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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之首届全国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论坛”在京召开

李紫宸2017-05-23 22:18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紫宸 2017年5月21日,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协办、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之首届全国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论坛”在北京举行。全国工商联前专职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春风,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出席论坛等人出席论坛并发表了演讲。

此外,论坛邀请了来自一线的检察官、法官、有过刑侦经历的原公安机关人员、行政监管者、大学教授、企业家、公司法务及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等,从各自的角度阐释了当前国内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刑事犯罪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如何从前端预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新形势下企业刑事风险加剧

本次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介绍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主要为:生产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例如产品质量类犯罪、环境污染类犯罪、合同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等。企业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税务类、会计类犯罪、挪用资金类犯罪、破产类犯罪等。企业交往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企业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单民认为,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也相应在加剧,风险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违法犯罪,也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由此,企业在结构调整、财力、资金、人力、物流、资源、信用等方面的风险加剧。另一方面,企业与企业、与政府、与客户、与员工或是企业股东之间各类隐性风险也将逐步显性化。

单民强调,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在新时期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倒闭、破产的困境。由于经营压力加重,融资困难、融资风险大,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金融犯罪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成为企业刑事犯罪的一个重灾区。相比于一般的实体企业,互联网企业因其特殊的商业模式以及较快的发展速度,腐败案例也频频传出,并引发以BAT为代表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掀起一场场内部反腐风暴。北师大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介绍,仅2016年,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集团、乐视等互联网企业便相继自报内部腐败事件,涉案员工级别之高,内部反腐力度之大都前所未有。例如,2016年9月19号,百度公司就对内部的腐败案件进行了通报,总计开除了30名员工。2016年10月17号,乐视对外通报了7起员工舞弊案件,2016年10月24号京东集团则发布了一个反腐内部公告,对公司过去一段时间内查处的10名内部腐败案件进行了公开公布。

重刑主义与犯罪数量攀升

本次论坛原定嘉宾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黎宏教授因事缺席,由其博士学生何龙替代,何龙在论坛上介绍了当前中国企业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关于企业犯罪的立法现状,何龙博士表示,目前刑法当中还没有“企业犯罪”这一术语,但是有“单位犯罪”,企业犯罪则是单位犯罪的一种。我国的刑法规范对企业犯罪的归置体系,主要是从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的形式完成构建。我国刑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了安全犯罪的概念和相对应的刑罚制度,除此之外,还大量规定了单位具体犯罪的种类和罪名。根据统计,目前刑法典单位涉及的罪名达到了150个左右,基本占到了刑法典罪名总数的30%以上。如果单从数量或者比例来看,可以说,我国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则体系整体比较完善。

从另外一个角度,即从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来看,也应该是如此。何龙博士介绍。1979年的刑法典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是到了之后的一些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则零零星星规定了一些,直到97年刑法典以刑法典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单位犯罪的立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这样的特殊模式,使得单位犯罪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例如,新增加的虚开发票类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等等。

除了罪名数量和比重之外,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有学者进行过统计,如果以法定最高刑5年作为划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那么在总计150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当中,有大约75%的单位犯罪法定最高刑都在5年以上。在单位犯罪中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则达到了10个。在单位犯罪领域,这可以说充分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特征。

关于企业犯罪的司法现状,何龙博士介绍,当前,我国关于企业犯罪的司法现状还没有权威机关的专门统计数字,这个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但不乏一些能够提供观察的数据。例如,最高院近些年会公布一些数据,具体到了企业犯罪领域,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2003年到2007年数量上升了17.7%。

何龙博士表示,通过这些数据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按照立法机关对单位犯罪制度设计的初衷,对单位犯罪设置比较重的法定刑甚至有死刑,提高单位犯罪具体罪名的比例,理论上可以遏制企业的犯罪高发。但是,事实证明效果却恰恰相反,法网的逐步严密以及立法重刑主义在犯罪控制上的作用极其有限。这说明我国目前关于企业犯罪预防的做法并不太成功。

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认为是多种多样的。以民营企业为例,不仅有民营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有制度因素带来的风险。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有些企业开始建立法务部门,但大都只用来审查合同,关注的法律也只是民商法等,很少去考虑企业的行为是否会触犯刑法。

企业犯罪与中国公司治理

北京师范大学高明华从1990年制至今一直从事公司治理研究,他认为公司治理研究和法律有着密切联系,公司治理的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企业刑事犯罪的原因。

高明华在会议现场展示了一组指数数据,这组指数数据分别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董事会治理指数、企业家能力指数、财务治理指数、信息披露指数等几个维度来反映公司治理的现状。而这几个维度均被认为会诱发企业家犯罪。

高明华介绍,这几个维度的指数整体水平都不高。以企业家能力指数为例,从2011年到2015年,企业家能力不断下降,国有控股公司低于非国有控股公司。以董事会治理指数来看,除了总分较低外,国有控股公司连续几年都是下降的。

企业家为什么会出现一些犯罪?高明华认为,从制度上去寻找原因才是根本。以国有企业为例,导致企业家犯罪的制度性原因至少能找到五条:国有资本交易程序的不合理;董事长和总经理职责错位,背离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行政化的外部监督加大了企业家犯罪的风险;董事会监督缺失导致的企业家犯罪;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加大企业家犯罪的风险。

以国有资本交易程序会导致企业家犯罪为例,高明华认为,交易程序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确定了一个“死价格”。“比如上市公司规定,交易价格不能低于公告之日起前一月平均股价的90%,这个规定有一个假设,即假设二级市场价格和公司的绩效是吻合的,但事实是中国的资本市场比较混乱,价格与公司绩效并不吻合。这样的情况下,国有资本交易就容易出现犯罪,只要低于90%就容易被认定为犯罪,因为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高明华说。

高明华表示,对国资流失的界定问题,便不是企业家本身的问题,而归属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了企业家犯罪。

再者,以行政化的外部监督加大了企业家犯罪风险为例。高明华表示,中国的监督主体过于泛化,按照目前政策文件的规定,有多达15个部门或者机构对国有企业有监督权,职责高度重叠,例如,关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意见就列了15个。

“过度的行政监督导致了行政处罚中可以讨价还价,也滋生了靠关系来平息处罚的心理。另外,中国较为缺乏法律监督和经济监督(也就是激励机制),在这两方面需要强化。与此同时,也要强调问责机制。对国有企业而言,需要进一步明晰责任,通过科学的公司治理制度,将责任明晰到个人。”高明华指出。

李紫宸

经济观察报 要闻部记者
常驻北京,长期跟踪工业、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和发展动态,重点关注钢铁、能源、通信等相关产业,相关领域上市公司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等。擅长深度、人物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