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投资房价上涨过快城市住宅项目的基金不予备案

洪小棠2017-02-14 12:5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洪小棠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文件规定,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暂不予备案。

具体来说,房价上涨过快热点城市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目前只涉及普通住房房地产项目融资,投资于商业地产项目,保障房等并不受影响。

而就文件适用范围来讲,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据了解,文件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委托贷款;(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二、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据记者了解,去年12月底,中基协就小范围下发了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范第4号内部征求意见,或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类项目。

相比征求意见稿,此次《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更详细明确列举了具体的投资方式,基本上禁止了现有私募资管违规进入房产项目的渠道,包括委托贷款,嵌套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类资产收(受)益权,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明股实债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方式。

有私募公司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表示,“目前我们的房地产类项目还在进行当中,但可能排队备案的周期会被延长,对于我们来说会有影响,但是不大。但是其他一些规模比较大的产品可能会受影响。”

财富与资产管理部记者
关注基金、证券、资产配置、上市公司、金融创新等领域。擅长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