥曾经拿加尔文早年的观点来反呛他日后的言行那样,弥尔顿还引用了一位当时正任职于议会之中的学界领袖谢尔顿的见解,以期达到相似效果:

我所能援引的证明又有什么能比他的话更好呢?他那部论自然法与国家法的书中,不但旁征博引地搜集了许多大作家的意见,而且还用许多出色的理由与公理用数学的方式证明道:一切看法,包括一切错误在内,不论是听到的、念到的还是校勘中发现的,对于迅速取得最真纯的知识说来,都有极大帮助。

弥尔顿决非一位在言论表达的深刻性、犀利性、生动性上有所欠缺的演说者,18世纪英国文坛祭酒约翰逊博士的感慨——“其实自己写一张稿纸的文字,比把一册八开本的书摘录成一张稿纸还要容易。”——弥尔顿也一定感同身受。所以,当他将战略性引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之后,就轮到自己登场了。在《论出版自由》里,类似下面这些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非凡表述,层出不穷,久久震撼着后人的心灵,启迪着后人的心智:

书籍并不是绝对死的东西。它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和作者一样活跃。不仅如此,它还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菁华保存起来,我知道它们是非常活跃的,而且繁殖力也是极强的,就像诸神中的龙齿一样。当它们被撒在各处以后,就可能长出武士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不特别小心的话,误杀好人和误禁好书就会同样容易。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像。

我们知道,在这个世界中,善与恶几乎是无法分开的。关于善的知识和关于恶的知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千万种难以识别的相似之处……在亚当尝的那个苹果的皮上,善与恶的知识就像连在一起的一对孪生子一样跳进世界里来了。也许正是由于这一劫数,亚当才知道有善恶,也就是说从恶里知道有善。

在我们这个世界中,关于恶的认识与观察对人类美德的构成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辨别错误肯定真理也是十分必要的。既然如此,我们如果想探索罪恶与虚伪的领域,又有什么办法能比读各种论文、听各种理论更安全呢?这就是兼容并包的读书法的好处。

当然,在民主制度上锐意进取的今人已经发现,弥尔顿的个别观点尚可商榷。他捍卫表达自由的意志固然坚定,对于宗教自由却倾向于压制,他曾写道:“我不是说要宽容教皇制和公开的迷信。它们既然要消灭一切宗教和世俗的主权,那么我们只要还想用慈悲和同情的方法来挽救懦弱的人和误入歧途的人,就必须把它们消灭掉。”这个观念肯定有其蒙昧之处。他对出版自由的捍卫,也有一个虽情有可原、但终归难称伟大的局限:他只反对针对出版物的事先审查,对事后追惩则不持异议。所谓事后追惩,依经典的英国式理解——可以英国18世纪最具权威的普通法大师布莱克斯通的表述为代表——指的是这种情况:

毋庸置疑,每个自由公民都有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如果他发言的内容不当,甚至违反法律时,就应当对自己的鲁莽行为负责……根据现行法律,对任何已出版的危险、冒犯性言论,可以基于维护和谐及良好秩序之目的,对其进行公正与不偏不倚之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冒犯性言论”,不仅包括、而且常常还着重针对完全属实的表述。因为,纯就“冒犯”而言,言论的真实性越强,冒犯度越大,随之受到的惩处也相应增大。如果某人只是散布谣言,鉴于谣言就像泡沫那样具有易碎性,反而被认为冒犯性不强而有望从轻发落。

在美国,对布莱克斯通所持原则——该原则可以看成是对弥尔顿主张的遵循——的颠覆,始于1917年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勒尼德·汉德在“《群众》杂志社诉帕腾案”中的判决。当时正是一战期间,美国人的爱国主义情绪空前高涨,有人甚至敏感到连“德国泡菜”都要改叫“自由泡菜”的程度,而激进的《群众》杂志竟然撰文攻击征兵制度,这不啻为对沸腾民意的公然挑衅。然而,年轻的汉德法官最终判《群众》杂志胜诉,理由是:

不管这些作品是适度的政治推论,还是过激、不当的谩骂,在美国这个以言论自由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人人皆享有批评政府的自由……钳制这些可能动摇人民意志的言论,无异于镇压所有对立评论和意见……言论只有在直接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如果把合法的政治言论当作教唆煽动,就是驱逐了民主政治的守护神,是最大的不宽容。

可以认为,汉德法官影响深远的伟大判决,最终使得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所倡导的言论自由精神,抵达一个相对功德圆满的站点。不必怀疑,若弥尔顿泉下有知,一定会对来自汉德法官的纠正,心存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