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解读: 改革大于一切,证监会为联通混改“特事特办”

李紫宸2017-08-2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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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紫宸  为联通的混改,不仅A股的投资者们操碎了心,同样操心的还有中国证监会。

尽管在定增比例和定价上,此次联通混改的方案与今年二月的证监会新规均不相符,但最终还是中国证监会给中国联通让了路。

8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这则“特赦令”篇幅不长,仅有两段。原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和理解中国联通混改对于深化国企改革具有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中国联通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混改方案。

“中国证监会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对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先抛开证监会的新规是否阻碍了资本市场发展这样的话题不论,这则“特赦令”中的措辞值得关注。首段开头说“中国证监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意为,深化国企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层面的决策部署,而“中国联通混改对于深化国企改革具有先行先试的重大意义 ”,需要“深刻认识和理解。”以上两句话点出了联通混改的意义和高度,也由此表明了中国证监会“应有”的态度。

该段最后一句话则意在说明,中国联通的混改方案是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指导下制定的,从方案的制定角度看,这不是中国联通自身一意孤行的行为,而是相关主管部门(部委层面)磋商、讨论的结果。

“特赦令”的第二段表明,这一“特赦”也不是无视规则的任性妄为,其间,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均“依法依规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最终,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被作为“个案”来处理,适用证监会修订前的旧规。

不难揣测,就此事,作为核心主管部门的国家发改委与中国证监会应该进行过沟通和协商——尽管,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无法臆断这种沟通和协商是“事前”还是“事后”。不过,就一般逻辑去分析:对于定增的比例和定价的规定,是证监会二月新规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发行方的中国联通,不知道这一新规而在无意中违犯并制定了这一混改方案的可能性的确不大。因此,“事前”各方即已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能性才较大。

无论如何,中国联通的混改方案在经历了“犯规”波折之后,终于戴着特赦牌再次出发。或许我们可以说,纵然规则不能轻易触逆,但改革才是大于一切。

大科创新闻部记者
长期跟踪工业、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和发展动态,重点关注钢铁、能源、通信等相关产业,相关领域上市公司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等。擅长深度、人物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