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要求证明“我是我”背后:近六成第三方支付账户未实名制

胡群2015-08-03 20:2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群/文 央行一纸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征求意见稿不仅让整个第三方支付领域为之震动,并激起支付领域之外的各界争鸣。经济观察报试图探究征求意见稿背后的缘由。

自2004年支付宝的问世至今,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走过了十一年的历程,获得央行牌照的机构达到269家。由于监管鼓励创新及产业环境在发生重大变化,已有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成立数据公司、金融公司以及电商公司,从单纯支付业务的提供商转型为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这块当初基于银行主动放弃的业务已延伸到金融多领域,甚至冲击到银行最核心的存贷款业务。

对此,银行苦不堪言。“我们不是不作为,也不是动作慢,而是银行的任何创新业务都必须遵守监管要求,相比而言,支付机构的创新则几乎不受太多监管。”一位银行业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表示,现在央行征求意见稿将支付机构的拉回监管体系中。大家都处于类似的监管。这正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近六成第三方支付账户未实名制

央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称,“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经济观察网表示,此条过于苛刻,如按照办法施行,现在的支付公司没有一家可以达到,好多用户无法再开立新账户。

“办法要求开立综合账户的,要面对面的方式核验身份,或者采用5种以上的验证方式进行交叉验证,消费账户需要3种以上的方式进行交叉验证。交叉验证指的是公安网验证、银行卡验证,学历验证等,这意味着需要5个或者3个以上的机构证明你是你。这种验证基本上不可能实现。因为除了公安网有全国公民信息数据外,其他政府部门(社保,征信、工商、教育等)均仅有少部分公民信息。”该支付人士称,对于偏远农村的用户来说,因为数据不全或缺失,将无法在支付机构开账户。

对此,央行人士表示,除了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系统,也可以找几家银行的信息验证,不同银行交叉验证也可以。

要证明“我是我”,才是这一条的根本,其背后在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近六成账户未实名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内银行网上支付客户总数为7.93亿个,同比增长23.91%。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总量为21.94亿个。目前完成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共有9.45亿个,占总支付账户总量的43.07%,占比较低。

央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称,“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看似简单的规定,背后蕴藏颇多。即使有超四成的支付账户实名,但并未达到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即消费账户三种以上交叉认证,综合账户五个以上交叉认证。而银行账户在开设时,已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以及公安部网站的联网核查核验身份。

第三方支付“监管红利”终结

互联网金融享受政策真空期久矣,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红利”已达十一年。以财付通、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可控、日趋成熟,对服务小微企业、创新经济以及大众消费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在央行及各监管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监管下,第三方支付行业在过去十一年间获得了快速发展。

近年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被大肆吹捧,但监管层多次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但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监管层并未出台任何政策规范其发展。

原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表示,银监会坚持线上与线下统一的监管标准,网上金融业务不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则指出,为了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需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能听任其不受约束地“野蛮生长”。

银行业人士赵飞认为,传统银行也知道开立多功能电子账户的好处,但是苦于监管,无法行动,在传统银行在前台拼命拉户办卡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账户”这一异度空间的降维攻击获取了胜利果实。

现在银行正重新重视支付工具,几乎每家银行都开设网络支付及移动支付。

央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称,“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共有112家支付机构取得人民银行办法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有45家非金融机构获得移动支付业务许可。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以上四类支付业务在2014年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374.22亿笔,金额24.7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3.43%和137.6%。笔均业务金额660.57元。

与之对应的是银行类似业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发起的支付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三种业务类型)在2014年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333.33 亿笔,金额1404.6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28%和30.65%。笔均业务金额4.21万元。

虽然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网络支付支付笔数相近,但笔均业务金额相差近7倍。

金融市场研究院主任
主要关注银行、信托、fintech领域市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