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方案获批:从国有“变身”混合所有制的东北特钢能否走出困局?

李紫宸2017-08-12 12:17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紫宸 2017年8月11日,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方案获得通过。

大连中院表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东北特钢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7年8月8日,东北特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公开信息,当日,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大连市体育中心大麦体育文化中心羽毛球馆召开。东北特钢集团管理人、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围绕债权人普遍关心的审计、评估、重整计划等做出了解释说明,1911家有表决权债权人通过现场和网络进行了投票表决。

大连中院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同时终止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这一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辽宁省国资委副主任徐吉生此前介绍,东北特钢破产重整后的股权结构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投资人,共出资55亿元,分别持股43%和10%,转股债权人及原股东之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47%。

经济观察网查询工商信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财政部,占股98%,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理事会,占股2%。而锦程沙洲和本钢板材分属民营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

也就是说,重整后的东北特钢,国有资本(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到57%,处于控股的地位。从企业性质来看,东北特钢由此变身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需要强调的是,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即过去的全民所有制工业或国营工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进行的“国有控股”分类。它是指这些企业的全部资产中国有资产(股份)相对其他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所有者占资(股)最多的企业。

原属于省属国有企业的东北特钢集团是国内大型特殊钢生产企业,由于长期以来债务负担巨大,财务成本居高不下,去年3月起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连续违约。去年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北特钢集团及其下属两家公司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根据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债权人代理律师向经济观察网透露,在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和东北特钢集团就重整方案,经历了颇为复杂的谈判,该代理律师称,其过程之复杂,“几乎可以写一部书”。但受制于相关保密协议,以及基于其他方面的顾虑,该律师拒绝透露关于重整过程中更为细节的信息。

在重整方案没有公布之前,经济观察网从辽宁省发改委以及上述律师处了解到,就接盘人的确定以及如何接盘,一直到最后一个月内,也就是《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个月,都还在斡旋。

如今,关于重整,一切已经尘埃落定。但变身后的东北特钢,能否就此走出此前的发展困境?作为一个全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入局之后的民营资本在公司治理层面又能否具备足够的话语权?这些疑问,都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大科创新闻部记者
长期跟踪工业、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和发展动态,重点关注钢铁、能源、通信等相关产业,相关领域上市公司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等。擅长深度、人物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