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赋税”与“公正税收”

雷颐2016-08-08 15:38

【城南旧事】

雷颐

“除了和平、轻赋税和宽容的司法行政外,把一个最野蛮落后的国家变成最繁荣的国家,就不再需要别的什么了。”这是一句常被人引用的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名言,很能反映他的思想。然而,在斯密的著作中却查不到这句话。

原来,这句话是爱丁保大学的哲学家和数学家道格拉斯·斯图亚特(Dugald Stewart)于1793年,也就是斯密去世三年后,在爱丁堡皇家学会(Royal Society of Edinburgh,RSE)的演讲中披露的。斯图亚特出生于1753年,比1723年出生的斯密小了整整三十岁。

斯密早年在格拉斯哥大学(Uni-versity of Glasgow)就学,后长期在该校任教,曾一度任该校校长。他于1790年7月中旬与世长辞,去世前,他将自己的手稿全数销毁。逝世后,自然有不少怀念文章,但正如斯图亚特在演讲中所说,非常遗憾的是,他早年的学术思想,完全依靠当时学生的回忆,但毕竟几十年过去了,难以准确。

幸运的是,就在斯密去世不久,他在1755年一次演讲后遗留在邀请单位的手稿片断,无意中被人发现。这份手稿片断,对研究斯密的思想、尤其是早期思想非常重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1776年才出版,但这份手稿表明,其基本思想和观念,早在二十年前,他三十岁出头时就形成了。

其中一段话他这样写道:“人通常被政治家和规划者看作只是一种政治机制上的物质。规划者打乱了人类事物运行进程的自然过程;人类事物的要求不多,别打扰她就是,在她追求自己的目的时保证公平,因此她才有可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另一段话则这样写道:“除了和平、轻赋税和宽容的司法行政外,把一个最野蛮落后的国家变成最繁荣的国家,就不再需要别的什么了。所有其余的事情,就由事物的自然进程来实现。所有反对这一自然进程、用强力迫使事物另改渠道,或者在某一特殊点极力阻止社会进化的政府,因此使自己成为压迫者和专制者。”

他后来的研究就是沿着这两段话中的思路展开。

第二段话中的“轻赋税”一词,斯密的原文是“easy taxes”。后来多数人都将其解释为“low taxes”或“light taxes”,汉语自然也将其译作“低赋税”或“轻赋税”。不过,英国史权威、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终身院士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教授却不认同这种解释。在《现代世界的诞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中他写道:“这并不是亚当·斯密的意思。亚当·斯密一定非常清楚,在西方世界,英格兰人是税负最重的(the most heavily taxes)国民,富裕的英格兰人通常比其他国家人民交纳的税款要高得多。”他引述著名的欧洲经济史专家、美国西北大学教授乔尔·莫基尔(Joel Mokyr)的研究支持自己的观点。莫基尔的研究证明,整个18世纪,英国的平均纳税额比世界上任何国民都要高得多,只有荷兰可与其匹配。1715年,政府征收国民收入的10%作为税收,1810年征收到了18%。但是,这种税负从未导致严重的政治危机。

据此,麦克法兰认为:“‘easy’指的是另一种东西,它预示了现代税制的诸般原则。”正是“现代税制的诸般原则”,使18世纪的英国高赋税而未导致严重的政治危机。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阐明了赋税的基本原则,他的第一个原则是公平: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纳国赋,维持政府”。“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第二个原则是税收必须有定则,也就是可预见,不随意(predictable and not arbitrary)。“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第三个原则是便利。“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需予以纳税者以最大便利”。第四个原则是节省。“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尽量不在征收过程中被吸走、流失。

此即亚当·斯密著名的赋税四原则:公平、确实、便利、节省。这四项基本原则,没有、至少没有明确提到“轻赋税”或“低赋税”。他还明确写道:“赋税虽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对民众损害最大的是赋税的不确定,甚至不是不平等,更不是赋税的轻重。麦克法兰认为,斯密的现代税收原则早已在英国就位。“更有甚者,赋税必须得到主体纳税人群,即议会所代表的上层和中层阶级的同意方可征收。美国殖民者之所以大声疾呼‘无代表权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就是基于他们将自己的地位与母国相比。”

显然,麦克法兰教授认为斯密的“easy taxes”是他的一套现代税收原则,一词之下,有一套复杂的话语系统,而非简单的“低赋税”或“轻赋税”那样简单。如果麦氏所言不错,就应重新考虑“easy taxes”的译法,以最能代表斯密税收原则、理论的概念翻译此词。古往今来,不同国家不同政府,历朝历代,赋税有轻有重。因此,赋税的“轻”与“重”,并不能作为“税收”现代与传统的标准。传统税收,无论是轻是重,都是“掌权者”的单方面决定;现代税收,无论是轻是重,都要经过一定程序,由纳税人与征税者之间的博弈决定。有没有经过有纳税人代表参与的合理、合法的程序,才是税收“现代”与“传统”本质不同的标志。只有经过这种程序,征税、征税额度才是公正的。愚以为,“公正税收”或“税收公正”,可能比“轻赋税”或“低赋税”更合斯密“easy taxes”的本意。

严复是《国富论》的首位中译者,自然深受斯密的影响。在一百多年前,他在翻译《国富论》、孟德斯鸠的《法意》中,作了许多按语和评论,对清政府的税收政策提出批评。他也认为赋税的关键不在于税收多少,而在于有没有公正的税收:“今日中国之时势,所最难为者,其惟国用乎!对于外侮,武备诚不可以不修,而兵之为物,固耗国之尤者也!然则其加赋乎?夫赋固已加矣。”从镇压太平军到甲午之败,再到庚子赔款,国家赋税已如“敲骨吸髓,所余几何?乃今而犹言加赋,忍乎?”但是,他仍认为赋税并非不可增加,关键在于何种制度:“使其参用民权,民知公产之危,虽毁私家,不可以不救。其立法也,为之以代表之议院;其行法也,责之以自治之地主。是其出财也,民自诺而自征之,则所出虽重,犹可以无乱,然而政府所不为也,不收民权为助。”重要的观点恕我重复一遍:清政府长期面临内忧外患,不得不敲骨吸髓般征收赋税,仍要加税,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而在于没有公正纳税的程序、机制,如果有公正纳税程序、机制,增加赋税是人民自己答应承诺的,所以虽然负担加重,并不会引起民变生乱。可惜清政府不作此改革,没有用民权的力量来帮助自己。清政府的状况,与莫基尔教授所研究的,整个18世纪英国的平均纳税额比世界上任何国民都要高得多,但这种税负从未导致严重的政治危机形成鲜明对照。

同样是加赋税,加重了大清王朝的政治危机,却未导致大英帝国的政治危机,关键点就在于有没有“easy taxes”,即能“收民权为助”的公正税收。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研究员,著名历史学者。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与当代中国史。主讲《中国近代史讲析》、《法西斯主义理论剖析》、《辛亥百年的变与不变》等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