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玩命涉险应先救后罚

于立生2017-05-18 14:47

经济观察报 于立生/文  徒步穿越秦岭第一高峰鳌山和第二高峰太白山的路线在“驴友圈”中叫做鳌太穿越。五一小长假前后,陆续有来自全国的多支户外队伍试图穿越鳌太线。然而5月2日,多个户外团体在穿越时遭遇暴风雪,40人被困。陕西秦岭应急救援中心4日展开搜索,截至目前,失联的30多位驴友已全部找到,3人不幸遇难。

驴友不走寻常路遇险,导致应急救援机制被迫启动,大量公共资源为之靡费。公众在关注救援进展的同时,“救援的钱应该谁掏”再起热议。不少网友主张驴友自己承担救援费用,认为“既然用了国家资源,就应该承担费用。”,央视短评也称:“生命本应无价,救援可以有偿。”

但对遇险驴友的搜救并非“无因管理”,获救驴友并未欠下“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指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消防、公安等应急救援力量并非一般民事主体,而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旅游法》《消防法》及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对遇险公民进行戮力营救是其法定义务。

“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维护社会安全包括个体安全,正是政府主要职能之一。故而,应急救援服务是政府相关机构基于公民纳税的一项公共品提供,只能免费。

或许有人认为:并不是每个驴友都会不走寻常路而身陷险境,这些违规驴友无偿使用大量公共应急救援资源,是搭了其他守法公民的便车;但是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每个公民都是机会均等的。打个比方,要是谁家因自己不小心导致失火,有谁见过消防官兵要收费救火的?

无妨再换个思路:公共应急救援服务,能否作为准公共品,像路桥收取过路过桥费那样,遵循“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也收取政府性使用费呢?但细究下去,就会发现,此路不通。

一则,生命至上,遇险者在所必救,没有“yes  or  no”的选择空间,总不能因费用问题就不去救援了。二则,事出突然,应急救援不计成本,甚至还有出动直升机搜救的,公共资源耗费巨大且难以预估,充满种种不确定性,也难以做到像路桥等准公共品收取使用费那样,预先设定政府指导价并明码标价;哪怕就是设定政府指导价并明码标价了,要是实际救援费用太过高昂,到头来获救者掏不出,也还是枉然。三则,一些驴友不走寻常路,颇多本是违规行为,即以此次事件来看,被困人员选择的就是两条非常规线路,需穿越大量无人区,这些线路从去年10月底到今年5月底禁止任何人穿越;若是付费搜救,岂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违规,没钱则只能悠着点?这样的“赎买”只会消解相关法规的刚性,也于理不合。

那么,对于一些驴友不走寻常路,动辄因遇险导致大量公共应急救援资源为之靡费的行为,难道就只能听之任之,全无制约办法了吗?也并不是这样的。驴友不走寻常路,既然多为违规行为,那就应该依法依规予以严罚重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合适路径。

目前《陕西省旅游条例》第82条只是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则设置未免畸轻。今后有必要因应现实情况,在修法时适当提高罚金。一则,以对一些偏爱不走寻常路的驴友起到震慑作用;二则,所处高额罚金也能对搜救时巨大的公共资源靡费起到适当的弥补作用。此外,相关体育或旅游主管部门也得尽量强化前端的防控、监管,及早发现驴友不走寻常路的违规行为,并予及时纠正、惩处。

只有在前端“严防死守”,和在事后严罚重处,双管齐下,才能尽量避免驴友不走寻常路遇险,把应急救援机构拖入泥淖之中,导致大量公共资源为之靡费的尴尬局面出现。

驴友不走寻常路,宜“严罚重处”,不宜“付费搜救”。“付费搜救”是个既缺乏法理基础,又没有现实可行性的坏办法。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