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美元以上海外账户余额的中国税收居民要注意了,你的信息将被交换到国内税务机关

杜涛2017-05-19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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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从2016年的10月,经历八个月的征求意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意见简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基于中国2015年12月17号加入CRS协定,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它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为推动国际税收事务而制订出的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要求签署国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证券户头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CRS专家刘爽告诉经济观察网,国家间在税收领域的协作,也是全球各国或地区打击避税的一致行动,并非我国发起且独有的,中国作为大国,在税收上要体现对国际税收规则的责任和使命,也要维护中国税收主权和权益,CRS是一国和国际税收事务,并非中国的税收新政。

“CRS是一种交换机制,并不是有些人说的国家要对“富人“下手了,“富人”在海外的所得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一直都存在,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才是当下“富人”应该思考的问题。请回归法制、理性、客观对待全球金融资产的配置问题,正确看待纳税义务,不要过于恐慌、也不要盲目修正、更不要侥幸心理。”刘爽告诉经济观察网。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账户包括金融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办法》最大的影响是海外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在我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标准”,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确认为所在国(地区)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回国内。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融账户信息的余额从600万人民币变成了100万美元。

《办法》中规定 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依次完成尽职调查程序,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刘爽告诉经济观察网,CRS是一种税收信息交换机制,交换回来的金融账户信息用于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的账户就直接征税了。比如,我国从加拿大税务机关获得中国税收居民甲在银行有100万美元存款信息,不是这100万美元就直接补税了,税务机关要根据100万美元的情况判定是否征税、征税多少。所以,有些人制造恐慌说交换回来就补税的说法是夸大其词了。

2014年7月,OECD发布了“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金融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相关准备工作。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

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财税新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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