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混改方案获证监会审核通过:董事会人数拟定为13人

李紫宸2017-10-12 12:44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紫宸 根据中国联通10月12日发布的公告,2017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中国联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根据中国联通的9月29日的系列公告,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曾于2017年9月25日签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中国联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各方根据上述通知中的要求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核查。对此,中国联通及此次发行方案涉及的机构在其后予以了回复。

中国联通在上述公告中表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当引入新的国有投资者和非国有投资者代表担任公司董事,进一步优化多元董事会组成结构,明确董事会在公司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接受股东大会、监事会监督。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国联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拟由目前的七名增加到十三名,在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前提下,部分认购对象通过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名不超过一名董事候选人,非国有性质的认购对象可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合计不多于四名,全部认购对象可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合计不多于五名。此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具体的董事会构成安排尚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落实。

中国联通在29日的公告中同时确认:公司控制权在发行方案前后未发生变化。按照发行股份上限计算,发行方案完成后,联通集团可以实际支配本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为36.67%,依然超过30%并保持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并且除联通集团外本公司其他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远低于联通集团在本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第(二)款的规定,联通集团继续拥有本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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