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注册制改革须“三步走”、“四配套”
2016-03-01 12:47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周子崴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各界对注册制改革的看法,无论从实现过程还是内容构成等方面,理解均不相同。为此,经济观察报就“十三五”期间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方向等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周子崴 3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将施行。证监会和交易所方面已经在快马加鞭地进行各方面的准备。

股票注册制改革是牵动资本市场各个层面参与者的改革焦点,而且在去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已有提及。建议提到,“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各界对注册制改革的看法,无论从实现过程还是内容构成等方面,理解均不相同。为此,经济观察报就“十三五”期间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方向等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经济观察报:在2016这个跨越之年,资本市场领域的注册制改革已经如箭在弦,那么在“十三五”规划中,注册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李曙光: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已经明确,就是到2020年要实现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转变。按照中央的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实现注册制当然有多方面寓意,一方面是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十三五”期间的一些大战略,像“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国企改革战略来做配套措施。

注册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与企业数量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太小。2015年中国应年报企业1741万户,可上市公司加上新三板企业才一万来家,我们两者比例差距非常大。资本市场为国民经济输血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也与国家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脱节,满足不了社会投资者和企业对一个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的需求。其实资本市场满足不了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区别不仅仅体现在股票上市发行审核的过程,也是一个“门槛”。一直以来,核准制下的“门槛”太高了,上市公司较少,因此注册制的目的第一是要降低门槛。第二,要带来理念上的变化,核准制实际上是监管机构在为上市企业“背书”,为市场行为提供担保,这跟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形势、投资者的需求、对市场的应有认识有很大差距。需要改变的理念包括“政府背书”的理念、监管的理念以及明确企业上市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等。

在注册制下,交易所将扮演比较重要的角色。现在市场主要关心的是发行审核,而不是上市审核,而在注册制下,发行审核环节大大放松,而上市审核将成为主要的关注点。上市审核的权力在交易所,现有的两个交易所是满足不了需求的,因此我们一直在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现在发展最快的是新三板,新三板其实是调整上市结构的重要板块,另外战略新兴板也在酝酿之中。战略新兴板如若推出将更好地助推企业的上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能够很好地释放企业上市融资的需求。

对于交易所而言,如何把控上市的节奏,现在来看对他们是有压力的,但在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环境下,这个事情不难做好。除此之外,交易所一定要监管上市企业的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同时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这是上市审核的整个环节对交易所的要求。

经济观察报:注册制实施之后,监管者等市场参与各方的权责应如何界定?

李曙光: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权责利关系应对等。我们不讳言大量等待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企业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上“泥沙俱下”,这在新三板市场上表现明显,当然现在新三板没有竞价机制,主要靠做市商制度和协议交易制度。但我们可以看出来,即便将来有竞价制度,投资者也会用脚投票。上市企业只要信息披露合规,上市后其企业经营如何,股价如何投资者会自己选择。当然我们不是说只依靠投资者,监管制度也很重要,尤其在现在的中国,但监管机构不应该事前背书,而应该是有诉必理、有理必应,即受理了就一定有对应的处理结果。上市公司则应该转变成满足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其所有信息披露应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无重大违法行为,否则的话就要自负其责。

中介机构是企业上市最早的介入者、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整个上市计划的策划人,券商、绿色、会计所对企业的了解应当“事无巨细”,所以中介机构非常关键。如果证券法实施有力、如果中介机构能够完全围绕其声誉进行业务,那么其角色就没有太大的问题。另外我们也可以运用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管理,比如市场准入制度、吊销其营业执照,那么他的压力就比较大了——这就需要相关制度不仅要制定完善,更要落地。另外,我们的投资者也要转变理念,提高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

经济观察报:注册制改革应该遵循怎样的步骤和路径?改革的时间表应如何安排?

李曙光:我的意见是分“三步走”。首先要做的,是让大家清楚地了解注册制的含义,注册制不是不审核,而是要改变方式;注册制不是给你树立一个很高的围墙,而是给你一套清晰标准。其次是逐步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的功能分清楚,发行审核要放松,上市审核仍要严格,特别是对上市交易过程,事中事后的监管要跟上。同时让市场参与各方形成对股票市场功能的清楚了解。

在此基础上,我所说的“三步走”,第一步是逐步把发审委改革成聆讯委员会,聆讯委员会最好脱离证监会,成为第三方机构。在注册制改革第一步的过程中,它仍应当可以在股票上市过程中拥有通过权和否决权。这个阶段审核可以继续存在,但必须是理念不一样的审核,即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作为主要审核理念,当然这样的职权是交给交易所还是成立独立的委员会仍待讨论。第二步,这样一个聆讯委员会或者交易所,逐渐实现在上市过程中只保留否决权,没有通过权。所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都可以上市。第三步,该委员会的意见只作为参考意见。也就是说企业能不能上市,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把握上市节奏,而非对企业上市标准进行审核。

总的来说,第一阶段,也就是2016年2017年,市场准入仍需要有一个责任机构的审核;到了2017、2018年,相关机构只保留否决权;到了2019年2020年,则过去的发行审核转变为参考职能。这是一个基本的“路线图”。

经济观察报:需要建立怎样的配套机制以确保改革效用最大化?

李曙光:注册制虽然只是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一个变化,但是涉及的面很广。第一,我们的监管机构要硬。要真正地有诉必理,有理必应,只要受理了就要有回应。当然这样就要排除各种利益集团的障碍。

第二,就是制度也要硬,要跟进,所以证券法的修改非常重要,对于监管的权责表述需要更加清晰准确。严格说来,对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目前的证券法已经落后了。比如原来是强调三年盈利能力,还要有一定的门槛,多层次资本市场如果完善,门槛就不再重要,当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建立转板制度。如果转板制度成熟,企业在哪上市无所谓。也就是说,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的配套制度要建立起来。

第三,原来的证券法的规定侧重于盈利性要求,现在更重要的则是信息披露,面对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有足够的透明度,而不机械要求三年连续盈利,只需要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另外,就是真正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能有欺诈、虚假、误导、遗漏的信息。最好不要有广告、夸张的信息。信息遗漏也不能允许,这些都应该列入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细化规定,什么是“重大信息”,什么叫“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这都需要明白的定义,这是一个整套的配套制度。

第四个配套制度,也是最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上的欺诈交易,包括老鼠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实现更有力的监管。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在法律制度、政策措施、执法手段和一些诉讼渠道全面配套,要以严刑峻法作为保证。我想注册制如果有这样一个环境,那么就会让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更多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与好的上市公司共赢共同发展。我们的目的是让投资者真正去做投资,去享受红利而不是让投资者更多地去做投机,而现在的这个市场更多地是鼓励投资者去做投机,如果整个市场中充斥了投机,这个市场必定是个有问题的市场。这样的机制建立要依靠投资者的诉讼,也要依靠我们监管机构的监管。一个好的市场中,谣言、小道消息、内幕信息满天飞的现象是不会出现的,要做到这一点,我们的监管机构就要在公司上市之前和之后,把这些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样我们就监管到位了。

当然,我们还需要很多的配套机制,包括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对上市企业的要求,包括我们对证券业协会的一些辅助监管要求,包括我们相应的股票登记结算的一些安排,这些都和注册制相关。所以注册制看起来只是证券法中的一两个条款,但是它涉及证券法的全部内容,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重大问题,如果没有这些配套制度的安排,我们注册制要去改革的好是很难的。除此之外,法律的完善不是全部,关键的是我们相应的法律要做到真正落地,注册制就是要这些制度能够在一件一件的个案中真正实施起来,这样配套起来才是有效的。

经济观察报:去年股市剧烈震荡之后,《证券法》修订工作节奏生变,作为其重要内容的注册制改革先行。你认为《证券法》修改时间表如何?

李曙光:目前证券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了,全国人大已经做了一审,但是股市去年以来的巨幅调整,让我们意识到,原来证券法修改的内容还是跟不上证券市场发展的形势,二审就推迟了。如果说证券市场还是长期的低迷,如果第一季度经济还不太好,我想这个二审也许会推迟。如果4月份不行,或也会在6月份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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