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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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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09-19 19:43 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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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制定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提出,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财政部制定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泽彩认为,首先从预算法来说要讲求绩效,对于扶贫资金贯彻精准扶贫理念,落实具体项目,就是要资金的绩效目标要精准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分配、投入产出的绩效。扶贫项目资金一定要和一般预算支出一样,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执行结果要评价,评价结果要反馈,反馈结果要运用。

“扶贫资金绩效设计的时候,要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群众满意度,通过这些产出目标的设计,才能实现精准的指标量化,实现预期的扶贫绩效,达到脱贫的目标。”王泽彩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资金保障要实,做到投入实、资金实、到位实、精打细算,用活用好,用在关键,用出效益”

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挪用乃至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明确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也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问题高度关注,从财政部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来看,大家不仅关心“投入多少钱”,而且更加关注“花得好不好”,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于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期待和要求。

财政部表示为适应脱贫攻坚新形势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新要求,回应各方关切,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有必要对原办法和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用更加准确、公正的“标尺”来衡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办法中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是,聚焦精准、突出成效;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类分级、权责统一;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办法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资金投入主要评价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资金拨付主要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资金监管主要评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适用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省以下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办法规定,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择机选择部分省进行实地抽查。各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对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东部省总得分按比例折算)。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办法还规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办法还要求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东部6省按上述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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