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万科事件中的公司法治和资本市场

田国宝2016-07-02 11:1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国宝

万科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各方关注。7月1日,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以“企业家与契约文明”为题,以万科为例,邀请经济学家、管理学家、法学家和媒体人士,就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企业家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资本与企业家的关系等问题展开研讨。

以下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军教授发言整理,文章未经发言人审核:

万科事件还在发展中,目前对两个问题应该反思,一个是公司法治,一个是资本市场。

先说公司法治问题,事件最初由董事会决议纠纷产生,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表决有一套规则,万科章程又有特别规则,但是公司法又没有明确说章程可以另行规定。

公司法124条对上市公司有一个特殊规则,于是我们就看到一般规则上有了章程例外,又加上了一个法律例外。大家都围绕这个解释,比如说关联方不参加表决,或者说回避表决,这一票到底能不能计算到基数里,这有很多现实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可以争辩的,问题会永远存在,没必要期待公司法把问题全解决了,以后不会产生,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法律能做到这一点。公司法治存在,随着新事件不断产生,会有很多问题提出来,这都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会永远存在。

现在法治挑战或者缺乏不在于公司法不够完善,而在于没有一套机制把日常对公司法的解释积累下来。

第一,我们没有很好遵循先例判决制度,各级法院审理地方案件都没有解释公司法,一个案件下来,下一个相似案例,还要按照这个方式去解释,这是最大的问题。全国法院每天都在解释法律,但是没有办法积累下来,没有办法体系化,没有办法进行系统的比较。

第二,法学院教学科研没有利用这些资源,把法院解释挖掘出来,然后在学理上进行讨论。

第三,律师应该发挥更多智慧,主动性,把商业实践当中的东西形成惯例,或者推动它形成惯例。

公司法治有缺失的东西,我们总说法律不够完善,实际上法律永远不可能完善。   

我们再来说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很大的一个挑战,就是企业家和资本。从经济学上,企业家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组织者,其中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资本。

很多企业都是企业家创立的,然后资本进来了,按照公司法的话,资本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如果企业家没有股权的话,他实际上就变成了一个打工的,等于请了一个主人进来,这个主人又可以选择他,这个博弈可能是始终存在的一个尖锐矛盾。

我们没有必要去美化企业家,也没有必要去妖魔化资本,这个不好说,在某一个案件里的争夺到底是谁是谁非,要个案的去分析。我想说的是,资本市场的法律框架是不是给他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合理博弈环境,这个是很重要的一点。

目前法律框架对资本是比较友好的,对企业家是不够友好的。比如在公司法上,公司法是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董事会不是公司中心,这跟美国公司法有很大区别。

很多事情都要交给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是权益保留,规定中不是董事会权利的,都是股东大会的,可以看出资本话语权根源在这里。另外我们也看到,企业被收购时候管理层没有多少反收购措施,这也表明了是对资本友好,而不是对管理层友好。

对资本的友好还有一个表现,他可以融资,通过杠杆,据说有20几亿的杠杆,然后就能够动用很多资金来完成收购。但是这样做也不好说谁是谁非,经济学上也有很多讨论,这样做到底好不好。

杠杆高了会有很多风险,这个风险往哪儿转移?就需要资本市场规则,要求他进行更多、更细致、更深入信息披露,不能掩盖起来,增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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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开发报道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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