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的来龙去脉

雷颐2016-12-09 14:06

【城南旧事】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2005年9月初的一天,一则出售月球土地的消息引起人们好大兴趣。原来,这天有媒体报道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成立,并在办公地点门口挂起“月球大使馆”的牌子。该公司的业务是专门销售月球土地,每英亩(合6亩)298元人民币,同时给购买者一张月球土地证书。

一个多月后的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还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开盘。出人意外的是,还真有人买,而且生意还相当不错,三天之内就有34人买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或许是怕更多人上当受骗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北京朝阳工商分局随即制止、叫停了这桩买卖,并对该公司做出处罚,扣留其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责令其退还所售月球土地款项。

政府工商部门出手,当然“师出有名”,但这“名”颇有讲究。朝阳工商分局是以涉嫌“投机倒把”制止、叫停并处罚这家公司的,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月球大使馆”当然不服,11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的强制措施,返还扣压的款物等。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攻防焦点竟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性问题。2006 年10 月,海淀区法院认定,该公司销售月球土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投机倒把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月球大使馆”依然不服,继续上诉,2007 年3 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年半来,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好不热闹。有道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这一年半的“热闹”之中,一个曾经影响人们政治和生活几十年,但已经淡出政治、经济生活十余年的“投机倒把罪”再度回到现实生活中,引起了工商界、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投机倒把”的重视、警惕。

通过低买高卖实现货畅其流,填补价值洼地,是市场经济最正常不过的经济活动,但与计划经济却扞格不入。在计划经济年代,这种个人的经济、商业行为被称为“投机倒把”。

早在1950年11月,还未完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就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将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经营;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暴利;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使用假冒伪造,掺杂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谋取非法利润;一切从事投机活动等八项行为,定性为“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明令禁止、取缔。

从1953年“统购统销”起,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并且计划得越来越严格。绝大多数商品都凭票证供应,从粮票、布票、鸡鸭鱼肉票到烟、酒、糖、瓜子、花生、粉丝票……从自行车、缝纫机、座钟、大立柜到线袜、尼龙袜、卫生纸、打火石、火柴、肥皂、灯泡、线团……许多东西只有在年节才有供应,不仅限量,而且限时,过期作废。有短缺、需求就有交易,不仅有物品的交易,还有这些票证的交易,只是这种民间自发的交易被扣上了“投机倒把”的罪名。农村集市贸易也受到严格管控,只在“三年困难时期”实行“三自一包”时略有放松。

但刚一度过“三年困难时期”,立即开始“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一系列严控市场、严打投机倒把的文件、政府、规定紧密出台。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关于“五反”的指示)发布,要求坚决打击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尤其严重的是,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投机倒把、长途贩运、私设地下工厂、牟取暴利等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资本主义的活动猖狂起来了,并且新生长起来一批资产阶级分子和一股资本主义势力。这些,已经严重地障碍着我们事业的前进……”

两天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3月3日又下发《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强调:“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同农村的集市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管好城市集市贸易的同时,必须管好农村集市贸易,坚决同城乡投机倒把分子作斗争。下列几项措施,不仅适用于城市,也适用于农村。”3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开列了投机倒把的具体类目,比如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等八类。文件还限定了“长途贩运”的途程和区划,同时,对到外地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所带物品也作了细致规定:既要有实物量的限额,如粮食只能带15斤,花生仁只能带3斤,食油只能带2斤等,又要有携带农产品总值的限额,按国营商业零售牌价计算,不超过10-15元。从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的限制,也可看出“禁止”之严格。

在这些文件中,包括私商长途贩运都被定性为“投机倒把”,且被高度政治化,是“新生长起来一批资产阶级分子和一股资本主义势力”,“破坏社会主义的罪恶活动”,“资本主义势力的复辟罪行,是激烈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资本主义势力猖狂进攻”……

1963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 》进一步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得出了“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的结论。其论据之一就是“在商业上,投机倒把的活动很严重,有些地方,这种活动是很猖狂的”,“在社会上,除了那些继续搞投机倒把的旧的资产阶级分子以外,还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分子,靠投机、剥削大发其财”,“在机关中和集体经济中出现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同地主富农分子勾结一起,为非作歹。这些分子,是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一部分,或者是他们的同盟军”。这个“决定”又被简称为“四清十条”,作为文革前奏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运动”拉开帷幕,对“投机倒把”的高度警惕与严厉打击是其重要内容。

在高度政治化的“文革”时期,投机倒把罪更是与“两条路线斗争”、“破坏文化大革命”、“复辟资本主义”、“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紧密联系起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不断联名颁布“打击投机倒把”的文件。1970年严酷的“一打三反”运动中,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文件,将投机倒把定性为“不仅在政治上伺机反扑,而且在经济领域里对社会主义也发动了进攻”的“一小撮阶级敌人”。他们“趁火打劫,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破坏备战,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粉碎阶级敌人在经济领域里的进攻,是保卫社会主义的斗争,是全党的一件大事。必须把这场斗争看作如同打击现行反革命的斗争一样重要……”

在农村则长期“大割资本主义尾巴”,不仅国家规定的“统购统销”如粮棉油料禁止农民出售,农民卖一些瓜果蔬菜、土产山货被要求只能到指定地点按指定价格出售,不能长途贩运,否则就是“投机倒把”。

文革结束,经济政策首先从农村开始调整,管控慢慢松动。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鲜明体现了新旧之交、新旧之争中的词语特点。文件承认了“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为其政治上平了反,也为其争取到了存在的合法性。这时的中国,一方面重新提出活跃市场,但仍将投机倒把与长途贩运,归属于打击之列。

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终于结束了长达30年对刑事犯罪无法可依的状态,其第117、118、119这三条都是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认定和惩处的。由于《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内容总体上比较宽泛和笼统,非常容易“入罪”,因此与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一起,被时人称为三大“口袋罪”。此后,又不断出台各种文件,制定各种政策和规定,打击投机倒把。

然而,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农民有了生产的自主权,自然要有如何处置自己产品的自主权利;中央文件为农村集市贸易“正名”,为农民处置自己农产品提供了初级平台。但随之而来的两大问题是:一,农民在离家十里八里的集市交易是正当、合法的,那么到百十里外、甚至距离更远的集市出售自己的产品,是合法的还是属于非法的“长途贩运”、投机倒把?二,粮油、猪肉等仍是国家统购统销农产品,农民在完成“统销”任务后,在集市上出售这类农产品是合法还是非法?如果合法,又如何确定他是完成还是未完成“统销”任务呢?根本无法对集市上出售这些产品的农民一个个确认核实。而且如猪肉是统销物资,但猪头、猪尾巴、猪下水等等算不算统销物资呢?

由于投机倒把是资本主义、将其入罪的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各地总体上倾向于“严”,在沿途设置关卡、禁止农民长途贩运,禁止农民出售统购统销物资。由于诸如贩运距离、出售物资没有也无法有明确规定,所以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宽泛,出售农产品的农民时时会受到各种处罚。

一些思想解放的经济学家、理论工作者则自觉地为农民的行为鼓与呼,从理论上论证其合法性。著名经济学家、老共产党员薛暮桥1979年末出版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中质问: “让山货土产烂在山上是‘社会主义’,把它们运出来满足城市人民需要倒是‘资本主义’,哪有这样的道理?”1980年6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孙连成的《长途贩运是投机倒把吗?》一文,认为“长途贩运是靠自己的劳动谋取收入的活动,不能说是投机倒把”。党中央机关报公开为长途贩运“鸣冤叫屈”,影响巨大。

“长途贩运”长期被等同于“投机倒把”,一直是打击投机倒把的重要内容。此时,主张搞活市场、经济体制中应有一部分商品经济的学者,尚无法从根本上为“投机倒把”正名,无法从根本上否定“投机倒把罪”,只能退而求其次,将“长途贩运”与“投机倒把”切割。这种观点,必然引起广泛争议,权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释法时也是模棱两可,反映了当时政治的现实颇为无奈,但法律解释竟如此含糊,各级执法部门实际执行中的混乱,造成的冤狱之多,可想而知。

此时,决策部门市场与计划两种观念的博弈时而此强,时而彼强。当时主政广东的任仲夷回忆,1981年他在对外经济工作会议上曾举外贸中糖的进出口为例,说我们总是在甘蔗丰收国际糖价下降时出口糖,而在甘蔗歉收糖价升高时进口糖,很吃亏。应该反过来,争取低进高出。国内不许搞投机倒把,在国际贸易中要学会搞点投机倒把。就因为说可以“搞点投机倒把”,他被告发,还引起中央的过问和查证。以任氏地位之高,且是半带玩笑地说在国际贸易中可低买高卖“搞点投机倒把”就引起中央过问,可见该词何其敏感。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政策的“一号文件”专门说到“关于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其思路从“计划经济”进步到“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农民买卖农副产品的口子,又撑大了一些。但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严厉打出经济犯罪。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投机诈骗”、“投机倒把”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盗窃国家财产并列为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活动”。全国有数万人因所谓投机倒把获刑,被罚没者则不计其数。最有代表性的,便是私营经济发展最迅猛的浙江温州轰动全国的“八大王事件”。

一时间,刚刚放开搞活的经济又开始紧收凝冻。面对这种局面,时任总书记的胡耀邦1982 年8月10日批示了“要放宽贩运政策”的材料。针对说农民长途贩运是搞投机倒把的“二道贩子”,他表示,“不对,是二郎神”(解决农村流通困难的“神”)。胡耀邦对长途贩运的肯定,使农村商品经济又趋活跃,并对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起草,决定放宽个体、私营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但在1983年下半年开始的“清除精神污染”运动中,商品经济被当成了精神污染之一,是重点批判“清除”对象,投机倒把连带长途贩运又成整肃对象,经济又严重波动。经济的剧烈波动,引起有关领导人的高度关注与担忧。在他们的干预下,决定停止在农村搞“清除精神污染”运动。在这种阴晴不定、一时风雨一时浪头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各个地方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利益出台种种规定。另外一个尖锐的矛盾是各地改革步伐不一,政策也迥异。广东的改革开放先行一大步,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许多属于统购统销或派购的农产品率先放开,允许市场交易。毗邻诸省是鱼米之乡,而这些省份的大米猪肉无论是统购收购价,还是不完全合法的市场价,都要比广东低得多,当地农民自然要把自家的东西运到广东卖,于是毗邻诸省,只能出动大量工商、警察、民兵沿途围追堵截,火车、公路、小路、水路,处处设岗设卡。农民则与政府“打游击”。

在这种状况下,经济难以持续平顺发展。所以中共中央1984年和1985年两个“一号文件”,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为商品经济正名、另一方面仍坚持“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从学理上说,两者当然自相矛盾,但文件的重点却是强调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机制,理直气壮地提出“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并作出了具体安排,只保留了粮棉油统购,基本上取消上百种农副产品的派购,为根本废除统购统销作积极准备。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计划体制,提出了“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学理上依然矛盾、仍是当时不同观点博弈的结果,但毕竟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在市场化方向上又进一步,成为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之一。以此次会议为标志,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

1985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取消统购统销。计划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基础、实行30余年的统购统销,终于开始退出历史舞台,农民终于有了支配包括粮棉油在内的自己产品的权利。该制度的取消,市场更加活跃、商品流通更加畅快,个人长途贩运发展迅猛。

“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虽然较前大有进步,但“计划”毕竟还排在“商品”前面,有计划必然将破坏计划的交易定为“投机倒把”,仍是经济犯罪。一方面大力推行商品经济,一方面仍严打“投机倒把”,这种矛盾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尖锐,合理合法的商品交易与投机倒把确实难以分清。有关部门为此也煞费苦心,制定出种种条例、解释,力图厘清法律、政策规定。毕竟商品经济大潮已经滚滚而来,经济生活千姿百态,丰富异常,远非几部法规、政策所能概括、厘清,这些与经济活动严重不适的条规之所以无法废除,根源于对“计划”与“商品”理论表述的暧昧。

最终,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目标模式,一锤定音,为市场经济正名。然而“投机倒把罪”并未立即废除,直到5年后的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将投机倒把罪除名。但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仍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示,国务院1987年9月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仍可适用。也就是说,虽然将“投机倒把罪”取消了,但在工商执法中仍能以投机倒把名义来处罚相关企业或经营者。在实践中,这个“暂行条例”引起人们强烈批评,此条仍为执法者任意解释滥用权力、用权力寻租留下了广阔空间,执法者徇私舞弊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面对质疑与批评,工商管理部门却也从善如流,渐渐较少使用投机倒把的名义处理案件。“投机倒把”,渐渐淡出人们视野,正在被遗忘。

但几年后的这次“出售月球土地”的罪名竟然还是“投机倒把”,确实令人大吃一惊。这一判决突然使人警醒警惕,原以为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已成僵尸的“投机倒把”罪名随时都可能“满血复活”;这个罪名的存在,显然是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隐患,必须尽快将其排除。

经过理论界、实业界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努力,直到2011年,存在了60余年的“投机倒把”才最后从中国经济生活中完全退出。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意义和作用就是使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准确的预期,一旦其自相矛盾,人们就无法正确预判自己行为的后果,结果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执法人员也会不知所措,只能“见机行事”、“看风使舵”。更严重的是,这种执法的随意性为权力寻租创造了巨大空间,同样的交易行为,给我好处就是“合理的长途贩运”,不给我好处就是“投机倒把”,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两种处理,都有法律依据。如此这般,大面积重度腐败,难以避免。

从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开始,到投机倒把罪的最后废除,历经30余年,这是一个不同观念认识以及不同利益主体间复杂博弈的过程,当然也是中国渐进式社会转型反反复复、艰难曲折历程的一个重要体现。实践证明,如果长时间存在一些有根本性矛盾的法律法规,将极大地增加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成本,最后也将极大地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在社会转型中,努力并尽快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一致自洽,既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当然也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维稳。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研究员,著名历史学者。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与当代中国史。主讲《中国近代史讲析》、《法西斯主义理论剖析》、《辛亥百年的变与不变》等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