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

2017-06-26 16:40

张伟/文

近年来,作为一个学术思想流派,政治宪法学似乎异军突起,备受宪法学界乃至思想界的高度关注,并引起法政学界内外的激烈争辩。但是,何为政治宪法学,其由来是什么,具有何种问题意识,又有哪些基本观念和立场,众说纷纭。这些问题不仅事关政治宪法学本身,特别是在“在当今中国社会面临政制大变革的关键时刻”,无疑还具有一种特殊的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高全喜教授在其所著《政治宪法学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对上述问题作了集中梳理和澄清。

在《纲要》中,高全喜不仅系统总结了政治宪法学的“兴起和嬗变”;更为重要的是,着力阐发了其现代宪制的发生学理论,对现代宪制的诸多结构性要素作了富有内涵的解读,呈现出了别具一格的“高氏政治宪法学”。

宪法之政治性

高氏政治宪法学的第一个突出特征,是对宪法之政治性的高度关注和强调。这是政治宪法学和当下主流宪法学的关键不同,也是政治宪法学之于中国宪法学的重大贡献。

宪法学一般情况下强调的是分权制衡、人权保障以及司法对宪法的守护等主题,也的确是主流宪法学的中心议题;但高全喜认为,这只是宪法学的一个面向;宪法学的另一个面向就是必须追问作为宪法基础的政治赋权,即宪法必须面对它的起源、形式以及目的。回答这些问题,宪法学就必须处理宪法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性和宪法性,事实上也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宪法创制以及宪法解释的根本问题。政治宪法学把政治视为宪法的根基;在政治宪法学看来,宪法是政治的结果,即人民制宪建国的产物,人民通过行使主权权利创制宪法,从而将自己的意志和理性付诸一部宪法来塑造一个国家体制或一个国家政权,并根据政治原理实施分权制衡,从而保障公民的个体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原初的政治赋权,宪法就无从产生。

问题在于,政治宪法学对宪法之政治性的强调,是不是表明政治宪法学就沦为了政治学呢?这也的确是主流宪法学对政治宪法学的一个主要批评。高全喜指出,政治宪法学关注的是日常宪法的前身,是作为政治宪法的宪法,是非常时期的宪法创制过程的政治本质。主流中国宪法学对这个政治宪法实际上是无视甚至刻意遮蔽的;但没有这个政治宪法的前提,主流宪法学作为立足点的日常宪法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也是虚假的装饰品。

政治宪法学对主流宪法学的最大不满,正在于主流宪法学忘却了宪法的政治性,未能把握政治性仍是中国宪法的命脉,如此也就对当今中国的宪法制度的实质问题无所涉及,更无关解决未来中国宪制改革的宏旨,是一种回避乃至抛弃现实和背离实践理性的学术立场。

宪法之正义性或合法性

高氏政治宪法学之强调宪法的政治性,是政治宪法学的基本方法论;而高氏政治宪法学与其他政治宪法学倡导者的重大区别则在于其对宪法之规范性,或者说正义性、合法性、正当性的坚持。陈端洪、强世功等人关于中国宪法的解读和主张,也同属于政治宪法学。高全喜虽然认同陈端洪、强世功等人的问题意识和方法论,但强烈反对其在解读宪法之政治性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现实主义宪法政治观。

陈端洪所发现的中国宪法的五大根本法,即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本权利;强世功所主张的中国宪法中存在的不成文宪法,或者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宪法学具有价值上的亲和性,或者是从一种新的视角来捍卫党制国家理论,在高全喜看来,均属于现实主义的政治学,是政治权力主义,是以强权政治或政治实力来定义宪法,严重歪曲了政治合法性的宪制诉求,事实上已完全抛弃了政治的规范性。

高全喜指出,宪法不是政治权力的证成,宪法学拷问的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真正的政治乃是正义的权力,只有从这个正义的政治视角出发,才是政治宪法学的本质诉求。

也就是说,高氏政治宪法学坚持,政治宪法学不是为现实的政治权力背书,必须承认政治宪法的规范价值,诉求政治的合法性、正当性绝对不能来自赤裸裸的强权;宪法虽然是人民的政治决断,是革命党领导的创制,但宪法更是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是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是确立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对政治宪法正义性的坚持,是高氏政治宪法学的基本价值立场。

政治宪法学的历史主义

历史主义是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给人留下的另一深刻印象。在主流的宪法学那里,宪法演进的历史在其论说中没有位置,其所讨论的是抽象的个人权利,是理想的规范体系或者说源自西方的宪政司法经验。在高全喜看来,只有将宪法置于各个现代国家的人民制宪的宪法结构之中,才能真正理解宪法的实质和精神,才能理解宪法规范的生成、宪制的改良和进步。

高氏政治宪法学的历史主义,一个重要的呈现是高全喜在《纲要》中所阐发的早期现代的宪制发生学,以此来展示西方诸国立宪时刻的历史场景,以及其制宪建国的宪制秘密。简言之,这个早期现代的宪制发生学认为,西方早期的现代宪政大致在三个维度上展开,即战争和革命,财富与财产权,以及心灵和宗教;如果说战争和革命成为现代宪制的动力因,人民的参与是质料因,自由与和平(物质层面的自由和平即财产权的保障,精神层面的自由和平即心灵的安顿)就是目的因。对此三个层面的思考,事实上亦是早期现代的政治思想家或者说政治宪法学家的思想主题,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联邦党人等。

中国宪法学属舶来之学;当然在当下的西方宪法学界,对宪法条文、规范乃至判例的精研显然是其主流,但这一状况有其来自。因为经历过早期现代的宪制发展和改良,在西方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固成熟的宪政框架,已经形成了宪法学不必要再为之劳神费力的大前提;而这个大前提在中国恰恰很难说已然完备。对中国宪法学界来说,当下西方宪法学固然存在参考、借鉴意义,但绝不应该以此为足。这一本应是日常宪法之前提、内里的宪制结构,显然还在发展、演变之中,如此,宪法学的第一要务即在于把握住这个特殊时刻的政治结构,揭示其庐山真面目,共同推动这一结构的良性成长。政治宪法学的出场,所承担的正是此一重任。

高氏政治宪法学历史主义的另一个呈现,则通过辛亥百年之际出版的《立宪时刻》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立宪时刻》中,高全喜选取的是似乎久已被人遗忘的篇章——《清帝逊位诏书》,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挖掘了其中仍然富有生命的保守改良机理。高全喜指出,在走向共和的古今大变局中,现代中国的立国基础不单纯是辛亥革命那种激进主义立宪精神;其另一个保守的、改良的精神基础则体现在《清帝逊位诏书》之中。这份逊位诏书虽不是一个形式完备的宪法文本,但总结和承载了晚清以来若干次或被动或主动的改良立宪运动,有效节制了革命激进主义的潮流,弥合了革命造成的历史裂痕,堪称中国版的“光荣革命”。高全喜认为,《清帝逊位诏书》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同构成和发挥了现代中国肇始之际的宪法精神。

政治宪法学的现实感

历史主义是高氏政治宪法学“熔铸古今”的一面,不过,高全喜在政治宪法学中所呈现的历史主义,不是要做知识的考古,更不是“发思古之幽情”,而是有其强烈的现实关怀,也就是高全喜本人所常说的政治宪法学的“现实感”。这个现实感,我们可以见之于《纲要》诸篇的字里行间,也可以见之于自《现代政制五论》以来的高氏政治宪法学代表作中,甚至在其更早的论及哈耶克、休谟、黑格尔的文字中也不时流露。

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虽然着力发掘早期现代西方宪制的发生学原理,之所以孜孜于寻觅宪法背后的政治动因、结构,用意无他,唯在能恰切理解当下的中国宪法,并诉求其未来的良性演进。高全喜多次指出,一个政治成熟的民族,必有其赋形于宪法的精神,一个政治民族,首先是一个有能力成就宪法的或宪制的民族。

政治宪法学之所以重视历史主义,就是试图通过对百年中国宪制的考察,尤其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制的共和国宪法给予一种真实的揭示,并诉求其未来的宪制改革。对此一政治宪法学的中国情结,高全喜也毫不讳言:“对我们这一代人来说,学术从来就是为了解决心中的问题,所谓‘六经注我’,借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块垒”。

高氏政治宪法学的“立场”

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或规范宪法学是对立的。但在高全喜那里,由于坚持宪法之正义性,其政治宪法学在价值取向上反而与规范宪法学高度一致,而与同属政治宪法学“阵营”的其他现实主义立场渐行渐远。

虽然认同规范宪法学的价值取向,面对未来的宪制变革,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态度颇令人玩味。我们不难发现,高氏政治宪法学视域中的人民参与,固然是宪法的“质料”,但依然是可能“堕落”的,或者说已经处于堕落之中;现行体制虽然发端于革命,但其却是未来宪制改良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也存在宪制改良的极大可能性。我们所期待的成熟宪制虽然必须秉承早期现代宪制的既有构架,而面对现实的国际政治则要坚定主张国家利益。

也就是说,高氏政治宪法学在政治立场上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显现出某种“综合性”。这种综合性显然不是立场模糊或骑墙——因为高氏政治宪法学的正义性坚守是十分明确的——这种综合性毋宁是一种中庸之道,是更具理性、更为成熟的政治观、宪法观以及国际视野。高全喜认同的宪制进路,既不是激进主义的,更不是毫无原则的保守和妥协,而是基于自由原则的渐进改良路线。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同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成果相比,政治体制改革则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尽管如此,三十年的经济改革之后,中国的社会诉求还是已经出现了由经济逐渐向政治领域转移的趋势。高全喜所倡导的政治宪法学无疑已经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当然也期待着更多的沉思和省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