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催化了滴滴与优步的“联姻”

宋建禹2016-08-04 17:12

经济观察网 宋建禹/文 8月1日下午,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并和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双方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优步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

从6月份优步全球与滴滴相继宣布新一轮融资高达60亿美元和73亿美元到现在,不到2个月时间,双方从立马横刀、一决雌雄到现在相亲相爱、宛如一家,真可谓“来龙去脉绝无有,突然一峰插南斗”。而7月28日最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无疑起到了巨大的催化作用。而紧接着8月2日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

尽管滴滴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没有实现赢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而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因此,商务部有足够的理由对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的行为主动进行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观察滴滴与优步前段时间进行的“补贴大战”可以明显看到恶性竞争中价格战的影子。价格战一般是在无差异化产业中由于商品过剩引发的,目的无非是击败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通常是在竞争白热化的红海市场中出现。而在网约车这个细分化的蓝海市场中,滴滴与优步两者不约而同采用了价格战这种“红海战略”,姑且不论两者地位的主动与被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成功摧毁了行业附加值,行业壁垒已然形成,何况由于互联网商业的特性,在细分化的垂直领域,后加入的竞争者本来就处于极度劣势地位。在“网约车”领域法规暧昧不清时,这种竞争方式无可厚非,而法规一旦出台,这种方式基本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不管是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角度还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那么作为行业的两巨头,在任何一方都无法取得资本竞争胜利的情况下,选择收购确实是一个最优选择。起码股东们都可以长出一口气了。至于垄断这个问题,在《反垄断法》中有两个很有意思条例,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其中第三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第五项,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在这两项中,此次收购事件在逻辑上明显占优。再从消除恶性竞争和稳定市场环境等方面看,此次“经营者集中”在审查上基本没什么问题。关键点只在后续的市场规范、引入良性竞争等方面了,比如与出租车行业的竞争是往整合道路上走还是往错位发展道路上走等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意思的是8月2日早,乐视网董事长兼CEO也是易到用车大股东的贾跃亭在微信上回应滴滴和优步合并一事:“恭喜滴滴和Uber中国的合并。共享专车世界里不需要垄断者,也不会有垄断者;用户失去选择,共享将失去灵魂。我们不会为躺着进入行业前二而窃喜,或许下一场专车之战才刚刚开始。用户价值第一是LeEco的DNA,物品们会永远为用户利益而战,易到将会很快推出史上最大力度冲返活动,尽情期待吧”。

在这个移动出行行业中消费者和平台粘性不足,满意度向忠诚度渐渐转变的重要时刻,也是行业两巨头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担心权益受损的关键时刻,贾跃亭的回应无疑对易到用车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就8月3日推出的“史上最大力度冲返活动”反响来看,网友们并不是很满意。就此次事件,双方能否上演一出“动态博弈”的“经典剧”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