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的全球化

2015-03-30 17:34

实现罗尔斯

 

徐斌/文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简单来说,罗尔斯构建的正义理论包含了两个原则:一是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为基本的自由与权利;二是改进了社会中最为不利人群的总体利益,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只有这样的制度不平等才被视为正义。这些原则被概括为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尽管采取了以普世性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面目,但罗尔斯的正义论仍然有其“地方性”。平等原则保留着罗斯福新政自由主义的遗产,差别原则与美国二战后的种族与性别政治实践密不可分。“为最不利人群提供机会平等”的表述与70年代美国的“纠偏行动”如出一辙。如此美国化的“地方性知识”背景,使得罗尔斯在晚年也愈发保守地将自己的正义原则界定在“封闭的社会”中。

作为罗尔斯的弟子,博格的《实现罗尔斯》努力打破的就是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限制,试图建立一种全球化的正义观。这也使得博格成为全球正义理论的重要人物。全球正义理论首先在于对“基于博弈”与“基于价值”的两种国际秩序的理解。

人类过往的国际政治史充满了纷争与战争,人们常以为世界的无序是因为缺乏有效的世界政府的存在。这样的理解来自于绝对主权的世界观。这个世界观假设,一个法治国家必然设定一种终极审判权威。在康德看来,“法治国家包含一种唯一得到承认的、解决所有争端的决策机制。这种机制要求某种积极的权威,因为仅凭成文或不成文的准则(一部神圣的经文、一套法律文件,或者其他),并不能解决有关它自身解释的争论。”有限的和分裂的权威同样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这些分散的权威之间就会对解释问题争论不休。由此,和平有赖于一个终极的、至上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威。

但是有效政府的理论忽略了霍布斯主义也能产生一种“基于博弈”的动态均衡,而这就是当前国际秩序的真实写照。国际秩序的参与者主要受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毫不顾忌对方的利益。尽管没有共享的价值与相互信任的基础,各方仍然会支持一种共享的制度结构,只要该机制条款满足各自的审慎均衡,从而形成一种临时协议。“无论各种价值有多么深植人心,它们对参与者的行为以及临时协议条款的影响却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参与各方相互畏惧,所以,每一方都会优先考虑自己的生存和价值的长期安全,而非它们的短期表现。”没有哪一方会用严格的伦理来限制自己对力量的追求。在这个黑暗森林中,唯有依靠力量,它才有希望生存下来并最终占据优势,从而根除来自其他各方的威胁。

在临时协议的世界中,由于缺乏互相信任和服从机制,各方可能会“重新阐释”,违反、再次谈判或者废除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只要他们认为这样做符合它们的最大利益。参与者们永不懈怠并时刻保持最高警戒。总而言之,临时协议的条款本质上反映的是一种基于参与各方的力量和战略利益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与各方所拥有的价值相分离。“没有任何一种民族国家内部的价值能够超越那种由领土之外的现存敌人所带来的暴力颠覆的威胁。”实际上,国际关系是一场生死攸关的斗争,并且各国政府陷入到一种互不信任的恶性循环之中。即使是中央政府的建立,也对原则性的问题束手无策。因为它无法用法律的框架安排主要力量之间的竞争。博格提出一个有趣的思想实验。假设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五个强国中,力量分布表明只要三方结盟就足够强大到贯彻自我意志,那么五强的任何一方考虑的就是如何加入这个主导联盟,否则它只能等待联盟倒戈自身。这种安排远不能保障一种长期的安全,同样是一种基于博弈的平衡。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那些最贫穷和在战略上最不重要的社会和地区会普遍遭到忽视。没有政府会单方面对外国人表示过多的关切,因为这种关切容易削弱它的谈判地位。这种残酷就表现在有高达五分之一的人终生贫困,而且生活在饥饿的边缘,与此同时,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一万亿美元被用于“防务”,以及改变或维持现存的力量分布。根本的问题不在于,现在的全球制度秩序奠定在一种暂时的力量均衡的结果上。而这,正是阻碍国际事务的道德进步的主要障碍。

如何摆脱这种基于多变的力量分布影响的自由博弈呢?要打破这种“基于博弈”的临时协议,就必须首先改变全球秩序的基础结构。这项基础不应当奠定在各自的功利计算上,而应当是全世界国家之间的共享价值基础上。首要的认为是寻找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原则的基础,在现有各国关系中寻找一些被真诚共享的价值。“我所设想的进步始于某种关于价值的共识,不论这种共识多么狭窄,它依然同意建立一些制度的固定点,这些固定点高于一般的协议和谈判,从而免受来自主要参与方的力量、利益和机会的变动的影响。”在博格看来,这一可能的价值就是国际多元主义。

国际多元主义的共享价值来自于宗教改革历史的启示。中世纪的欧洲历史是一副宗教战争的血腥画幅。新教改革之后,不同基督教信仰之间关系的发展表明,在经历数十年的血腥战争后,一种临时协议出现了。它体现为“谁的领土、谁的宗教”(cuius region eius religio),即每一个君主可以把自己的宗教强加给他的臣民而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然而,这一暂时的便利之举逐渐转变为一种真正共享的价值承诺:从宗教宽容到对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尊重。现在,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强迫的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思想的核心价值,而且它在相关教派的成员之间也普遍被共享为理所当然的道德信念。

现今世界摆脱基于霍布斯主义的临时协议困局,关键在于广泛接受一种所谓的国际多元主义。以此为基础,奠定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建立最为基础的制度正义。从而,《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捍卫的“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其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能够保障每个民族追求自己的终极价值,同时又对其它民族的价值展现最为宽容的态度,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可以摆脱斗争,和平共处于多元主义的价值中。

所谓“基于价值”的全球秩序指的是,全球国家都相互尊重各自的价值追求,保障文明的多元形态。这显得过于“乌托邦”,博格并不停留在理想形态的描绘,而要求一种积极的构建力量。这就是罗尔斯正义第二原则的力量。保护社会制度中最不利人群的机会平等不仅是民族国家范畴,更应当是全球范畴。如同罗尔斯薄的无知之幕驱除的种族、性别与阶层等偶然,博格构建了厚的无知之幕来洗刷自然资源、地理位置、国籍出生等偶然。在他看来,“国籍是另一种深刻的偶然(就像遗传特征、种族、性别和社会阶层),这种偶然作为更加隐蔽的制度不平等的根源,也许是自出生就无法逃避且始终存在的。”

换言之,作为第一世界的西方国家的公民,对于第三世界人民的苦难富有一种国际正义的责任,推动整个制度结构的改善。这种情形也发生在美国革命、美国内战和罗斯福新政中,社会制度不能仅仅因为其存在就有道德上的圣洁。如果我们凭借反思而确信它们是不正义的,我们就以可行的改进为努力的目标,即使一些真正的道德分歧暂时无法解决。在博格的全球化正义中,一种新的道德责任产生了:“就我们共同地把现有制度强加于最不利参与者而言,这是一种共同责任。当我们发现自己是一个不正义的制度结构中的优势参与者时,这个责任就尤为重要。我们负有在不正义制度下拒绝合作的消极责任;并且我们必须反思并推动制度改革。”

这些抽象话语表达的哲学理念正是冷战结束后的美国全球战略思想。《实现罗尔斯》发表于1989年,正值冷战结束之际。冷战前后,自由主义的主题已经发生变化,从原来的意识形态之争,变为了唯一的全球帝国治理问题。未来世界的走向是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和还是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仍然悬而未决。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全球化努力,毋宁说是对当时帝国责任的哲学辩护。无论是出兵阿富汗,还是轰炸南联盟,都充满了拯救世界的辩护色彩。

但是,全球正义理论却无法面对美国战斗机对于平民的轰炸。1995年,日益保守的罗尔斯在发表的“广岛五十年”中指出,从汉堡、德累斯顿到东京,这种将平民与中心城市的轰炸合理化的行为无异于蓄意谋杀,任何的道德辩护不过是自欺欺人。在骨子里,现代人都是霍布斯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