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主义价值的再超越

2017-06-26 16:37

马万利/文

18世纪是启蒙的时代,而启蒙是一个超越时空的命题。法国大革命正酣之际,康德对“什么是启蒙?”给出了著名论断:启蒙就是人类脱离自我招致的不成熟状态;但他又说:“如果现在有人问:我们目前是不是生活在一个已经启蒙了的时代?那么回答就是:不是。”《剑桥十八世纪政治思想史》是“剑桥政治思想史”丛书中的一卷,这部近千页的大部头学术著作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皇家历史学会院士马克·戈尔迪(Mark Goldie)与专治启蒙思想史的英国历史学家罗伯特·沃克勒(Robert Wokler, 1942-2006)联袂主编,由24位在各领域学有专攻的权威学者撰稿,中译本由国内知名学者和译者刘北成领衔翻译。无疑,启蒙运动是《剑桥十八世纪政治思想史》的突出论题;但是,本书是在18世纪政治思想与实践的全景视野下考察启蒙运动这一主题,并且,“对18世纪诸多争论的论战特征,对相关作品的写作环境给与应有的重视。”

全书主体内容分为6个部分,大体上都是围绕启蒙这一主题展开,分别讨论了启蒙的发生、启蒙的“旗帜”(理性)、启蒙思想的基石(自然法)、启蒙与商业、启蒙与公共幸福、启蒙与革命,等等,视野辽阔,启人心智。

18世纪各种政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针对法国“旧制度”而展开的。本书第一部分题为“旧制度及其批判者”,可谓切中要害,出手不凡。启蒙哲人声称“消灭败类”,包括暴君、教士与野蛮人,认为他们是旧制度的维系者。在这里,撰稿人突出启蒙哲人高超的“比较法”。一个是时间维度上的比较,主要援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与《罗马盛衰原因论》;另一个是空间维度上与英国的比较,主要援引伏尔泰《哲学通信》。最大的“败类”群体是教士,本书关于这个教会权威的讨论有两个特点。一是打破了信仰与政治之间的简单关联,指出对信仰的唯意志论与唯理论的不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治化进程中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长期冲突的始作俑者。第二个特点是,本书关于信仰与启蒙的关系的讨论,是在对法国大革命以及霍布斯鲍姆所谓“革命的年代”的前瞻中展开的。爱德华·汤普森指出,英国避免了法国大革命,原因在于英国的宗教(比如循道宗)“吸纳了大量工人阶级,从而削弱了阶级意识和政治激进主义”,作者进一步指出,“欧洲大陆尤其天主教欧洲更难出现这种情况”。撰稿人关于暴君与教士、政治与信仰的双重分析意味深长。旧制度的刚性扼杀了一种具有缓冲效用的宗教改革倾向。应该说,启蒙运动既不是信仰与政治的角斗场,也不是在不同信仰之间、或者在信仰的理性基础与情感基础之间摇旗呐喊;但启蒙思想难免成为一种针对旧制度的行动力量。

理性是启蒙运动的主调,正如启蒙是18世纪政治思想的主调。本书第二部分细数政体理论、百科全书、乐观主义等为18世纪注入的“新的理性之光”。关于政体理论,本书揭示了它的一个长期没有引起充分重视的基础:比较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2-8章中阐述的政体理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独树一帜,主导着18世纪的政治理论。伏尔泰为这种比较增添了风俗视角(《风俗论》)。而休谟从《人类理解研究》《人性论》到晚期论文《论政府的起源》,一以贯之地注意到比较中的情感因素,对比较法的本土立场提出怀疑与警告。《百科全书》可以说是启蒙理性的集大成,“从其完成以来一直是18世纪文化的里程碑”,伏尔泰称其为“不朽的著作”。近人们通常认为,审查制度阻碍了百科全书的事业,但实际上,“百科全书不但受到欧洲主要政权的迫害,也得到它们的保护。”而精明的出版商在这项风险投资中左右逢源,甚至不惜对这份出版物“色情化”,是百科全书的助产士。百科全书名副其实,但就其政治思想部分而言,理性仍然是重要的基石。“有鉴于此,如果想从《百科全书》的字里行间拼凑出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的轮廓,就有点不着边际了。”18世纪总体上是乐观的世纪,但到60年代,这种乐观主义遭到当头一击。“这种心态转变无疑存在复杂的原因,其中三个特别重要:里斯本大地震(1755)、七年战争(1756-63)以及伏尔泰的《老实人》的出版(1759)。”18世纪启蒙理性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打破偶像崇拜,但结果造成了理性崇拜。对理性崇拜的批判之声,到下个世纪经由狄更斯和马克思等人成为绝响。

自然法是一种古老的学说,在17世纪被重新发现和赋予新的角色,在18世纪的德意志、苏格兰、法国被不同地理解和运用。本书第三部分提供了这方面的一个丰富画面。近代自然法的发现,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的德意志。随着生灵涂炭的三十年战争结束和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德意志的政治语境发生变化;与此相适应,神圣罗马帝国框架下的罗马法被一种以自然法为精髓的“国家间法”所消解。普芬道夫是近代自然法的始作俑者,到18世纪,康德“把关于自然法的形而上学转变为关于自然权利的形而上学”,从而把近代自然法理论由“不确定论述”阶段引入“确定论述”阶段。康德的这一“自然权利转向”还可以放到17世纪苏格兰政治语境中考察。光荣革命之后,苏格兰境内形成一股反革命的逆流。一些大学教授不愿意宣誓效忠长老会国教,有的辞去教职,他们“针锋相对地摆出了各种基于自然法的道德与政治理论”。到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对自然权利的全面阐释,为欧洲大陆启蒙运动中自然权利学说与实践的扩散提供了思想资源。

18世纪不仅是政治思想启蒙的时代,也是商业活动兴起与商业观念转型的时代,二者互为表里。本书第四部分从奢侈、重农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有权等角度对此予以介绍,向我们展现了启蒙时代的经济肖像。“一个幽灵,在现代世界游荡,那不勒斯人斐迪南多·加利亚尼1751年写道,这是‘奢侈’的幽灵”。本书关于18世纪商业问题的讨论,从奢侈开始,独辟蹊径,又合乎情理。本书选择考察费奈隆、曼德维尔等多位思想家关于奢侈的争论;但关于那位尚古的“日内瓦公民”对于巴黎无处不在的奢侈的批判,特别是其第一篇获奖征文,本书着墨甚少,这一点颇有意味。政治经济学是18世纪政治思想的重头戏,也是启蒙运动在苏格兰、在商业领域的重要成就。撰稿人对斯密的学说的形成与主要逻辑进行了解读,但着墨更多的是政治经济学的“政治”属性,“斯密体系中的立法者学说是对(苏格兰)这个思想国度的贡献,也完全体现了民族的特点。”18世纪启蒙思想家关于商业的讨论,最终触及到一个古老的根本性问题:所有权。或许是因为财产权问题在法国引起空前激烈的现实冲突,本书只论述了18世纪法国的所有权观念,而将英国只作为一个暗藏的对比物。这启发我们思考英法两种不同财产观对各自的现实政治与历史进程的深厚影响。

18世纪是启蒙的时代,也因此成为推进公共幸福的时代。本书第五部分从开明专制、刑法改革、人民主权等角度阐述启蒙与公共幸福的关系。笔者看来,欧洲近代治国者大致经历了几种形态:“新君主”、立宪君主、绝对君主、专制君主、开明专制君主,不过它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交叉重叠。对于这些概念,除古典时代的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之外,马克思、佩里·安德森都做过明确阐述,但令人费解的是,国内思想界对此没有给予重视。本书关于开明专制的论述,对于我们理解这些概念及其背后的欧洲近代政治的发展理路,十分有益。西方近代的刑法改革是启蒙运动和18世纪政治思想的重要实践领域。本书首先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近代西方刑法改革的哲学基础,然后考察18世纪的刑法改革,特别是边沁关于圆形监狱的讨论。在这样的论述框架里,启蒙与改革的关系被凸显出来,启蒙运动尽管不时因法国大革命而蒙受非议,但它所取得的最直接的人道主义成就与公共幸福无可置疑。公共幸福的观念往前再走一步,势必触及人民主权这一根本性问题。卢梭堪称在启蒙哲人阵营中发出了人民主权的最强音。

18世纪是启蒙的世纪,也是革命的世纪。启蒙与革命的关系是一代又一代学人萦绕于怀的命题,也成为本书最后的落脚点。18世纪的政治思想在欧洲奏响大陆启蒙思想与英伦启蒙思想的不同旋律,18世纪的革命也上演了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的不同乐章。本书将这两场革命置于18世纪政治思想的语境下考察,为我们展示了思想与行动、启蒙与革命的一致与吊诡。“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体现在哪里?创造这一术语的美国历史学家戈登·S.伍德为本书撰写了第21章“美国革命”,指出美国革命虽然“没有产生出能够跻身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之列的大理论家,也没有造就出类似卢梭乃至布拉马基或普芬道夫的人物,”但那些革命领袖的“政治思想所达到的创新性和融贯性确实令人瞩目”。对此笔者深以为然,美国革命领袖不是书斋里的学者,他们是行动派;进一步而言,他们的行动原则更多地来自于对母国政体理论的反思,而非对法国启蒙思想的因循。有论者指出,独立前后,最受殖民地读者欢迎的读物依序是:《圣经》、古典著作、时评小册子,由此可见一斑。很多人将法国大革命作为解读启蒙与革命的关系的首选案例,主要考虑是法国大革命的决绝与恐怖。这种分析框架的确具有解释功能,但最大问题是将启蒙与法国大革命都看作是单一性的,结果在两者之间建立其简单的因果关联,本书没有落入这一窠臼。作为思想史著作,本书特别关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语言”,凸显各种政治话语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如果说法国革命前启蒙思想内部就有两种不同甚至对立的潮流,大致以伏尔泰与卢梭为旗帜,那么,这些对立的观念一直贯穿于大革命的始终。法国大革命的完成,也是“法国大革命”概念化的完成。苏珊·邓恩形象地将美国与法国的革命并称为“姊妹革命”。阿克顿勋爵写道:“法国人从美国那里拿来的是他们发动革命的理论,而不是他们切割又缝合政府的理论。”美国“国父”之一古维诺尔·莫里斯在法国大革命正酣之际指出,法国“以天才人物取代理性作为革命的指导,以实验代替经验,在闪电和阳光之间,他们更愿意选择前者,也正因为此他们一直在黑暗中摸索徘徊”。美法革命对启蒙思想的不同理解与选择,导致不同的过程与结果,本书的解读更让人警醒。

启蒙是18世纪政治思想的主调,但启蒙并非单一的奏鸣曲,而是在与众多复调的交响中不断走向高潮;而启蒙的正当性与进步性正是在这种交响中不断被渲染、质疑与矫正。

本书特别重视启蒙运动的异质性,突出其在空间与人物上的细微差异。法国被视为启蒙运动的“故乡”,但主要表现为反天主教以及某种形式的反基督教,结果出现了高卢派与詹森主义。欧洲大陆其他地区的启蒙不以反天主教为特色,相反,有所谓“天主教启蒙”,其表现是多位“开明的”、信奉天主教的君主。苏格兰的启蒙因内部张力而独具特色,休谟的怀疑论就是对理性主义的一种反对,常识学派是矫枉过正。在美国,托马斯·潘恩的《常识》通篇宣扬独立这一反常识的主题,其本人晚期作品《人的权利》《理性时代》中对信仰的不恭敬,可以解释其晚年为什么会遭到厌弃。异质性在18世纪的英国更加隐微。相比苏格兰,英格兰在很多时候、很多方面都并非启蒙运动的主战场。霍布斯、洛克为启蒙思想注入了第一口仙气,紧随其后的是一批务实的政治理论家,而非启蒙思想家。18世纪的自然法在英格兰以习惯法的面目出现,避免了太多的理论纷争;英国宪政在18世纪的发展,成为启蒙运动在整个欧洲结出的最具现实意义的果实。

18世纪政治思想史中最有力的反调可能是对社会契约论的挑战。大致说来,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与洛克的“同意”观念铺就了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卢梭使社会契约论在法国激进化,康德“塑造了他那巧妙、细致但又晦涩、脆弱的契约论”,其“18世纪90年代的作品可以说是社会契约传统的完成与顶峰”。但是,社会契约论从一开始就受到质疑。“18世纪中叶最强悍的反契约论者是休谟……休谟以‘全歼’洛克学说的方式,对契约论展开了攻击。”边沁尝言,社会契约论是“高跷上的胡话”,而“拔除它的第一根木跷的,正是休谟”。开明君主及其拥护者都宁愿相信“哲学王”而非未经考据的一纸契约是正当权威的来源。柏克将法国大革命的恶果演变成压死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根稻草。他坚称,社会应该是一种历史遗产,而非理性的命令或意志的产物。本书最后指出,到19世纪初,社会契约论从它的显赫地位上衰落下来,代之而起的是伯克、功利主义、黑格尔。随着黑格尔和边沁在1831和1832年相继去世,契约论的死期也被宣告来临。很少人曾预想到,在20世纪晚期会出现一个新的契约论时代,揭橥大旗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它坦承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以及康德为基础。

在国内近些年流行“简史”的读书氛围中,这本大部头的学术著作可能令普通读者望而生畏。本书以丰富的内容、独特的体例,向我们展示了18世纪政治思想的启蒙主调以及丰富的复调。它促使读者思考,18世纪是启蒙的时代,更是一个众声喧哗的争论时代,其奥义有待后世不断地聆听。它告诉读者,大多数启蒙思想家没有居高临下的传道姿态,相反更多的是在自下而上地挑战既有的思想观念;启蒙思想家并不以光明之炬的持有者自居,他们倡导理性,也以理性怀疑对理性的倡导。掩卷沉思,启蒙永远是一个未竟的事业,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