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贷联动来啦!

胡群2016-04-21 20:0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群 历经一年有余,投贷联动终于迎来了试点。

今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5家试点地区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10家成为首批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

“投贷联动试点已突破当前的商业银行法,首批试点地区及银行将视科创企业发展和成长而确定下一步调整和扩展。”银监会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称。

首批试点

国务院自2015年3月13日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投贷联动,至今已有一年有余,虽然业务政策频出,但直至今年3月底,思路才基本明确,预计近期监管部门将出台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融资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并将优选有意愿的创新区进行试点。

据以上三部委的指导意见,首批试点地区为: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首批试点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各类机构类型中,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各一家,城商行的选择在于试点地区。”上述银监会人士称,原则上是先选择试点地区,再在该区域中选择试点银行。

根据指导意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可根据其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在上述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普浦发硅谷银行可在现有机构和业务范围内开展试点;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可在设有机构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

“14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优选5家。”科技部人士称,试点区域分布在东部沿海及中西部地区。

在试点机构中,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未设立投资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但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银行子公司应以自由资金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在信贷投放方面,银行贷款来源于表内资金,不能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突破商业银行法

投贷联动自国务院于2015年3月提出到推出试点,已历经一年有余,其症结在于商业银行法的约束。

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既已提出:“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虽然设想较好,但仍受限于法律和监管方面的约束。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境外子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投资。”

此外,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一系列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使得投贷联动一直难以开展。银监会方面表示,一旦试点适合科创企业发展和成长,将调整和扩展试点地区及银行。

风险容忍与分担

与债权相比,股权虽然投资回报率更高,但其风险更高。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魏国雄认为,向风险较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除了法律法规约束外,还必须按市场规则开展,商业银行在对风险能有效防控或覆盖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才可以与投资联动,投贷联动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越过了法律红线就是违法行为、违法经营。

三部委指导意见称,开展试点的机构应合理设定贷款风险容忍度,确定银行及投资功能子公司之间的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立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但该指导意见并未披露风险容忍度,据市场人士表示,各家银行的风险容忍度可能不尽相同,甚至各个试点区域的试点银行的风险容忍度也将不同。

金融市场研究院主任
主要关注银行、信托、fintech领域市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