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球斗法监管层背后:这事儿要从1001项议案说起

郑淯心2017-02-15 14:39

经济观察报 郑淯心/文 《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调整双休日至礼拜四礼拜五的议案》……ST慧球的1001项议案首先在股吧炸开花,而不是公司公告栏。

1001项议案之前,这家公司还曾起诉证监会,对股东举牌拒不公告,多次收到上交所问询函也常延迟回复……慧球与监管层这场斗法,实则公司内控混乱、控制权争夺的表象。

1001项议案

2017年1月3日收盘后,ST慧球(600556.SH)向上交所提交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共计1001项议案。

这1001项议案内容包括《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关于申请变更交易所的议案》等,甚至有前后矛盾的议案,如《关于公司员工每月加薪100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员工每月减薪1000元的议案》、《公司变更地址为上海的议案》、《公司变更地址为乌鲁木齐的议案》等。

上交所认为议案内容严重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当日即向慧球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董事勤勉履职,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议案进行调整修改。但公司在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并未按照监管要求修改。

2017年1月5日,上交所发现上述未经披露的公告及监管工作函在网络媒体上全文泄露。当天,上交所向市场通报了对ST慧球相关公告的信息披露监管情况。次日,上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了停牌处理。

这一议案还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1月13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称,ST慧球奇葩议案事件是一场“闹剧”,挑战监管权威。目前已对该公司和相关当事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并对公司立案调查,有的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

1001项议案的流出表示慧球的控制权争夺已近白热化。这1001条议案,包含第一大股东瑞莱嘉誉提请的议案,瑞莱想要慧球董事席位,但要获得董事席位需要先修改公司章程,慧球高层为了阻止瑞莱入主,用1001项议案混淆视听。但由于议案内容存在问题,并没有被正常披露。

瑞莱举牌披露风波

在信息披露方面,慧球不是第一次“触线”。2016年慧球对第一大股东变动拒不公告。

2016年7月,深圳市投资公司瑞莱嘉誉增持慧球股份1973.96万股,持股比例为4.999978%,但慧球一直未披露,上交所多次督促其披露。

瑞莱嘉誉将此事反映至上交所,上交所向慧球发送问询函,督促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详细说明公司收到相关股东告知的时点,以及未及时予以披露的原因。问询函还称,董事会秘书长期缺位下,近期慧球存在无故拖延公告、不配合监管等情况,请严肃对待信息披露事务。

这份问询函要求在8月3日前回复,8月4日慧球仍未回复,上交所再发问询函称,瑞莱嘉誉的持股比例计算方式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据此,该股东持股已达到5%,公司应披露。面对两份问询函,慧球仍延迟回复。8月8日,上交所要求说明相关董事仍不同意公司股东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理由。

8月8日,慧球回复称瑞莱嘉誉购买4.999978%股份没达到公示要求。其引述201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慧球还称,根据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六条规定,该指引所称达到1%、2%、5%、30%、50%等具体持股比例的“达到”,实践中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但该《指引》第一条内容明确规定系“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慧球在公告中称,瑞莱嘉誉在本次购买慧球科技4.999978%股份之前并未持有慧球科技股份,不属于《指引》的适用范围。

慧球称,“瑞莱嘉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并未达到5%的前提下要求我公司予以披露的行为,不能排除系利用本公司信息披露以达到抬高公司股价,帮助其获利出货的目的”。

同日,另一份公告称,瑞莱嘉誉持股比例为4.999978%已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拒不承认其达到公告要求。

尽管瑞莱嘉誉已经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慧球在公告中强调顾国平为实际控制人。

8月25日,因慧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

起诉证监会

举牌风波导致慧球科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ST风险警示,然而慧球认为瑞莱嘉誉增持不应该公告,不应为此戴帽,要求撤销ST警示,但证监会不予受理,由此慧球起诉了证监会。

慧球科技先是向证监会书面申请撤销的上交所的《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但证监会称对此申请据不受理,2016年11月16日,证监会向慧球发送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慧球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证监会。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这件诉讼案。

12月17日,慧球又起诉瑞莱嘉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书称,被告(瑞莱嘉誉)要求原告(慧球)在其购买股份未满5%的情况下予以公告,此后被告为了达到其实际控制原告的目的,又屡次在二级市场增持原告股票,这一行为经披露后直接导致了原告股价下跌,并造成原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ST风险警示。原告被ST后开盘第一个交易日股价即由16.25元跌停至15.44元,市值直接减少约31,995万元,扣除被告所持有的原告39,479,442股股票对应的市值后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8,797.165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为达一己私利,违反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违规增持原告股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也使广大股民利益受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月,这两件诉讼案经慧球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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