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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将"二读" 四大亮点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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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真 03-25 11:58 听报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郑一真 证券法的修订历经一波三折,终于再次提上议事日程。3月23日,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证券法修改课题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三届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李曙光,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四月底,证券法修订草案将迎来“二读”,即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按照当前的进程,“三读”有望安排在今年8月份之后,年内新的证券法出台的希望很大。

《证券法》修订草案最早是在2015年4月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即所谓的“一读”,随后遭遇股灾修订进程被暂且搁置。

据了解,这次将提交人大常委审议的新版《证券法》修订草案较“一读”时又有很大变化。

李曙光表示,去年股市异常波动给原来的版本提供一定的经验和教训,原来的修订以注册制为主,这次则更为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加关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背景下,扩大证券的定义和范围,推动金融混业监管。

“四大亮点”可期

保留《投资者保护》专章

两会之后,《证券法》的修订工作稳步推进。在《证券法》一审修订草案中,现行《证券法》已经经历了较大规模的修订。

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针对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两位接访专家均对记者表示,新版《证券法》修订草案较之前又有较大的不同。

参与证券法修改课题研究的杨东表示,吸取2015年股灾的教训,新版修订草案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一些创新举措直接暂停了,不再证券法里体现。“一读”中设想创新性改革,包括注册制的推出、金融产品的创新、机构业务的创新、适当混业业务的创新等,原来的步子迈得比较大,现在创新的步伐放缓。另外,2015年底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国务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次《证券法》修订应该就不会再体现了。

其二,新版《证券法》修订草案主要强调投资者保护和强化信息披露,保留《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理、基本框架、基本方式、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的内容都会专门规定,内幕交易投资者赔偿机制、投资者保障基金、投资者赔偿基金都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在2015年4月提请审议的旧版《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就已经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进一步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了解客户信息、如实说明产品内容、揭示投资风险的义务;要求上市公司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落实投资者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制度等。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今年2月26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总结上任一年多以来的监管工作以稳、严、进为主,证监会亦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创新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手段和机制,多次亮剑违法违规的资本大鳄,严惩侵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不法分子。在杨东看来,投资者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而要一些落地的法律机制,包括处罚措施、赔偿措施等。比如涉嫌内幕交易的罚款上交国库了,但是真正受损失的投资者的钱没有赔偿到位,如何落实投资者的赔偿机制、简化诉讼程序、证监会或是法院如何衔接好投资者的诉求,这些都是新版《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

除了保留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信息披露之外,杨东认为,新版《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四大亮点还包括推动股权众筹机制、修订上市公司收购规则。“去年‘宝(能)万(科)之争’引发课题组对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重新思考。上市公司收购本身是好事,但是如何更加规范、透明?有‘野蛮人’存在才是合理的,‘野蛮人’可以给高管施压,只不过再怎么‘野蛮’,也要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比如说信息披露,持股到了5%不披露怎么办,是否出台一些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没有披露,直接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使了权利,是否有效,如何界定,这个争议还是比较大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亦可以把上海等地已有的相关司法实践的案例可以吸收到证券修改当中。

*ST新梅原大股东兴盛实业诉现大股东“开南系”一案被认为是上市公司状告“野蛮人”的第一案。“开南系”在举牌过程中隐瞒了旗下多个账户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大量买入*ST新梅直至持股比例达到16.53%,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6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兴盛实业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任何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并禁止其处分相应股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原大股东兴盛实业关于各被告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诉讼请求。同时将案件定义为“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兴盛实业则公开表态将上诉。

杨东预期,“一读”中已经明确的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看看是否能在“二读”中也体现出来。比如说500万或者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如果通过IPO是需要批准的,如果这条通过了,发行就相对简单了,就相当于小额注册制。“三板、四板发展不好,很大的原因在于底层的五板市场——股权众筹市场没有发展起来,企业小额融资方便了,才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才能推动更多好的企业进行IPO。”

扩大证券定义,推动混业监管

证券法的修订历时三年多,仍未落定,期间几经曲折,屡次爽约。2014年,《证券法》修订被列入立法工作。2015年4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将《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原本在一读和二读之间应该公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却由于遭遇股市剧烈震荡而搁置。2016年3月,《证券法》修订再次被列入全国人大2016年的立法计划中,也明确将在当年12月份上会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不料这次审议又被“爽约”。

2017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再次明确《证券法》修订的时间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的研究,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至于二读之后是否会发布征求意见稿,杨东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一般是一读之后征求意见,二读之后不一定会发。一读本来当时想发的,后来考虑到对市场影响太大就没有发。”

现行的《证券法》于2005年修订,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复杂程度都不可同日而语。傅莹会上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2015年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后,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重新进行论证。

业内也在期待本次《证券法》的修订会扩大证券的定义和范围,以适合金融混业业态的新形势。李曙光认为,原来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仅指股票和债券,现在应该会考虑扩大到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特别是要延伸到一些资管产品上,包括集合理财产品等。事实上,现在证券的范围很广,不仅仅是场内交易,还涉及场外交易,原来的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对诸多权益凭证的监管需求。“证券法要为新的市场创新提供法律规范,同时要特别注意,提供综合性整体的监管,证券和基金、保险、期货市场都是联动的,这个联动要保持一定的协调性,这也是证券法下一步最应该与时俱进的地方。证券法原来是按照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框架来搭建的。原来证券法只管证券市场的事,现在市场发生了很多转变,很多保险产品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前年的股灾和期货市场的联动都有很大的关系,银行很多的业务也设计到证券市场,将来的混业监管肯定是以银行和资本市场为中心的功能性监管。”李曙光认为,证券法的修改应该常态化,而不是好几年才进行一次。

杨东亦表示,新版《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混业监管会有所涉及。杨东在其《金融服务统合法论》中提到,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由投资者保护扩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并将其作为金融法制改革和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混业经营、混业创新趋势无法阻挡,但是监管比较复杂,一行三会合并阻力很大,但是我们的监管方式可以比较灵活,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可以强化。”

李曙光认为,证券法的修订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我们金融市场完全不一样了,金融风险比较大,投资风险比较高,证券法在风险累积的情况下要给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也为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空间,也资本市场的创新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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