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郑一真2017-02-17 18:1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郑一真 17日,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将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此外,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清和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观点认为,证监会针对再融资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继续收紧监管,符合监管层从中长期角度来进行市场建设,一方面防范和纠正过往炒作的市场风气,降低市场套利空间和波动幅度,例如市场之前存在的定增概念股等。另一方面是坚持过滤有效融资。剔除不合理的再融资项目,引导资金脱虚入实,支持真正的好公司健康发展。对市场而言,中小创估值压缩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而挤出效应将有望导致价值股的估值进一步提升。

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证监会表示,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资本市场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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