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养老金获网下配售比例

姜鑫2017-10-10 13:23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养老金、企业年金、险资将获得一定的新股发行网下配售比例。近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公告。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值得注意的是,与2013年12月底发布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不同的是,在网下发行股票配售的机构投资者中,多出了养老金、企业年金和险资的名字。

除此之外,可转债发行认购方式的更改也是此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改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曾表示,可转债采用信用申购的方式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按主承销商的要求单一账户缴纳不超过50万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由资金申购向信用申购的转变给可转债参与者带来的更大的流动性空间,而就在新规实施不久后,就已经有信用申购可转债申购成功。

除此之外,证监会还在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申新股发行中止后可重新启动,这也意味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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