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出海警惕“被坑税”!税总为“一带一路”外派驻税官

杜涛2017-05-14 09:33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涛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打算派出更多的税务官员,帮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对国际税收问题。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尝试在国外派驻税务官员,对“走出去”重点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专门承担开展国际税收协作、涉税争端解决、涉税信息收集等任务。经济观察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会进一步扩大外派驻税务官员范围,继续扩大税收协定。

2017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用足用好国际税收协定,保障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

据经济观察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多次调研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涉税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企业对投资国的税制了解不充分,也就是“税收信息不对等”。

针对“税收信息不对等”这一困扰企业海外发展的最大瓶颈,国税总局从2015年起对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投资目的地在内的95个国家地区全面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截至2017年4月底,税务总局共发布了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涵盖了4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据悉,国税总局将进一步扩大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范围。

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部合伙人王鹏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涉及不同领域和行业,因此在收购前,中国企业根据投资的不同领域了解投资国行业相关的特殊税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税收协定

“一带一路”倡议发起以来,中国税收协定谈签进程“大提速”,协定网络已遍布全球106个国家和地区,并与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54个签订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的千户集团数据显示,2016年民营企业境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4倍,境外资产同比增长1.8倍。而税收协定,则常被形容为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它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一位国际税收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通俗解释国家与国家之间关于税收之间的安排,消除重复征税、反避税、征管合作之类的内容。举例,同一笔所得税不能被多个国家同时征收。

东莞华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坚集团”)是国内最大的高端品牌女鞋制造企业之一,早在2011年就在埃塞俄比亚成立分公司。2015年该分公司向华坚集团分配股息时,当地税务局拟按10%税率对其所得股息征税。当接到华坚集团就此事的咨询时,东莞国税马上开展政策辅导,协助华坚集团向当地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要求当地税务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按照5%的税率征收股息税。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回函承认了中埃协定的有效性,华坚集团成功减免税款30万美元。

华坚集团于2015年4月奠基建设(埃塞)华坚国际轻工业城,项目计划总投资20亿美元,预计于2020年建设完成,出口创汇20亿美元。

华坚集团在埃塞俄比亚遇到的情况,是“走出去”企业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税收权益的一个缩影。

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对海外市场调研时经常把税收放在最后,但后续经营中却发现,往往是这个排行“老末”的税收问题反而成为“老大难”,甚至影响到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成败。

2013年宜华集团完成对加蓬华嘉公司的收购手续后,由于加蓬办税体制主要参照欧洲税制,税收环境与国内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建设、资金运作、税收征税、减免税等方面接二连三出现问题,甚至出现税收歧视和不必要的税收纠纷。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2016年11月,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简称“山东电建一公司”)在境外承建哈萨克斯坦 AES Ust Kamenogorsk CHP公司热电厂项目时,因为纳税问题找到了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历城区国税局人员了解到,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法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还须对税后净利润缴纳15%的净利润税,作为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无论净利润是否汇回母公司,均须缴纳。

而根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订的《中哈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六款,通过提交认证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境外缴纳的净利润所得税税率可以从15%降至5%。获知情况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帮助企业梳理办理身份证明应提交的资料,及时为山东电建一公司开具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没想到时隔不到一个月,山东电建一公司再次由于身份证明问题来到历城区国税局,希望再开具两份身份证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组织税政科、纳税服务科、税源管理部门共同与企业座谈了解情况。座谈中获悉,根据哈萨克斯坦当地税务局的规定,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公证局齐鲁公证处及哈大使馆进行“双认证”。了解企业这一难题后,历城区国税局及时向上级做出汇报,经市局、省局向国家税务局总局请示,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得到总局回复,哈萨克斯坦国内确有此认证规定,可以为企业开具三份身份证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安排专人为企业增开了两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实施了跟踪服务,帮助企业顺利完成了“双认证”,确保企业的税收利益得到保障。完成认证后,目前已为企业减免净利润所得税209.0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16年仅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就为中国金融机构减免境外税收278亿元,有力支持了“资金融通”,协定的双向互惠也为境外纳税人在中国减免税收280亿元。三年来,通过开展双边磋商累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达131.8亿元。“希望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说。

投资三阶段涉税问题

王鹏从“一带一路”投资的前期、中期以及推出阶段给记者分析了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从投资前期来看,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收购海外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那么在收购前,需要对拟收购公司的历史税务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拟收购公司是否税务合规,以往的税务处理是否得到税局的认可,是否有其他税务风险可能导致拟收购公司在收购交易完成后承担额外的税务负债。

如果中国企业在收购前对拟收购公司进行了税务尽职调查,从而对其历史税务风险提前有所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调整收购对价或在收购协议中约定赔偿条款而保护自身利益。另外,也有助于企业在收购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应方面(如税务管控方式、定价政策等)的调整,以有效降低相关风险。

以矿业行业为例,由于矿产资源所具备的战略意义,以及其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世界上大多数矿产大国的税制都相对复杂,或对于矿业行业制定特殊的税收制度,包括要求当地的矿产资源上、中、下游企业缴纳多种不同类型的税项(如哈萨克斯坦),如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超额利润税(excess profit tax)、矿产资源开采税(mineral extraction tax)、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等,且不同税项的税基和税款计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或规定矿业行业企业适用比普通行业企业更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加纳)等。

王鹏发现,部分投资者对于目标资源国当地的税制不甚了解,在搭建财务模型进行盈利预测时未能充分考虑全部重要涉税成本,导致在实际投资后运营阶段实际税款支出超出预测,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率等目标,或出现资金流紧张等情况。

到了投资中期,取得投资回报的税务成本是投资期间中国企业需要关注的税务事项,股息红利是企业取得海外投资回报的常见方式之一。

当企业未来从投资国项目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考虑的税务成本包括:项目公司从事运营在投资国当地缴纳了哪些税负;项目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是否需要在当地扣缴预提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中国企业或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时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多少,是否可以适用境外已纳税款抵免。

王鹏建议企业在投资前搭建税务优化的投资架构,从而降低投资回报汇回的税务成本,提高整体投资回报率。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项目逐渐发展、壮大和成熟,王鹏注意到一些较早进行海外并购投资的中国企业开始考虑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事宜。企业可能采取的投资退出方式包括基于海外战略规划,出于企业上市目的或其他商业财务规划等目的进行内部重组;或者因后续资金需求,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开发项目;又或者希望通过转让项目所有权,而取得投资收益。无论出于何种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的目的,以及采取何种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的方式,在其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税务成本都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王鹏建议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前期,对于投资国税务环境及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特性,做出充分调研。同时,应结合投资项目规划及财务模型,基于投资回报获取方式(股息收益或资本利得),设计税务优化的投资架构,尽可能为未来可能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或重组保留投资灵活性和税务效率。

王鹏的建议更多是从技术层面来讲,但是在海外投资中的许多问题需要国家税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解决,而中国税务部门更是早已经注意到相关问题,并着手解决。

外派驻税务官员

具有16年海外投资经营经验的格力电器(巴西)有限公司,在巴西投资中总结了一句名言:“在巴西,离开了税务,一切重大决策都免谈。”

中国税务部门也早就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不仅在推动税务协定,更是在研究国外派驻税务官员,对“走出去”重点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专门承担开展国际税收协作、涉税争端解决、涉税信息收集等任务。据经济观察报了解,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准备向英国、埃塞俄比亚、印度、俄罗斯等国派驻税务官员。“中国境外投资增长与涉税摩擦并存,使得派驻税务官员开展税收协作、解决涉税争端、提供境外涉税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另外不仅是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国内税收征管当中数字经济、金融工具、无形资产等都难点问题。通过派驻税务官员学习征管经验、进行信息采集,借鉴相应的成熟经验,不仅事关国际税收利益分配问题,也是提高中国税收征管能力的迫切要求。派驻税务官员主要是负责税务情报交换、税务协调联系等工作。”一位国际税务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还要负责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税制建设。

华坚集团董事长张华荣就建议中国国家税务部门、海关部门,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成长经验,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建立税务、海关信息智能互动平台,政策相通、信息共享,创建一个开放、高效、公正的税务及海关的服务平台,为“一带一路”企业和当地国家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王鹏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基础设施建设类占到很大的比重,通常中国企业会采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设计、采购、施 工 总 承 包)、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负责投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管是在建设环节还是在建成后的运营环节,在每一环节的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几乎每一个步骤均会涉及到相关的税务考量。

“例如,EPC合同模式是单一合同还是分拆合同,可能影响到需要在投资国当地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法律实体完成建设工作,可能影响到该建设工程在当地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投资国是否存在劳工比例要求,可能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劳工派遣安排,进而影响其在投资国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社保的义务履行等。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基于自身的投资安排,在投资前充分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安排,降低投资的整体税收风险和税务成本。”王鹏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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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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